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制度解析与业务实践_高蔚卿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高蔚卿

内容节选

第三节PRE-IPO项目股权投资需要关注的重点事项 一、非企业法人股东及其穿透核查 1.有限合伙参见张兰田:《企业上市审核标准实证解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7页。佚名:《关于合伙企业作为股东问题总结》,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4661f40100uz8a.html,访问日期:2017年4月15日。 按照保代培训的观点, 合伙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算作1人,但明显为了规避“200人”要求的,应当穿透计算股东人数。是否认定为“规避”,则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以及合伙企业运作实质进行判断。 按照目前的监管政策,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推定为全体普通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的信息披露,比照有关法人股东的要求进行披露处理,根据合伙人的身份(发起人或非发起人)和持股比例高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5%以上的股东或发起人、持股比例很小的股东)来决定信息披露的详略。监管层对IPO涉及PE机构的核查及披露要求追溯至终极出资自然人,还圈定了“国家公职人员、公职人员亲属、银行从业人员亲属、中介人员亲属”这四类人员为重点关注对象。PE基金应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PE基金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项目列表、作为合伙人的法人、自然人的背景简历、财务状况等。 合伙企业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代持关系,合伙人之间有无纠纷、诉讼以及突击入股的相关情况也是监管机构的核查重点。张兰田:《企业上市审核标准实证解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0页。 从总体上看,监管层对PE基金参与拟上市项目采取的是“相对宽松、定向紧缩”的监管政策。所谓“相对宽松”,是指证监会对PE行业奉行自我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行政管理次之的监管原则;所谓“定向紧缩”,是指证监会对部分涉及PE机构的监管环节予以特别关注,严防PE腐败。核查的重点问题是其与发行人及其他股东、中介有无关联关系、有无特殊协议及安排、是否存在利用有限合伙规避200人问题、是否具备投资发行人的资格、注册资本或实际缴付出资额是否远高于投资于发行人的资金额、认购发行人增资是否仅为其投资项目之一等 。 2.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 这三类非法人主体投资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在2017年前普遍被认为不符合上市监管的审核要求,需要在申请上市之前通过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回购、向其他投资机构进行转让等方式将三类股东清除。私募股权基金虽不属于三类股东,但实务中,三类股东作为LP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不在少数,鉴于在IPO时必须穿透披露,因而,三类股东的问题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PRE-IPO公司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四条规定,“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申明“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在新三板挂牌企业这两年纷纷提请IPO之前,三类股东问题并不尖锐,契约型私募基金和资管计划作为IPO公司股东的情况比较少见,而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虽可以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但证监会对信托计划参与IPO的态度是一律清退不予放行。但随着新三板企业转板的兴起,三类股东的问题凸显出来。因为股转系统明确允许契约型私募基金、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投资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并参与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的公开转让, 大量新三板企业的股东中都存在这三类投资主体,一旦启动IPO,必然涉及三类股东是否被证监会认可放行的问题。 一般认为,证监会之所以严控三类股东,一是因为三类股东作为金融产品可能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况,也容易滋生违反证券法规的不法行为,难以满足拟上市企业股权清晰的要求;二是三类股东可能存续期较短而影响拟上市企业股权的稳定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规定,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即在证监会进行行政许可审批时,对于金融计划的态度并非一概否定。 但问题在于,如果新三板挂牌企业因为遵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吸收三类股......

  1. 信息
  2. 前言
  3. 上篇 基础篇
  4. 第一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发展和展望
  5. 第一节 概念澄清与基金分类
  6. 第二节 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历程和监管特色
  7. 第三节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背景、特点、展望
  8. 第二章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投资人与管理人的博弈
  9. 第一节 公司制基金、契约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基金
  10. 第二节 合伙人:主体资格、责任形式与行为规范
  11. 第三节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博弈
  12. 第三章 国有企业作为合伙人:政策初衷与实践效果
  13. 第一节 国有企业能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
  14. 第二节 国有股东的转持义务及其豁免
  15. 第三节 “国控基金”与非“国控基金”
  16. 第四章 监管框架:历史、现状与趋势
  17. 第一节 监管体系的变迁及其特点
  18. 第二节 多角度的VC基金扶持政策
  19. 第三节 规范PE基金的重要制度和政策措施
  20. 第四节 外资基金的分类监管框架
  21. 第五节 监督与自律并重的监管思路及其挑战
  22. 中篇 实践篇
  23. 第五章 资金募集:渠道、路径与合规管理
  24. 第一节 以金融机构为主的传统募资渠道
  25. 第二节 新型募资渠道的发展和问题
  26. 第三节 资金募集的制度约束和行为规范
  27. 第六章 基金财产:财产份额的形成、流转与基金结构化
  28. 第一节 合伙人出资的形式、瑕疵和责任
  29. 第二节 财产份额的转让、出质和继承
  30. 第三节 退伙与合伙债务承担
  31. 第四节 基金的结构化及其边界
  32. 第七章 对外投资:估值、投资路径与政策环境
  33. 第一节 选择恰当的估值方法
  34. 第二节 新三板公司股权投资的关键控制环节
  35. 第三节 PRE-IPO项目股权投资需要关注的重点事项
  36. 第四节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中的穿透核查与保底承诺
  37. 第八章 决策机制与分配机制:模式、原则与创新
  38. 第一节 以投资决策委员会为中心的内部治理和决策机制
  39. 第二节 管理费之争
  40. 第三节 复杂的收益分配
  41. 第九章 投后管理与退出:问题、策略与途径
  42. 第一节 投后管理为什么重要?
  43. 第二节 找到恰当的退出路径
  44. 下篇 专题篇
  45. 专题一 合伙协议:法律地位和重点条款
  46. 一、合伙协议的地位和法律性质
  47. 二、合伙协议中重点条款涉及的问题
  48. 专题二 单边协议:妥协还是创新?
  49. 一、单边协议产生的背景
  50. 二、单边协议的典型条款
  51. 三、单边协议的法律效力
  52. 四、单边协议适用中的常见问题
  53. 专题三 投资协议:特殊权利安排与对赌条款
  54. 一、投资协议中的特殊权利条款
  55. 二、对赌条款
  56. 专题四 会计处理:核算依据、特殊事项与合并报表
  57. 一、会计核算
  58. 二、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
  59. 三、合并报表问题
  60. 专题五 税务问题:以基金不同纳税主体为视角
  61. 一、基金自身的税务问题
  62. 二、基金管理人(GP)的税务问题
  63. 三、投资人(LP)的税务问题
  64. 四、非居民企业税务问题
  65. 五、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66.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