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解读与风险防范实务_白如银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白如银
内容节选
第一节评标委员会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推荐性行业标准ZBTB/T A01-2016《招标采购代理规范(2016年版)》第2.1.6项。 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负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组 。评标委员会承担着评审投标文件、推荐中标候选人以及受托定标的重任。组建公道正派、业务素质高的评标委员会并客观公正地评标,对招标人选拔最优中标人至关重要。实践中常出现评标委员会组建不合规、履职不规范、评标不公正等问题,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来源 招标人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选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招标人也可授权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二是由与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因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确定,不能从招标人自行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选择。但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同时可以从招标人自行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规范和统一了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标准。 在招投标实践中,由于评标专家库建设滞后,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比较困难,选取的专家不适应评标工作要求,有的项目选取的专家因专业所限未必就能胜任评标工作甚至本身就是外行,直接影响最终评审效果,使评标工作有失客观公正。因此,建立专业划分科学合理、覆盖面广的专家库尤为重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为各行业各领域的招标活动提供专家资源服务。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是评标专家库制度的发展方向。今后评标专家也可以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选取,这有助于解决评标专家类别和数量有限、能力水平良莠不齐、重大和技术复杂项目评标专家资源匮乏的实际问题,满足招标人对评标专家的多元需求,也有利于提高评标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减少不当干扰和违规违纪评标行为。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项目的规模、性质、专业等条件选择合适的专家库,一些特殊项目还要注意选择符合特定条件的专家库。例如,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库选择不合规定,将影响评标的质量和公正性,甚至导致评标无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至于招标人代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未对招标人代表评委的资格条件及其产生办法作出规定,则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并未规定必须与评标专家具备相同的资格条件。当然,如果参照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和抽选办法选派代表,也是可以的,直接指定任何一个人也未尝不可,并没有特别的限制性条件和要求,但应当有能力履行评标职责。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择方式 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招标人代表由招标人直接指定,不受评标专家资格条件的限制;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的选定,不但要考虑其资格水平、专业技术、成员结构,还必须注意其产生程序,特别是不能由少数人推荐或变相指定,而只能从有关部门的专家库内的采取标前随机抽取方法选定专家,如果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的,才可以采用直接指定方式。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严格按如下规定程序产生: 1. 随机抽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对于一般性项目的评标,其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2. 直接指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
- 信息
- 序言
- 第一章 招标投标基础知识
- 第一节 招标投标概述
- 第二节 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招标投标的主体和客体
- 第四节 招标的分类
- 第五节 招标投标的程序及法律性质
- 第六节 电子招标投标
- 第七节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 第八节 强制招标制度
- 第九节 招标投标法律风险概述
- 第二章 招标阶段法律实务
- 第一节 招标项目应满足的先决条件
- 第二节 招标代理
- 第三节 招标公告
- 第四节 资格审查
- 第五节 招标文件
- 第三章 投标阶段法律实务
- 第一节 投标人的主体资格
- 第二节 投标前期决策
- 第三节 投标文件
- 第四节 联合体投标
- 第五节 投标担保
- 第六节 投标人数不足三家时的处理
- 第七节 串通投标
- 第八节 弄虚作假投标
- 第四章 开标阶段法律实务
- 第一节 开标活动
- 第二节 开标现场异议
- 第五章 评标阶段法律实务
- 第一节 评标委员会
- 第二节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 第三节 投标文件的评审
- 第四节 标底和投标限价
- 第五节 评标中的澄清
- 第六节 否决投标
- 第七节 评标报告
- 第八节 中标候选人公示
- 第九节 履约能力审查
- 第六章 定标阶段法律实务
- 第一节 定标
- 第二节 中标通知
- 第七章 合同订立与履行阶段法律实务
- 第一节 合同谈判
- 第二节 合同签订
- 第三节 履约保证金
-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 第八章 招标投标中的异议、质疑和投诉
- 第一节 异议
- 第二节 质疑
- 第三节 投诉
- 第九章 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招标投标中的民事责任
- 第二节 招标投标中的行政责任
- 第三节 招标投标中的刑事责任
- 第四节 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 第五节 招标投标中的无效行为
- 附录
- 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名录
- 三、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名录
- 案例索引
- 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