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力资源用工管理实务操作指南_姚均昌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姚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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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劳动合同的续签 第58讲: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必须要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吗? 案例聚焦 王某于2013年5月8日通过猎头的推荐,从广州来到北京,并进入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担任市场总监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王某在北京的住处安顿好之后,将自己的家人也接至北京生活。2016年4月8日,王某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通知,因公司经营策略的调整,王某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将于2016年5月7日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王某对此表示不解,认为自己这几年已经为公司的市场开拓、产品销售等立下汗马功劳,对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难以接受,况且自己的家人也已经在北京生活,遂拒绝公司的这一要求,坚持要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2016年5月7日,公司再次告知王某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却遭到王某的拒绝。事后,王某就此事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耐心讲解下,王某接受了公司的这一决定。公司为了表示对王某的感谢和理解,遂决定在法定经济补偿的基础上,再额外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其安家之用。 实操技巧 一、用人单位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节点应当如何把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时,是选择续签劳动合同还是选择终止劳动合同,不能一概而论,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的,此时用人单位没有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要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此处所指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第一次订立的劳动合同到期。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第一次订立的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续签劳动合同,此时的选择权在于用人单位。 那么,无论用人单位最终选择续签劳动合同还是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30日告知劳动者呢?对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40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虽然有些地方并没有作出这样的规定,但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与纷争,笔者还是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让其有所准备,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果用人单位在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却不同意续签的,此时劳动合同将依法终止,双方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即可。 三、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一次订立的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需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到期,此时若用人单位在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下续订劳动合同,比如工资提高等,劳动者却明确表示不再续签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为了达到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目的,故意在续签劳动合同时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此时劳动者拒绝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因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因此,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点为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风险提示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一次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应当及时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作出评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是否续签,避免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面临续......
- 信息
- 序
- 第一章 招聘与入职
- 第一节 招聘
- 第二节 面试
- 第三节 录用通知书
- 第四节 入职审查
- 第五节 规章制度
-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 第一节 试用期
- 第二节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第三节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第四节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第五节 培训与服务期
- 第六节 保密与竞业限制
-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
- 第一节 工作时间
- 第二节 休息休假
- 第三节 工资支付
- 第四节 加班费与年终奖
-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与续签
- 第一节 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 第二节 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续签
-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终止
-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
- 第六章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 第一节 经济补偿金
- 第二节 赔偿金
- 第七章 劳务派遣与工会
- 第一节 劳务派遣
- 第二节 业务外包
- 第三节 工会
- 第八章 特殊群体与非全日制用工
- 第一节 “三期”女职工
- 第二节 大学生实习与就业
- 第三节 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就业
- 第四节 残疾人就业
- 第五节 非全日制用工
- 第六节 新型用工形式
- 第九章 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
- 第一节 养老保险
- 第二节 医疗保险
- 第三节 生育保险
- 第四节 失业保险
- 第五节 工伤保险
- 第六节 住房公积金
- 第七节 企业年金与补充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