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_苏力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苏力

内容节选

真相并非至要 在文怀沙事件中,争论似乎围绕着李辉三点质疑的真相:文的年龄,因何入狱,以及是否是章太炎的弟子或国学大师等。在其他许多隐私事件中,也常提到真相。但真相话语是一种错觉。真相只是某些利益关涉者的说辞,用来掩饰其真正关切——如媒体的商业利益;但这种说法更可能遮蔽公众的利益关切。这一节就以李辉的三点质疑来展示这一点。 首先是文的真实年龄。不论文究竟出生于哪一年,其实不是大问题,至少不是一个很有社会意义的真问题。在文出生的时代,无论是文自称的1910年,还是李辉查证认定的(有文本人亲自填写的表格为证)1920年代,中国都还没建立统一的出生登记制度,在长期战乱和社会动荡的旧中国,也不可能建立。当年文参加工作时,没有户口本、身份证,也无法以其他简明方式验证核实。只要不是看起来太离谱,估计当时记录的都是个人自报的年龄。年龄有水分,甚至水分不小,无论多了还是少了,在当时都不是大问题,甚至不是问题——那个年代,精确年龄还外在于现代中国治理。 只是过去约半个世纪以来,首先更多在城市地区,年龄精确逐渐变得重要了。年龄如今已成为现代民族国家规则治理也即法治的一个重要因素;政治(晋升或连任上的“七上八下”)、选举、上学、就业、当兵、结婚、福利、退休甚至死亡和刑罚等,都开始涉及年龄了。由于涉及利益,才出现修改自己出生年月的人。如今虚报和修改这些信息变得越来越难了,有的还可能受广义上的法律制裁;这意味着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和制度建设的发展。然而,在中国农村地区,人们至今还是不像城里人死抠年龄,说的还是“孩子大了”“该上学了”“该成家了”“上岁数了”等等,透出了“前现代的”时间感。 即便在城市,文这个年龄段的人,真实年龄的意义也衰落了。人们基本不在意退休者的精确年龄。文1981年退休(后转为离休),不涉及就业或晋升或婚姻;乍看也看不出有什么具体利益相关。一个明显例证是,尽管辩护者试图证明文的年龄,但文发表“善言”和“哀言”后,几乎无人关心文的确切年龄了。人们关心的其实并非文究竟出生在哪年,而是他是否改过年龄,是如李辉质疑的改过一次(1922改为1910),还是如文默认的改过两次(先是将1910改为1922,然后将1922改回1910)。文默认改过年龄,这就足够了;重要的其实是为何改?据李辉所说,文怀沙1950年代冒充文化部顾问,谎称与周恩来、陈毅很熟,与毛主席谈过话,先后猥亵、奸污妇女十余人,被定为诈骗、流氓罪,判处劳教一年,1964年5月正式拘留,后留在农场就业。1980年4月文被解除劳教;但这并非如文所言,是1978年在胡耀邦亲自过问下被释放和平反。又请看,刘子骥:《新得旧档案,再扒文怀沙》,李辉:《为何质疑文怀沙》,http://news.sina.com.cn/c/2009-02-25/155115218817s.shtml。李辉的质疑得到了相关书证支持,包括文怀沙自己在出国访问表格中填写的内容。请看,刘子骥:《新得旧档案,再扒文怀沙》,《废纸帮》(2016-05-08),https://mp.weixin.qq.com/s/aBM7oNfM6JD7OZ4CgOM0kA。 入狱事由问题大一点,因为这有对文极不利的强烈道德意味。文及其辩护者都有意回避了李辉的具体质疑 ,还不时“顾左右而言他”。但即使李辉所言为真,单独看来,问题也不那么大。从法理上讲,一个人有罪过,入狱受惩罚后,也已还了债,出狱后没理由要求他继续偿还了。也都40多年了,如果是用普通人而不是圣人或大师的标准来看,“文过饰非”的人很多,把自己一生的平凡或不够辉煌归咎于社会或“文革”很容易,也容易得到同情。因此,李辉的质疑之所以引发社会关注,在我看来,并非文提供的自身信息是否真实,而是这些信息的真假难辨,人们怀疑甚或认定文不只是选择性陈述事实,避重就轻或夸大其词,更可能有意造假。这对于曾经相信文的言说的公众就足够了,至少大部分人并不特别关心文当年究竟因何入狱、因何出狱等真相。 至于文是不是“国学大师”则不可能有“真相”。这是语词给我们造成的错觉,把我们认为“配不配”误解为或表述为“是不是”,把意见之争错当了事实之争。与出生日期和入狱事由不同(这有确定的参照和判断标准),“国学大师”没有可验证的统一标准,有的只是各人心中的标准,或模糊的社会想象,与被称为“国学大师”的人之间没有可由不同检验者重复验证核实的对应关系。“国学大师”往往是,受社会影响,个人对某人的主观强加或认同,是前者对后者的看法或判断,由前者施加但也可撤销,更像是名誉或名声。当然这也要有些证据,但人们对证据的评判差别很大。在一些辩护者看来,文就是国学大师,依据是他提交的33字“真经”、主编的《四部文明》以及媒体列出来的他的著作。但在李辉那里,在我这里,文不是,证据也就是这33字所谓“真经”以及这一亿四千万字的《四部文明》。但我......

