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_张昇立;魏广林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张昇立;魏广林

内容节选

第一章 信托合同及解除 本章前言 我们都知道这样一个结论:当事人之间存在信托合同未必是信托关系,当事人之间未签署信托合同也未必不是信托关系(即使无书面涉及“信托”二字的文件)。虽然这句话看似有些混乱,但是判断原则却是明确的,即《信托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所以上述结论的后半句也可以理解为,当事人之间未签署信托合同时,只要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就可以被认定为信托关系。这也反映了我国信托在行政监管中的趋势——大资管的规则统一。这对于防止实质相同的业务在不同监管主体和监管规则下利用规则不统一进行政策套利的现象有遏制作用。“大资管”时代的标志性事件就是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资管新规》给予行业一段时间的新旧产品过渡,2022年1月正式全面生效,可以说2022年是“大资管”时代真正意义上的“元年”。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印发的《九民纪要》对营业信托审判中部分难题也尝试给出了统一的口径,这对于理解本章案件也很重要。 上述结论的前半句,涉及法律关系的竞合。这种竞合最有代表性的是通过信托股权投资完成的“名股实债”,其从文件层面看符合信托的特征,但是也符合民间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司法裁判中哪种才是主流?从过去的案件中,我们注意到很多法院对此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在营业信托纠纷案件中认同“商事外观主义”的判断并加以论述。这也暗合了上述监管规则统一的趋势,因为信托等资管行业在各监管机构的协同努力下逐渐降低了行业中被动管理型信托的存量占比,而增量中又多是主动管理型信托的项目,从而在司法裁判中也逐渐反映出这一客观事实。从中可以看出监管政策和司法裁判之间的关系。我国司法裁判一方面保守稳健,另一方面也对行政监管政策充分尊重和批判吸收。 022 以信托持股规避监管规定,信托协议是否有效? 关键词:金融秩序 信托持股 合同效力 法律授权 阅读提示 信托关系通过信托合同设立,信托合同除需满足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外。信托合同的效力也会受到包括信托财产、信托目的、委托人或受托人主体资格及信托合同相关条款等方面的影响。 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均为机构签订信托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的情况下,如果信托协议与层级较低的监管规定冲突,其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违反合法金融监管政策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与直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一样的法律后果。假如同时还存在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后果的,相关协议无效。[1] 福建伟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某公司)、福州天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529号]。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中国保监会作出《关于正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某人寿或君某人寿)股权转让的批复》,批复同意泰某公司将所持有的正某人寿2亿股股份转让给伟某公司,伟某公司持股比例为20%。11月,天某公司与伟某公司签订《信托持股协议》,协议约定委托人天某公司通过信托的方式委托伟某公司持股。 2012年,正某人寿的股东为五家公司,其中天某公司、伟某公司各为4亿股、股份比例各为20%。2012年12月,伟某公司电汇2亿元增资款给正某人寿,资金来源于两家公司的汇款各1亿元。 2012年12月,中国保监会作出《关于正某人寿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保监发改〔2012〕1529号),批准同比例增资,注册资本变更为20亿元。天某公司和伟某公司各自股份额为4亿股、股份比例为20%。 2014年10月,天某公司向伟某公司发出《关于终止信托的通知》,要求依据《信托持股协议》终止信托,将信托股份过户到委托人名下,并结清信托报酬。同月,伟某公司亦向天某公司发出《催告函》,要求确认合同效力及履行情况,并要求解决受托人因借款增资2亿元的清理债权债务方案等。 2018年2月,中国保监会向君某人寿作出《保监许可〔2018〕153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撤销《关于正某人寿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保监发改〔2012〕1529号)中伟某公司增资2亿股的许可。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原告天某公司受让伟某公司持有股权的诉求,包括认可《信托持股协议》为有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裁判要点 《信托持股协议》内容明显违反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明确授权,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等制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该规定系中国保监会在本部门的职责权限范围内......

  1. 信息
  2. 作者简介
  3. 简称一览表
  4. 自序
  5. 上编信托当事人与信托财产
  6. 第一章 委托人
  7. 第二章 受托人
  8. 第三章 其他参与人
  9. 第四章 信托财产
  10. 中编运作环节与信托合同
  11. 第一章 信托合同及解除
  12. 第二章 信托运作
  13. 第三章 终止、清算与决议
  14. 第四章 信托关系认定
  15. 下编信托热点问题与应用
  16. 第一章 刚兑与增信条款
  17. 第二章 结构化信托与差额补足
  18. 第三章 信义义务范围
  19. 第四章 通道业务与责任认定
  20. 第五章 民事信托及其他
  21. 附录
  22. 附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3.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4.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