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的民法典_秦志莺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秦志莺
内容节选
3.精神病人结婚属无效婚姻吗?精神病人想离婚怎么办? 一、案例场景回放 迟女士与袁先生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袁先生知道迟女士曾患有精神疾病,但两人感情发展迅速,交往两年后便登记结婚。婚后,迟女士与袁先生及其父母共同居住,2010年生育一女。2020年,袁先生上班时发生事故死亡,迟女士受此打击病情复发,后被迟父接回家中居住。2021年,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迟女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迟女士父母为迟女士的法定监护人。袁先生的弟弟认为迟女士在与袁先生结婚时患有精神疾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民事行为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袁先生与迟女士的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袁先生的弟弟虽然不是迟女士的配偶,但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其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诉请确认袁先生与迟女士的婚姻无效。《民法典》规定了婚姻无效只有三种情形,即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及未到法定婚龄。本案中,袁先生的弟弟以迟女士患有精神疾病为由,主张袁先生与迟女士的婚姻无效,该情形不属于上述三种无效婚姻的类型。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迟女士虽然患有精神疾病,但法律并未规定患有精神疾病不能结婚。袁先生与迟女士经自由恋爱结婚,且生育了子女,夫妻感情良好。迟女士患有精神疾病的问题,并不是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事由。 现迟女士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袁先生的弟弟并没有证据证明她登记结婚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袁先生弟弟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二、法律条文解析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婚姻无效纠纷,则是指具有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以其婚姻关系缺乏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为由主张婚姻关系无效,由此引发的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精神病人不在禁止结婚和无效婚姻的情形之中。因此,隐瞒精神病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 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出台之前的《婚姻法》在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比起《民法典》多了一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情形。那么,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婚姻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之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二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三是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具体来说,《母婴保健法》在第九条对于精神病人的结婚问题作出规定,即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而有关精神病,第三十八条规定,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母婴保健法》说明了婚检项目和暂缓结婚的情形,但并未确定具体的禁婚疾病。而且,在我国的婚姻登记管理中,并未将婚前检查作为强制程序,提交婚检材料也并非结婚登记的必备手续。所以,精神病人是可以结婚生育的,婚前有精神病史属于暂缓结婚的范围,只要不在发病期,结婚就属于有效。但如在发病期结婚,则可以被确认为无效。 三、律师建议与提醒 精神病人有权过上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只要双方知情,且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自由选择结婚或者离婚。疾病不应是影响婚姻的主要因素,感情和基于自愿的选择才是婚姻最本质的要素。 本案探讨了精神病人结婚的相关法律规定,那么涉及精神病人离婚,法律又有......
- 信息
- 前言
- 一胎儿及未成年人保护篇
- 2.离婚后孩子随母亲生活,可以改随母姓吗?
- 3.孩子改随继父姓,生父就可以不用承担抚养费了吗?
- 4.离婚后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 5.孩子在游乐场玩时不慎摔倒受伤,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 6.未成年人在网上打赏,父母可以要求直播平台返还吗?
- 7.“二代”子承父业,未成年人能当公司“大股东”吗?
- 二、学生校园生活篇
- 2.不遵守纪律被老师罚跑,学生摔倒致伤,谁来承担责任?
- 3.中学生在酒店举办生日会,喝酒后打伤同学,酒店要为此承担责任吗?
- 4.校内篮球比赛受伤,受伤者适用“自甘风险”吗?
- 5.大学生打工,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吗?
- 6.大学生做兼职时受伤,能不能算工伤?
- 7.研究生在校自杀,父母起诉校方,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 三打工创业投资篇
- 2.公交司机急刹车,乘客受伤找谁赔?
- 3.闺密借款拉我做保证人,她没钱还银行要我还?
- 4.好友合伙创业,退伙后能不退钱吗?
- 5.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有两份,是“阴合同”有效,还是“阳合同”有效?
- 6.委托他人理财炒股,签订的收益保底条款算不算数?
- 7.借钱给朋友约定的利息较高,可能要不回?
- 四恋爱婚姻家庭篇
- 2.老公给“小三”买房、买车、买包,老婆发现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 3.精神病人结婚属无效婚姻吗?精神病人想离婚怎么办?
- 4.协议离婚,新增“离婚冷静期”,如何计算?
- 5.离婚后前夫余情未了,微信频繁“示爱”,是否侵犯了前妻隐私权?
- 6.养育多年的孩子竟然不是亲生的,当事人能向配偶索赔吗?
- 7.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买房,该房属于子女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子女个人财产?
- 8.母亲病故,父亲再婚,父亲伙同继母卖掉孩子名下房产,孩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 五租房买房居家篇
- 2.交了房租后发现出租房内甲醛超标,房客可以要求退租金吗?
- 3.出租房内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修理费应该由谁承担?房客能以此要求退租吗?
- 4.二手房买卖中,前任买家不想履约,又把房子介绍给第二任买家,前任能收取其中的差价吗?
- 5.二手房交易为少交税签阴阳合同,房价上涨,卖家后悔,可以主张卖房合同无效吗?
- 6.“一房二卖”的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归谁?
- 7.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业主对此很不满意,可以拒付物业费吗?
- 8.天降暴雨导致漏水到楼下,楼上邻居该不该赔偿楼下邻居呢?
- 9.自家门上安装可视门铃,侵犯到对门邻居的隐私了吗?
- 六日常生活社交篇
- 2.虚拟货币转错了网址,可以要求对方按不当得利予以返还吗?
- 3.网店放“××明星同款服装”照片,是否侵犯到明星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 4.老婆坐月子看孩子,老公刷直播看美女,一月打赏100多万元,能不能要回来?
- 5.遇不可抗力事件,未履行完的旅游合同可以撤销吗?
- 6.狗咬人,狗主人难逃责任,狗咬狗,狗主人要不要担责?
- 7.酒后失足坠亡,同饮酒友需要承担责任吗?
- 七养老继承遗嘱篇
- 2.老人受伤,养老院可以拿免责条款做挡箭牌吗?
- 3.遗嘱内容不得侵害弱者权益,得为特定人保留必要份额
- 4.设立居住权,给再婚老伴留一颗安享晚年的定心丸
- 5.法定继承中,关于遗产的认定和分割,以及继承的顺序和份额
- 6.与外甥女因遗产起争执,如果放弃姐姐的遗赠,会影响到母亲的继承吗?
- 7.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高于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吗?立遗嘱要注意哪些事项?
- 8.关于人体捐献,哪些人可以作出捐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