  1. 信息
  2. 引论 摆事实、讲道理、断是非
  3. 第一章 个人自由和法律责任——从肖志军签拒手术事件切入
  4. 医院做了什么以及能做什么?
  5. 超越法律
  6. 如果强行治疗
  7. 个人自由与责任
  8. 小结:探讨肖某刑事责任的意义
  9. 第二章 “黄碟”遭遇陕北
  10. 争点的界定
  11. 自由主义(或个体主义)的法理分析
  12. 社群主义的法理分析
  13. 最低限的女性主义法理分析
  14. 教条主义
  15. 疏于事实
  16. 陌生于执(司)法
  17. 几点说明
  18. 附录 关于警方干预的方式和程序问题的几点说明
  19. 第三章 罪责自负和殃及效果——从药家鑫案切入
  20.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
  21. “……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2. “你害了自己,也害了全家”
  23. “说话态度要和好,尊重群众不要耍骄傲”
  24. 结语
  25. 附录 药家鑫案审理与辩护的几个问题
  26. 第四章 当睫毛掉入眼中——从“南京虐童案”看法律干预家事纠纷
  27. 案情和问题
  28. 打是疼,骂是爱
  29. “智慧出,有大伪”——意识形态的“裸奔”
  30. 纠结的社会现实
  31. 曾经的审慎与明智
  32. 结语
  33. 第五章 隐私侵权的法理思考——从李辉质疑文怀沙的事件切入
  34. 名誉侵权还是隐私侵权
  35. 复杂的利益格局
  36. 真相并非至要
  37. 核心是信息对于他人的利害
  38. 不同的信用品——兼论艳照门事件
  39. 反思“公众人物”的进路
  40. 隐私权的法理重构
  41. “为尊/长者讳”与“揭人不揭短”?
  42. 小结
  43. 第六章 不只是戏仿——从搞笑视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切入
  44. 问题的界定
  45. “搞笑”“搞笑版”和戏仿
  46. 《馒头》刺痛或触动了什么
  47. 利益平衡与“合理使用”
  48. 戏仿的“合理使用”
  49. 戏仿侵犯“名誉”或“声誉”
  50. 戏仿之社会功能的再考察
  51. 第七章 昔日“琼花”,今日“秋菊”——舞剧《红色娘子军》产权争议的法理分析
  52. 引论
  53. 上篇:无法解释的解释,无法证成的证成
  54. 中篇:舞剧《红》的改编
  55. 下篇:舞剧的产权制度:实践与道理
  56. 结语
  57. 附录1 《红色娘子军》大事记
  58. 附录2 《红色娘子军》文学剧本与分镜头剧本的片段比较(常青就义)
  59. 第八章 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从许霆案切入
  60. 问题的界定
  61. 一审判决的对与错
  62. 法教义学
  63. 法律推理和论证
  64. 司法民主化?什么意思
  65. 制度模式,许霆案的启发
  66. 结语
  67. 附录 许霆案隐含的其他法律争点
  68. 第九章 司法解释的制度约束——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奸淫幼女”的司法批复切入
  69. 问题的界定
  70. 为什么特别保护幼女(或少女)?
  71. 其他可能受影响的利益
  72. 隐含的宪制越位
  73. 选择性执法以及社会公正
  74. 结语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