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记忆通:诉讼法(学科版)_飞跃考试辅导中心 组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飞跃考试辅导中心 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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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八附带民事诉讼与期间 考点27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3)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类案件,人民检察院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是必须提起。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包括以下几种: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具体是指未成年人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其应当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同样应当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此种和上一种情况下对被害人的赔偿应当看作是已经死亡的刑事被告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属于遗产的清偿范围。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考点28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1.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2.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3.对于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对案件可以调解。 4.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5.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的,可以不将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6.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在财产保全措施适用上与民事诉讼相同,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直接适用民诉法的规定。 7.如果刑事部分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终止审理的处理,附带民事诉讼不能继续进行,应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8.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对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不宜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9.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10.二审期间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考点29 期间的计算 1.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1)我国刑事诉讼的期间以时、日、月为计算单位。 (2)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 (3)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 (4)以月计算的期间,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2.特殊情形下期间的计算 (1)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间,也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扣除。 (2)通过邮寄的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只要是在法定期间内交邮的,即使司法机关收到时已过法定期限,也不算过期。上诉状或其他文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3)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节假日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 (4)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

  1. 信息
  2. 编写说明
  3. 第一部分 民事诉讼法
  4. 专题一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5. 专题二 管辖
  6. 专题三 当事人
  7. 专题四 证据与证明
  8. 专题五 民事诉讼保障
  9. 专题六 一审普通程序
  10. 专题七 一审简易程序
  11. 专题八 二审程序
  12. 专题九 特别程序
  13. 专题十 再审程序
  14. 专题十一 非讼程序
  15. 专题十二 执行程序
  16. 专题十三 民事诉讼数字记忆
  17. 第二部分 刑事诉讼法
  18. 专题一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9. 专题二 诉讼参与人
  20. 专题三 管辖
  21. 专题四 回避
  22. 专题五 辩护与代理
  23. 专题六 刑事证据
  24. 专题七 强制措施
  25. 专题八 附带民事诉讼与期间
  26. 专题九 立案
  27. 专题十 侦查
  28. 专题十一 审查起诉
  29. 专题十二 刑事审判概述
  30. 专题十三 第一审程序
  31. 专题十四 第二审程序
  32. 专题十五 复核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
  33. 专题十六 执行
  34. 专题十七 特别程序
  35. 专题十八 刑事诉讼数字记忆
  36. 主观试题
  37. 主观试题参考答案及详解
  38. 第三部分 行政诉讼法
  39. 专题一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40. 专题二 证据
  41. 专题三 行政诉讼一般程序
  42. 专题四 特别行政诉讼程序
  43. 专题五 行政诉讼数字记忆
  44. 主观试题
  45. 主观试题参考答案及详解
  46. 第四部分 三大诉讼法跨法比较记忆
  47. (一)管辖问题
  48. (二)审判组织
  49. (三)诉讼主体
  50. (四)撤诉
  51. (五)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