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要义及实务_石淼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石淼
内容节选
第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概述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为了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简言之,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就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与执行阶段对妨害诉讼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 实务中,有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在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庭规则,甚至哄闹冲击法庭,比如,在法庭审理时大喊大叫,未经审判人员许可中途退庭,故意打断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或者答辩,甚至当庭起哄、撕毁法院判决书、谩骂审判人员等。对于妨害法庭秩序的人,应当视其行为的严重程度,适用不同的强制措施,比如,当事人因为情绪激动,用粗话、脏话侮辱了对方当事人、证人,违反了法庭规则,对此可以予以训诫,仍不改正的,可以予以罚款。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特征有:(1) 适用于民事诉讼全过程,既包括案件审理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 (2) 适用对象比较广泛,既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及专家辅助人,也包括案外人,如旁听群众、采访记者等。 (3) 既可以单独适用一种强制措施,也可以合并适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强制措施。 《民诉法》第117条规定,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1) 必须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并且该行为达到一定程度,足以妨害民事诉讼的进行。此种行为包括作为,如毁灭重要证据等,也包括不作为,如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等。需注意,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程度一般,不足以妨害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比如,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后,当事人未将手机铃声调至静音状态,庭审中响铃后当事人拒接,后主动调整手机铃声至静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庭纪律,但不足以妨害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不应认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2)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通常在诉讼过程中实施,既包括案件审理阶段,也包括案件执行阶段。特殊情形下也可能在诉讼前实施,如原告在诉讼前伪造重要证据提起诉讼。 (3) 必须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过失行为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即行为人明确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其行为能够妨害民事诉讼,却依然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1) 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以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此外,在执行程序中,必须到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也视为必须到庭的被告。 (2)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表现为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民诉法解释》第176条还特别规定了诉讼参与人未经批准对庭审活动录音、录像及传播的处罚。该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诉法》第110条规定处理:第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第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第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有上述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3) 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伪造证据是指行为人故意虚造原本不存在的证据。毁灭证据,是指行为人故意将真实存在的证据予以销毁。伪造、毁灭证据会扰乱司法审判活动,导致审判人员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甚至裁判错误,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来排除妨害。 认定该行为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行为人伪造、毁灭证据必须具有主观故意,才可被认定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倘若行为人提交虚假的证据是出于无心之失,或者行为人只是不小心损毁、遗失了证据,则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第二,只有行为人伪造、毁灭了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重要证据指的是对审判人员认定案件主要事实、准确把握案件性质起至关重要作用的证据。审判人员认定事实、确认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时,主要依据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在重要证据上作假或者恶意销毁对己不利的有关证据,必然会增加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困难,造成民事诉讼无法正常进行,所以应当对行为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4) 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实务中......
- 信息
- 本书常用法律文件缩略语
- 作 者 简 介
- 内 容 简 介
- 实话“石”说
-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绪论
- 第一节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 第二节 民 事 诉 讼
-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事实
- 第四节 法院的职权
- 第五节 诉 讼 模 式
- 第三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 第二节 共 有 原 则
- 第三节 特 有 原 则
- 第四节 其 他 原 则
- 第四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 第一节 合 议 制 度
- 第二节 回 避 制 度
- 第三节 公开审判制度
- 第四节 两审终审制度
- 第五章 诉 权 与 诉
- 第一节 诉 权
- 第二节 诉
- 第三节 反 诉
- 第六章 主管与管辖
-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 第二节 民事案件的管辖
- 第三节 级 别 管 辖
- 第四节 地 域 管 辖
- 第五节 协 议 管 辖
- 第六节 管辖中的基本制度
- 第七节 管辖权异议
- 第七章 诉讼当事人
- 第一节 当 事 人
- 第二节 共 同 诉 讼
- 第三节 公 益 诉 讼
-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
- 第五节 诉讼中的第三人
- 第六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
- 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
- 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
-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 第九章 期间与送达
- 第一节 期 间
- 第二节 送 达
- 第十章 证 据
- 第一节 法官裁判案件的方法
- 第二节 证据、证据能力、证明能力
- 第三节 证 据 制 度
- 第四节 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 第五节 证据的理论分类
- 第六节 证据的种类
- 第七节 证 据 保 全
- 第八节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 第九节 律师调查令
- 第十一章 证 明
-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明概述
- 第二节 证 明 对 象
- 第三节 无需证明的事实
- 第四节 证 明 责 任
- 第五节 证明责任的分配
- 第六节 证明责任的倒置
- 第七节 证 明 标 准
- 第八节 举 证 时 限
- 第九节 证 据 交 换
- 第十节 质 证
- 第十一节 认 证
- 第十二章 民事诉讼的保障机制
- 第一节 保 全
- 第二节 先 予 执 行
- 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第四节 诉 讼 费 用
- 第十三章 诉讼调解与和解
- 第一节 诉 讼 调 解
- 第二节 诉 讼 和 解
- 第十四章 普 通 程 序
-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 第二节 起 诉
- 第三节 受 理
- 第四节 审理前的准备
- 第五节 开 庭 审 理
- 第六节 撤诉和缺席判决
- 第七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 第十五章 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
-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及适用
- 第三节 小额诉讼程序
- 第十六章 民事判决、裁定与决定
- 第一节 民 事 判 决
- 第二节 民 事 裁 定
- 第三节 民 事 决 定
- 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 第二节 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
- 第三节 法院决定再审
- 第四节 检察院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再审
-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
- 第十九章 特 别 程 序
-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 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 第七节 调解司法确认程序
- 第八节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 第二十章 督 促 程 序
-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
- 第三节 支付令申请的审理
- 第四节 督促程序的后续诉讼
- 第二十一章 公示催告程序
-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 第二节 公示催告的申请与审理
- 第三节 除 权 判 决
-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概述
-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原则
-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 第四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与送达
- 第五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司法协助
- 第二十三章 涉港澳台民事司法协助
- 第一节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概述
- 第二节 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
- 第三节 内地与澳门之间民事司法协助
- 第四节 大陆与台湾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
- 第二十四章 执行程序总论
-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 第二节 执行机构、执行管辖与执行依据
- 第三节 执 行 救 济
- 第四节 财产分配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第五节 执行担保、执行承担与执行和解
- 第六节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 第七节 执 行 监 督
- 第二十五章 执行程序分论
- 第一节 执行的开始
- 第二节 金钱债权的执行
- 第三节 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 第四节 特殊的执行措施与制度
- 第五节 不予执行、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
- 参 考 文 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