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公益损害救济_傅剑清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傅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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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域之维的环境与环境公益损害 环境法学者的勇气和智慧在于,用有限的法律手段,实现人类世代永续发展这一无限宽广的伟大命题。 环境法是充满争议与活力的法学领域,即使是在“环境”这一基本概念上,学者们仍然认识不一。产生这一概念分歧的原因比较复杂。首先,从文义上理解,“环境”一词本身极具多义性,如广义的环境是指相对于主体且围绕在主体四周的一切事物,狭义的环境是指人类生存所必需的周围自然物质条件和地理、人文条件。其次,“主体”是决定环境概念内涵和外延的核心环节,根据参照主体的不同,环境的范围也要重新界定,比如,我们研究地球所处的环境,就需要将太阳系、银河系等宇宙天体和空间物质均纳入进来。因此,根据“环境”所指向的主体不同,科学研究的对象和研究方法也要发生变化,如社会学研究社会环境、人文环境、经济环境,生态学研究天然环境、人工环境等。近年来,有环境法学者研究“自然的权利”“动物的权利”等,也是其将法学研究的“环境”及参照主体延伸至生态圈、动物圈的结果。因此,对环境下定义,与其说是一个法学问题,不如说是一个哲学问题。定义的内容和范围与研究者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所持的哲学立场有关。 第一节 人与自然的哲学思辨 一 重提人与自然的关系[1] 汪劲:《伦理观念的嬗变对现代法律及其实践的影响——以从人类中心到生态中心的环境法律观为中心》,《现代法学》2002年第2期。[2] 蔡守秋:《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的法学理论——调整论》,《河北法学》2006年第10期。 讨论环境公益损害救济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以及人的行为之“是非问题”,即哪些是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确定并保护的利益,哪些行为是法律要提倡的有益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要禁止的有害行为,哪些行为后果是需要救济的,哪些是不需要法律救济的。笔者认为,当代环境立法的主要目的应当是保证国人能够健康而有尊严地生存,保证人类社会的永续发展。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然要求人类正确认识自己与自然的关系,并据此主动调整自己的行为,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帮助我们认识自然,并更充分地认识人类行为对自然产生的影响。目前,思想家们已经提出不少关于定位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哲学,如环境伦理学之父A.利奥波德的“土地伦理”思想、挪威学者A.乃斯的“深层生态学”理论、澳大利亚学者P.辛加的“动物的权利”理论、美国学者P.W.泰勒的“生命中心主义的自然观”、现代环境伦理学家R.F.纳什和美国C.莫里思教授的“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思想, 我国环境法学家蔡守秋教授的“调整论”, 等等。这些理论各有千秋,而笔者重提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目的,并非要确立一种与前人截然不同的法哲学观点,而是为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立法寻找正确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判断标准。 二 “人定胜天”还是“无为而治”: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3] 参见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4] Marc Ereshefsky,“Where the Wild Things Are:Environmental Preservation and Human Nature”,Biology and Philosophy,Volume 22,Number 1,January 2007,pp.57-72. 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是生态学与环境法学共同面对的哲学问题,其核心是主客二分法的界定问题,即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对立还是统一的。主张二者是对立的观点有“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理论。“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人定胜天”,认为人是环境保护主体,只有对人类有益的事物,才受到保护,如果对人类无益者,则无须受到保护和救济;并且,人类是优于自然界而存在的,人类可以利用自然界的物质为自己生存发展服务,当整个生态系统发生危机时,人类始终处于优先受保护的地位。“生态中心主义”则相反,它认为人的行为应当服从自然、“顺应天道”,生态系统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和演变规律,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仅是生态系统演进中的一个“插曲”,而非终极目的。因此,如果整个生态环境发生危机时,人类的生存并不当然受到优先的保护,甚至为了维持生态平衡,人类必须接受必要的牺牲。 从表面上看,生态中心主义要求人类顺应自然,似乎是二者的统一,但其实质仍是将自然与人视为非此即彼的对立物体。无论是生态中心主义还是人类中心主义,其实质均是将人与自然对立起来,试图在人与自然之间决出高下、分出伯仲,是主客二分法的两个极端立场,均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人定胜天”要面对的问题是人类如何管制自然,管制的基础或标准是什么?“顺应天道”所要面对的问题是什么是自然状态?是有人类的自然还是没有人类的自然?结果,环境法领域的困难问题出现了:怎样决定人类对生态扰动的行为哪些应该被规制,而哪些又应该放任之?哪种......

  1. 信息
  2. 内容简介
  3. 作者简介
  4. 总序
  5. 内容摘要
  6. 前言
  7. 第一章法域之维的环境与环境公益损害
  8. 第二章公地悲剧理论及其对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启示
  9. 第三章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法理
  10. 第四章国外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及其实践
  11. 第五章环境公益诉讼及其功能
  12. 第六章我国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困境
  13. 第七章建立我国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之构想
  14. 结语对我国环境公益损害救济法律制度的寄语
  15. 关键词索引
  16. 参考文献
  17.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