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制度创新研究_孙佑海 主编;编审委员会主任 苏泽林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孙佑海 主编;编审委员会主任 苏泽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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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简易程序设定探析——以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实践异化为逻辑起点 王辉 于帆 引言[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593页。[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7页。 当前,群众司法需求扩展性与司法资源有限性的矛盾日益突出,使得如何平衡公正与效率成为司法审判亟待解决的问题,多层次诉讼程序的设置是重要的途径和方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标的额、性质、复杂程度等,区分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等不同类型程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案件分流。与之相比,民事二审适用程序唯有普通程序,审判效率的提高主要通过不开庭审理的适用。波斯纳曾指出,“我们决不能无视诉讼制度运行的成本”。 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 程序供给失衡,过度与不足都是程序非正当的表现。并非所有的民事二审案件都具有复杂、疑难的特性,不加区别地适用普通程序显然不够合理。不开庭审理能否有效实现二审案件繁简分流,能否满足二审程序多元和程序保障的需要,民事二审设置简易程序(仅指中级法院层级)是否具有正当性,值得研究。 一、逻辑起点: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情况的现实分析 为真实反映实践中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的运行状况,笔者以H省P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至2020年民事二审案件为样本,同时采取访谈、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进行考察分析。 (一)透视: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实践异化的表征 1.不开庭审理适用泛化 整体来看,2016年至2020年,P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案件的开庭率与不开庭率实际差距不大,各占“半壁江山”。虽然开庭率逐年递增,不开庭率逐年递减,呈现此长彼消的趋势,但是递增与递减的速率较慢。以“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为衡量标准,不开庭审理的适用明显过度,角色错位。 表1 P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至2020年民事二审案件不开庭情况 “泛化”主要体现在对两类案件的扩张适用:其一,上诉时提出新事实、证据或理由的案件。数据显示,不开庭审理案件中有30%左右的案件提出有新事实、证据或理由。其二,事实不清的案件。如图1所示,不开庭审理案件中有3%左右的案件被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改判。 图1 不开庭审理案件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以及发改案件情况 2.不开庭审理操作无序 阅卷、调查和询问是法定的不开庭审理流程步骤。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3条对四种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规定外,对具体程序如何进行和操作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缺乏程序性约束,导致随意性和无序化。笔者随机选取200件不开庭审理案件,对询问审理情况进行考察。 (1)是否告知随意。53%的案件未在传票中明确记载“询问”,而是以“参加诉讼”“询问、开庭”等意义模糊、表达歧义的词语替代,也未在询问时口头告知;25%的案件在传票中明确记载“询问”;15%的案件在询问时口头告知;7%的案件既在传票中明确记载“询问”,又在询问时口头告知。 (2)谁来询问随意。样本案件中,153件是承办法官亲自主持询问,占比76.5%,但是其中17件是承办法官自问自记;39件是法官助理主持询问,占比19.5%;另外,有8件是合议庭其他法官主持询问,占比4%。除承办法官外,无论谁主持询问,都严重违反“法定法官”原则,可能减损程序正义。 (3)是否对席随意。粗疏的法律规定,为法官自由操作预留了弹性空间,在实践中衍生出对席询问和非对席询问两种形式。样本案件中,26.5%的案件经过非对席调查询问,即径行作出裁判。对席是民事审判的基本程序要求,单方询问容易造成信息交流不对称,明显程序失当。 3.不开庭审理功能偏差李相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审程序修改内容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4期。 民事二审设置不同审理方式的主要目的是对上诉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平衡公正与效率。 这意味着,不开庭审理作为与开庭审理平行存在的一种审判方式,本身具有特定的价值和功能,即分流部分简案。而民事二审法官青睐不开庭审理的主要原因是为“独任”披上合法外衣,以“不开庭审理之名”行“开庭审理之实”,已经是实务界“公开”的秘密。在147件对席询问案件中,除不是全体合议庭组成人员参与庭审外,40.3%的案件的询问流程与正式开庭庭审无异,不开庭审理与开庭审理趋向同质化的表现明显。55.1%的案件具备开庭审理基本要件,只是程序相对有所简化。而普通程序运用又呈现出简易化倾向,使不开庭审理与开庭审理的区别更为淡化。不开庭审理还包含着书面审理。综合来看,不开庭审理已经成为层叠(实质)开庭审理、询问审理(简化程序开庭审理)以及书面审理功能......

  1. 信息
  2.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
  3. 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建构多元解纷机制与诉讼服务体系——基于贵州省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的实证分析
  4. 诉调对接背景下司法确认的困境与出路
  5. 诉中委托调解机制的推行与完善——以上海知产法院的诉中委托调解实践为视角
  6. 构建人民法院“诉”与“非诉”衔接的智治模式——以建立紧密型的法院附设调解平台及机制为视角
  7. 让非诉挺在前: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完善路径——以调解前置和区分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为切入点
  8. 反思与重构:金融债权司法确认制度初探——基于对传统诉讼程序和非对抗式程序的实证考察
  9. 基层法院民商事一审案件繁简分流架构研究——以分调裁审及专业化审判为视角
  10. 对金融案件多元化解机制的现状分析及路径探讨——以T区法院金融审判实践为视角
  11. 二、诉讼程序效率化改革
  12. 民事二审简易程序设定探析——以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实践异化为逻辑起点
  13. 遗产管理人制度与执行程序的衔接适用——以遗产管理人变更为被执行人为视角
  14. 民事速裁程序构建之法经济学研究
  15. 三、小额诉讼与审判辅助效率化改革
  16. 当事人在电子送达中的权利隐患与保障机制——以知情权、隐私权、程序参与权为切入点
  17. 突破与重构:大数据背景下电子送达制度研究
  18. “智慧法院”背景下民事初次送达的检视与完善
  19. 检视与重塑:繁简分流背景下民事速裁程序分类构建——以一审终审制与小额诉讼程序松绑为研究基点
  20. 四、关于电子诉讼
  21. 在线诉讼中电子化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及其规则构建
  22.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平台数据安全风险及其防控路径
  23. 变革中前进:我国智慧法院建设中的挑战及应对
  24. 民事小额诉讼制度实务问题研究——兼评《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的小额诉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