旅游纠纷与损害赔偿_申海恩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申海恩
内容节选
第一节旅游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旅游服务具有综合性的特征,融合了游览游乐、交通运输、餐饮住宿,甚至登山探险等,所涉及的部门涵盖工业、农业、商业、食品、海关、文化、园林、卫生、公安等。旅游服务的综合性,一方面融合了各行业的优势,另一方面也将各行业所面临的风险集于一身。旅游者以自己的人身直接参与旅游活动,以身体、精神接受旅游服务,也就意味着将自身置于所有相关行业的风险之下,而旅游者对这些风险大多并无意识,有偿为其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包括旅行社等旅游组织经营者、各种旅游服务直接提供者的旅游辅助服务者,一方面以潜在风险的经营服务行为获利,应当承担风险控制的义务;另一方面对其经营行为所内在的风险十分熟悉,易于控制潜在的风险,而且风险控制社会成本较低,亦可通过价格手段分散风险。为此,作为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风险防范、化解、救济等保障旅游者安全的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 一、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安全保障义务周友军:《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开启或持续特定危险的人所应承担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以保护第三人免受损害的义务。 周友军:《侵权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4页。 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可以区分为两类:其一是通过影响潜在受害人以防止、避免危险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二是直接对危险源产生影响的安全保障义务。 前者包括告知、警示、禁止、指示义务等,例如张贴“禁止入内”的标牌、设置栅栏、对危险或副作用予以说明。后者包括危险控制义务、组织义务、调查和告知的义务以及看守和照料义务等,例如,群众性活动组织者不能在人群或易燃品附近燃放烟花,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以保证组织活动的有序进行,宾馆的经营者负有保护客人免受他人攻击的义务等。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491页。 继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后,我国原《侵权责任法》首次在民事基本法的层面上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并明确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区分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两种类型。《民法典》第1198条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虽然只设计了公共场所和群众性活动两个调整领域,但这一规定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般条款的意义,在其他相关领域,如有借助安全保障义务扩展保护范围时,可以借助对《民法典》第1198条的类推适用来实现。 《旅游纠纷规定》第7条的制定,就是建立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之上。 《旅游纠纷规定》之所以在原《侵权责任法》第37条(《民法典》第1198条)之外,还要再次规定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旨在进一步明确地将《民法典》第1198条的适用范围扩张到旅游经营活动中来,避免旅游经营者以自己既不属于公共场所管理人,也不是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而拒绝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就此而言,《旅游纠纷规定》第7条具有明确甚至扩张《民法典》第1198条适用范围的意义。 (二)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旅游经营者在组织旅游活动、提供旅游服务时,应采取合理措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免受侵害的义务。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旅游经营者在进行策划、实施、管理行为时,应当对旅游活动的参与者和相关服务人员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旅游活动具有群众性活动的属性,旅游经营者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其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具有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性质。《旅游纠纷规定》第7条之所以规定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从维护旅游安全、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讲,确立旅游经营者、组织者的责任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旅游安全事故多次发生,大多与旅游经营者、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有关。其二,规定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有利于督促旅游经营者、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加强安全措施和防范,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权益。苏号朋、唐慧俊:《论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6期。税兵:《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实定法塑造》,载《清华法学》2015年第5期。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旅游经营者自身在旅游活动的安排方面、旅游服务内容设计方面以及旅游服务提供过程中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旅游经营者明知目的地在雨季经常暴发泥石流,仍然安排雨季前往该地,导致旅游者在泥石流中受害等;另一方面,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属于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由于酒店地板湿滑导致旅游者摔倒,旅游经营者应当就其辅助人(此处即酒店)的过错向旅游者承担......
- 信息
- 序
- 前言
- 第一章 概述
- 第二章 旅游合同纠纷
- 第一节 违反告知、警示义务
- 第二节 旅游者替换权纠纷
- 第三节 旅游者任意解除权纠纷
- 第四节 客观原因解除、变更合同纠纷
- 第五节 旅游经营者恶意违约的责任
- 第六节 公共交通工具延误纠纷
- 第三章 旅游合同衍生纠纷
- 第一节 证照纠纷
- 第二节 行李物品纠纷
- 第三节 自助旅游纠纷
- 第四章 旅游侵权纠纷
- 第一节 旅游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 第二节 侵害旅游者信息纠纷
- 第三节 旅游服务欺诈纠纷
- 第五章 旅游经营者民事责任的分担
- 第一节 旅游经营者民事责任的范围
- 第二节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责任分担
- 第三节 签约社与地接社的责任分担
- 第四节 转团中的责任分担
- 第五节 挂靠经营的责任分担
- 第六节 通过保险的责任分担
- 第六章 旅游损害赔偿
- 第一节 财产损害赔偿
- 第二节 非财产损害赔偿
- 第七章 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及其计算
- 第八章 旅行社转团中的责任承担——德国法的视角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