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律师办案法律适用手册_刘纪伟;汪福龙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刘纪伟;汪福龙
内容节选
第十四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赔偿 一、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条第(一)项指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之后,仍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计算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三、典型案例 案件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2民终7470号。 案例 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 【案情概要】 上诉人:北京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赵某某。 上诉人北京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4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无需支付赵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111.28元及代通知金4148.17元,同意一审判决第一项。事实与理由:我公司因北京市政策原因搬迁,按照正常的经营管理程序通知赵某某至河北霸州厂区工作,赵某某的劳动报酬并未降低,公司亦为赵某某提供免费住宿,赵某某不到岗工作属于主动离职,公司从未通知赵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一审判决认定的代通知金数额亦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代通知金应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而非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 赵某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北京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在北京市通州区,北京某有限公司单方要求其于2017年9月5日去河北省霸州市的新工作地点工作,距原工作地点超出100公里,在双方没有协商的情况下,北京某有限公司单方决定如不按其公司要求至河北霸州市出勤即视为主动离职,应视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客观上无法到新工作地点上班,北京某有限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北京某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0元;2.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6000元;3.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310.3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某某于2010年4月19日入职北京某有限公司,任生产部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赵某某未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赵某某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某工业园,赵某某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 2017年7月27日,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发......
- 信息
- 第一章 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 第二章 要求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 第三章 工资
- 第四章 加班工资
- 第五章 要求支付病假工资
- 第六章 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 第七章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 第八章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 第九章 要求支付待岗期间生活费
- 第十章 员工离职未提前通知的损失赔偿
- 第十一章 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赔偿
- 第十二章 要求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 第十三章 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 第十四章 解除劳动合同要求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赔偿
- 第十五章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
- 第十六章 要求支付仲裁或诉讼期间工资损失
- 第十七章 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和要求关联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八章 竞业限制及保密义务
- 第十九章 要求赔偿丢失档案造成的损失
- 第二十章 要求撤销除名、开除、辞退等决定
- 第二十一章 要求支付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
- 第二十二章 要求支付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的赔偿金
- 第二十三章 要求赔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损失
- 第二十四章 要求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 第二十五章 要求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 第二十六章 要求支付失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 第二十七章 要求支付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者损害赔偿
- 第二十八章 要求赔偿因参加工会被解雇的损失
- 第二十九章 部分地区疫情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