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对抗制的起源_【美】约翰·朗本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美】约翰·朗本
内容节选
第一节控方律师 18世纪早期的一些史料让我们了解到,当时事务律师作为审前调查者与管理者发挥着作用。这是后来英格兰刑事诉讼中的常规活动。我们可以从中看到,事务律师们逐渐跻身于刑事起诉活动中,成功地将业务拓展到早期的政府部门、其他单位起诉人,以及公民起诉人等,他们还为治安法官及其书记员提供服务,同时通过这些人(治安法官和书记员)为他们的客户提供服务。 一、事务律师的职业标准参考文献(Stephen,History;Holdworth,HEL)和有关事务律师或出庭律师职业历史的专著中,都忽略了这一主题。See,e.g.,Michael Birks,Gentlemenof the Law(1960)[hereafter Birks,Gentlemen];Harry Kirk,A History of the Solicitor's Profession,1100 to the Present Day(1976);Robert Robson,The Attorney inEighteenth-Century England(1959).布鲁克斯建立在档案基础上的细致研究只涉及1640年以前,正好在本书探讨的相关事件前夕;C.W.Brooks,Pettyfoggers and Vipers of the Commonwealth:The “Lower Branch” of the Legal ProfessioninEarly ModernEngland(1986)。杰弗里·霍姆斯关于各职业历史的著作有一章专论法律人士,其中提及刑事司法中的事务律师。关于1730年左右的这一时期,霍姆斯指出,“在伦敦有18位主要的从业者,他们在内殿会馆有接待室、甚至寓所”,其中四人是“专门从事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Geoffrey Holmes,AugustanEngland:Professions,State and Society,1680—1730,at 150(1982).书中未注明资料来源,我也无从确证。议会为这一职业提供了法律依据;2 Geo.2,c.23(1729)(“为更好地规范代理律师和事务律师”)。该法案规定,只有在某一法院注册的人士,才能向法院请求令状、传票,或进行其他各种诉讼活动。See 12 Holdsworth,HEL 52—57.因为有登记的要求,所以留下了一些记录,使后人可能据此评估该职业的状况。据估算,1730年伦敦有逾1 500名代理人,平均每383个居民中就有一名。Philip Aylett,“A Professioninthe Market-place:The Distributionof Attorneys inEngland and Wales 1730—1800,” 5 Law and History Rev.1,3(1987).6 Holdsworth,HEL 456—457.Ibid.at 453.当时有一部实务手册提醒代理律师,在准备一件民事案件的审判时,“要确保向辩护律师提供充分的意见,……并准备好证人或其他证据”。Thomas Powell,The Attourneys Academy:Or,The Manner and Forme of Proceeding Practically 135(1623).Birks,Gentlemen,supra n.15,at 88.6 Holdsworth,HEL 453—454. 目前,关于事务律师在刑事诉讼发展历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论之甚少。 事务律师这一职业在18世纪早期仍处于形成阶段。 此时,他们才取得了相对于代理律师的优势,并逐步将代理律师吸收、取代。 (代理律师基于其答辩过程中的作用而只与某一法庭产生联系。 他们也收集证据并提交给法庭。 )而事务律师最早出现于十五六世纪,他们既处理跨地区管辖的诉讼 ,还要参与一些新式法院和委员会的事实调查,特别是衡平法院、星座法院和上访法院(Requests)。 Ibid.at 453.关于这些问题,详见Langbein,“Evidence” 1181—1186,1194—1195(1996)。衡平法院声称他们会遵循普通法规则,不允许当事人作证,see 9 Holdsworth,HEL 194—195。然而,衡平法院通过讯问当事人及要求其进行其他证据开示等灵活方式,极大地克服了该规则的影响。 实际上,进入到19世纪,事务律师主要与衡平法院有密切联系。 与都铎时代曾经的星座法院和上访法院一样,衡平法院的审判没有陪审团,其判决依据是庭前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询问和书面证据交换所获得的证据。因此,这些法院对事实调查的需求远远大于普通法法院,后者呈现出与之完全相反的特点。从中世纪晚期到现代社会早期,普通法法院试图将陪审团的事实调查限......
- 信息
- 主编序言
- 自序与致谢
- 导言
- 第一章 没有律师参与的刑事审判
- 第一节 法庭上的争吵
- 第二节 快速的审判
- 第三节 禁止辩护律师出庭的规则
- 第四节 玛丽式审前程序
- 第五节 “被告陈述式”审判
- 第六节 被告的困境
- 第二章 1696年《叛逆罪审判法》:辩护律师的出现
- 第一节 斯图亚特王朝晚期的叛逆罪审判
- 第二节 对叛逆罪审判的批判
- 第三节 1696年《叛逆罪审判法》的条款
- 第四节 仅限于叛逆罪
- 第五节 贵族和贫民:叛逆罪留给刑事对抗制的遗产
- 第三章 控辩平等的产物:辩护律师
- 第一节 控方律师
- 第二节 控方伪证
- 第三节 伪造成为重罪
- 第四节 辩护律师进入重罪审判
- 第四章 刑事证据法
- 第一节 以《审判实录》为视角
- 第二节 品格证据规则
- 第三节 补强规则
- 第四节 口供规则
- 第五节 尚在发展中的规则:传闻规则
- 第六节 平衡点的探索:排除证据
- 第五章 从“争吵式”到对抗式的转变
- 第一节 悄然转变
- 第二节 被告沉默
- 第三节 控方律师
- 第四节 辩护律师
- 第五节 法官的消极
- 第六节 陪审团审判
- 第七节 真相的缺失
- 索引
- 译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