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项目采购及招投标实务指引_林立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林立

内容节选

第二节评标委员会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是具体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并据以做出评审决定,选择和确定中标人的临时性组织。评标委员会的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和规则。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虽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但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行政监管部门,均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并且,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但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于PPP项目或者其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如果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技术负责,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评标委员会的人数则应当是7人以上的单数。 根据相关规定,评标专家由行业内工作经验丰富的权威专业人士担任。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目前在工程实践中,评标委员会多是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具体来说,能够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家一般由招标人从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目前,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对于具体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择,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则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这里所称的“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为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予以保密,招标人和投标人都不知道具体的组成人员。但是,不能忽略的是,在实务当中,由于抽取专家的随机性,可能会出现最终选择的专家不一定都能够胜任某一专业的评选的情形,因而,对于这一制度的实际操作仍值得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在实践中,经常会涉及招标人代表可否作为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招标投标法》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其成员可以包括评标专家和非专家人员,由此可见,法律并不禁止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按照目前的规定,招标人代表和招标代理都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是,为确保公正,避免评标工作流于形式,招标人的代表不得提供带有明示、暗示的有倾向性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二、评标委员会的回避和更换 对于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更换,但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时则除外: (1)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这里的利害关系包括: ①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②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是招标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2)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 (3)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出现健康原因,无法继续评标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有上述法定情形的,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如果已经进入的则应当予以更换,其所作的评审结论无效,而应当由更换后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此外,部分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也颁布了相关的规定,对评标委员会的回避情形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比如《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主动回避: (1)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 (2)从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3年; (3)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5年; (4)投标人单位的股东等。 考虑到工程项目所处的城市、区域的不同,对于评标委员会人员的组成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当然,这些工作在由招标人进行委托招标的情况下,也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完成。 三、评标委员会的工作纪律 评标委员会的最主要的职责是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公平、公正地评选合适的中标人。为此,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也应当至少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标; (2)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除此之外,结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

  1. 信息
  2. 自序
  3. 第一章 项目采购概述
  4. 第一节 招标投标制度的历史沿革
  5. 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介绍
  6. 第三节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7. 第四节 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
  8. 第五节 遵守程序性规定
  9. 第六节 电子招标投标
  10. 第七节 行政监督管理
  11. 第八节 质疑和投诉处理
  12. 第二章 项目的采购范围和形式
  13. 第一节 公私一元制招标及改革
  14. 第二节 工程建设项目的界定
  15. 第三节 工程合同的界定
  16. 第四节 招标投标的范围
  17. 第五节 其他专业服务的采购
  18. 第六节 PPP项目的招标范围
  19. 第七节 公开招标
  20. 第八节 邀请招标投标
  21. 第九节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22. 第十节 招标的组织形式
  23. 第三章 项目招标
  24. 第一节 招标的法律属性
  25. 第二节 工程项目招标的条件
  26. 第三节 招标阶段的工作环节
  27. 第四节 招标公告
  28. 第五节 招标文件的组成
  29. 第六节 合同条件的选择
  30. 第七节 招标无效
  31. 第八节 招标阶段的其他事项
  32. 第四章 项目投标
  33. 第一节 投标的法律属性
  34. 第二节 投标人的条件
  35. 第三节 限制投标的情形
  36. 第四节 投标阶段的主要环节
  37. 第五节 投标文件的要求和构成
  38. 第六节 投标准备工作
  39. 第七节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澄清
  40. 第八节 投标的撤回和撤销
  41. 第九节 否决投标和投标无效
  42. 第十节 投标阶段的其他注意事项
  43. 第五章 项目采购标准
  44. 第一节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45. 第二节 工程设计招标投标
  46. 第三节 工程勘察招标投标
  47. 第四节 监理服务的招标投标
  48. 第五节 工程分包招标投标
  49. 第六节 工程劳务分包的采购
  50. 第七节 工程货物招标
  51. 第八节 进口机电设备采购
  52. 第六章 项目采购的评审和定标
  53. 第一节 开标
  54. 第二节 评标委员会
  55. 第三节 资格审查制度
  56. 第四节 评标和定标
  57. 第五节 最终评定
  58. 第六节 中标通知书
  59. 第七节 合同签署
  60. 第八节 无效的评标和中标
  61. 第七章 PPP和特许经营权采购
  62. 第一节 PPP在中国的发展历史简介
  63. 第二节 政府采购的基本制度
  64. 第三节 PPP项目采购的法律适用
  65. 第四节 PPP项目中的合作方
  66. 第五节 PPP项目的采购方式
  67. 第六节 PPP项目的采购规划
  68. 第七节 PPP项目的采购程序
  69. 第八节 PPP项目采购的资格预审
  70. 第九节 PPP项目采购的评定标准
  71. 第十节 特许经营招投标
  72. 第八章 外商投资项目的采购
  73. 第一节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74. 第二节 外商投资项目的招标
  75.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76. 第四节 外资企业参与工程项目施工
  77. 第五节 外商投资参与工程项目设计
  78. 第六节 外资参与建设工程服务
  79. 第七节 外资参与PPP和特许经营项目
  80. 第八节 外资项目招标投标的其他注意事项
  81. 第九章 项目采购中的特殊问题
  82. 第一节 招标代理费
  83. 第二节 投标保证
  84. 第三节 工程总承包招投标
  85. 第四节 联合体招投标
  86. 第五节 暂列金额/暂估价的招标投标
  87. 第六节 重新招标
  88. 第七节 二次招标投标
  89. 第八节 肢解发包的认定
  90. 第九节 电子招投标中的特殊规定
  91. 第十节 招标免责事项的处理
  92. 第十章 项目采购的司法审查和救济
  93. 第一节 招投标采购的权利救济
  94. 第二节 招标投标与合同成立
  95. 第三节 招投标和实质性谈判
  96. 第四节 “黑白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97. 第五节 招投标程序与合同效力
  98. 第六节 投标资质与合同效力
  99. 第七节 拒绝和变更中标结果
  100. 第八节 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
  101. 第九节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102. 第十节 招投标争议的管辖和法律适用
  103. 附录 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采购法律法规
  104.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