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政策实用手册_法规应用研究中心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内容节选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 封面
- 书名页
- 页
- 出版说明
- 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基本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 政务处分涉及监察对象范围的界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 政务处分依据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 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 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宗教事务条例
-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人事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 公务员录用规定
-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
-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 财政部办公厅、国管局办公室、中直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 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
- 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
-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脱贫攻坚收官之年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 政务处分权限及程序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 中央纪委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办案件处分决定宣布工作的意见(试行)
- 处分决定执行与解除
-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 权利救济
- 中央纪委关于中央纪委办理的案件在处分决定表述中如何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的意见
-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 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
-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