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公益损害救济_傅剑清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傅剑清
内容节选
第一章法域之维的环境与环境公益损害 环境法学者的勇气和智慧在于,用有限的法律手段,实现人类世代永续发展这一无限宽广的伟大命题。 环境法是充满争议与活力的法学领域,即使是在“环境”这一基本概念上,学者们仍然认识不一。产生这一概念分歧的原因比较复杂。首先,从文义上理解,“环境”一词本身极具多义性,如广义的环境是指相对于主体且围绕在主体四周的一切事物,狭义的环境是指人类生存所必需的周围自然物质条件和地理、人文条件。其次,“主体”是决定环境概念内涵和外延的核心环节,根据参照主体的不同,环境的范围也要重新界定,比如,我们研究地球所处的环境,就需要将太阳系、银河系等宇宙天体和空间物质均纳入进来。因此,根据“环境”所指向的主体不同,科学研究的对象和研究方法也要发生变化,如社会学研究社会环境、人文环境、经济环境,生态学研究天然环境、人工环境等。近年来,有环境法学者研究“自然的权利”“动物的权利”等,也是其将法学研究的“环境”及参照主体延伸至生态圈、动物圈的结果。因此,对环境下定义,与其说是一个法学问题,不如说是一个哲学问题。定义的内容和范围与研究者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所持的哲学立场有关。 第一节 人与自然的哲学思辨 一 重提人与自然的关系[1] 汪劲:《伦理观念的嬗变对现代法律及其实践的影响——以从人类中心到生态中心的环境法律观为中心》,《现代法学》2002年第2期。[2] 蔡守秋:《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的法学理论——调整论》,《河北法学》2006年第10期。 讨论环境公益损害救济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以及人的行为之“是非问题”,即哪些是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确定并保护的利益,哪些行为是法律要提倡的有益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要禁止的有害行为,哪些行为后果是需要救济的,哪些是不需要法律救济的。笔者认为,当代环境立法的主要目的应当是保证国人能够健康而有尊严地生存,保证人类社会的永续发展。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然要求人类正确认识自己与自然的关系,并据此主动调整自己的行为,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帮助我们认识自然,并更充分地认识人类行为对自然产生的影响。目前,思想家们已经提出不少关于定位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哲学,如环境伦理学之父A.利奥波德的“土地伦理”思想、挪威学者A.乃斯的“深层生态学”理论、澳大利亚学者P.辛加的“动物的权利”理论、美国学者P.W.泰勒的“生命中心主义的自然观”、现代环境伦理学家R.F.纳什和美国C.莫里思教授的“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思想, 我国环境法学家蔡守秋教授的“调整论”, 等等。这些理论各有千秋,而笔者重提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目的,并非要确立一种与前人截然不同的法哲学观点,而是为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立法寻找正确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判断标准。 二 “人定胜天”还是“无为而治”: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3] 参见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4] Marc Ereshefsky,“Where the Wild Things Are:Environmental Preservation and Human Nature”,Biology and Philosophy,Volume 22,Number 1,January 2007,pp.57-72. 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是生态学与环境法学共同面对的哲学问题,其核心是主客二分法的界定问题,即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对立还是统一的。主张二者是对立的观点有“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理论。“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人定胜天”,认为人是环境保护主体,只有对人类有益的事物,才受到保护,如果对人类无益者,则无须受到保护和救济;并且,人类是优于自然界而存在的,人类可以利用自然界的物质为自己生存发展服务,当整个生态系统发生危机时,人类始终处于优先受保护的地位。“生态中心主义”则相反,它认为人的行为应当服从自然、“顺应天道”,生态系统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和演变规律,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仅是生态系统演进中的一个“插曲”,而非终极目的。因此,如果整个生态环境发生危机时,人类的生存并不当然受到优先的保护,甚至为了维持生态平衡,人类必须接受必要的牺牲。 从表面上看,生态中心主义要求人类顺应自然,似乎是二者的统一,但其实质仍是将自然与人视为非此即彼的对立物体。无论是生态中心主义还是人类中心主义,其实质均是将人与自然对立起来,试图在人与自然之间决出高下、分出伯仲,是主客二分法的两个极端立场,均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人定胜天”要面对的问题是人类如何管制自然,管制的基础或标准是什么?“顺应天道”所要面对的问题是什么是自然状态?是有人类的自然还是没有人类的自然?结果,环境法领域的困难问题出现了:怎样决定人类对生态扰动的行为哪些应该被规制,而哪些又应该放任之?哪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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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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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序
- 内容摘要
- 前言
- 第一章法域之维的环境与环境公益损害
- 第二章公地悲剧理论及其对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启示
- 第三章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法理
- 第四章国外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及其实践
- 第五章环境公益诉讼及其功能
- 第六章我国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困境
- 第七章建立我国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之构想
- 结语对我国环境公益损害救济法律制度的寄语
- 关键词索引
- 参考文献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