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_苏力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苏力
内容节选
真相并非至要 在文怀沙事件中,争论似乎围绕着李辉三点质疑的真相:文的年龄,因何入狱,以及是否是章太炎的弟子或国学大师等。在其他许多隐私事件中,也常提到真相。但真相话语是一种错觉。真相只是某些利益关涉者的说辞,用来掩饰其真正关切——如媒体的商业利益;但这种说法更可能遮蔽公众的利益关切。这一节就以李辉的三点质疑来展示这一点。 首先是文的真实年龄。不论文究竟出生于哪一年,其实不是大问题,至少不是一个很有社会意义的真问题。在文出生的时代,无论是文自称的1910年,还是李辉查证认定的(有文本人亲自填写的表格为证)1920年代,中国都还没建立统一的出生登记制度,在长期战乱和社会动荡的旧中国,也不可能建立。当年文参加工作时,没有户口本、身份证,也无法以其他简明方式验证核实。只要不是看起来太离谱,估计当时记录的都是个人自报的年龄。年龄有水分,甚至水分不小,无论多了还是少了,在当时都不是大问题,甚至不是问题——那个年代,精确年龄还外在于现代中国治理。 只是过去约半个世纪以来,首先更多在城市地区,年龄精确逐渐变得重要了。年龄如今已成为现代民族国家规则治理也即法治的一个重要因素;政治(晋升或连任上的“七上八下”)、选举、上学、就业、当兵、结婚、福利、退休甚至死亡和刑罚等,都开始涉及年龄了。由于涉及利益,才出现修改自己出生年月的人。如今虚报和修改这些信息变得越来越难了,有的还可能受广义上的法律制裁;这意味着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和制度建设的发展。然而,在中国农村地区,人们至今还是不像城里人死抠年龄,说的还是“孩子大了”“该上学了”“该成家了”“上岁数了”等等,透出了“前现代的”时间感。 即便在城市,文这个年龄段的人,真实年龄的意义也衰落了。人们基本不在意退休者的精确年龄。文1981年退休(后转为离休),不涉及就业或晋升或婚姻;乍看也看不出有什么具体利益相关。一个明显例证是,尽管辩护者试图证明文的年龄,但文发表“善言”和“哀言”后,几乎无人关心文的确切年龄了。人们关心的其实并非文究竟出生在哪年,而是他是否改过年龄,是如李辉质疑的改过一次(1922改为1910),还是如文默认的改过两次(先是将1910改为1922,然后将1922改回1910)。文默认改过年龄,这就足够了;重要的其实是为何改?据李辉所说,文怀沙1950年代冒充文化部顾问,谎称与周恩来、陈毅很熟,与毛主席谈过话,先后猥亵、奸污妇女十余人,被定为诈骗、流氓罪,判处劳教一年,1964年5月正式拘留,后留在农场就业。1980年4月文被解除劳教;但这并非如文所言,是1978年在胡耀邦亲自过问下被释放和平反。又请看,刘子骥:《新得旧档案,再扒文怀沙》,李辉:《为何质疑文怀沙》,http://news.sina.com.cn/c/2009-02-25/155115218817s.shtml。李辉的质疑得到了相关书证支持,包括文怀沙自己在出国访问表格中填写的内容。请看,刘子骥:《新得旧档案,再扒文怀沙》,《废纸帮》(2016-05-08),https://mp.weixin.qq.com/s/aBM7oNfM6JD7OZ4CgOM0kA。 入狱事由问题大一点,因为这有对文极不利的强烈道德意味。文及其辩护者都有意回避了李辉的具体质疑 ,还不时“顾左右而言他”。但即使李辉所言为真,单独看来,问题也不那么大。从法理上讲,一个人有罪过,入狱受惩罚后,也已还了债,出狱后没理由要求他继续偿还了。也都40多年了,如果是用普通人而不是圣人或大师的标准来看,“文过饰非”的人很多,把自己一生的平凡或不够辉煌归咎于社会或“文革”很容易,也容易得到同情。因此,李辉的质疑之所以引发社会关注,在我看来,并非文提供的自身信息是否真实,而是这些信息的真假难辨,人们怀疑甚或认定文不只是选择性陈述事实,避重就轻或夸大其词,更可能有意造假。这对于曾经相信文的言说的公众就足够了,至少大部分人并不特别关心文当年究竟因何入狱、因何出狱等真相。 至于文是不是“国学大师”则不可能有“真相”。这是语词给我们造成的错觉,把我们认为“配不配”误解为或表述为“是不是”,把意见之争错当了事实之争。与出生日期和入狱事由不同(这有确定的参照和判断标准),“国学大师”没有可验证的统一标准,有的只是各人心中的标准,或模糊的社会想象,与被称为“国学大师”的人之间没有可由不同检验者重复验证核实的对应关系。“国学大师”往往是,受社会影响,个人对某人的主观强加或认同,是前者对后者的看法或判断,由前者施加但也可撤销,更像是名誉或名声。当然这也要有些证据,但人们对证据的评判差别很大。在一些辩护者看来,文就是国学大师,依据是他提交的33字“真经”、主编的《四部文明》以及媒体列出来的他的著作。但在李辉那里,在我这里,文不是,证据也就是这33字所谓“真经”以及这一亿四千万字的《四部文明》。但我......
- 信息
- 序
- 引论 摆事实、讲道理、断是非
- 第一章 个人自由和法律责任——从肖志军签拒手术事件切入
- 医院做了什么以及能做什么?
- 超越法律
- 如果强行治疗
- 个人自由与责任
- 小结:探讨肖某刑事责任的意义
- 第二章 “黄碟”遭遇陕北
- 争点的界定
- 自由主义(或个体主义)的法理分析
- 社群主义的法理分析
- 最低限的女性主义法理分析
- 教条主义
- 疏于事实
- 陌生于执(司)法
- 几点说明
- 附录 关于警方干预的方式和程序问题的几点说明
- 第三章 罪责自负和殃及效果——从药家鑫案切入
-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
- “……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 “你害了自己,也害了全家”
- “说话态度要和好,尊重群众不要耍骄傲”
- 结语
- 附录 药家鑫案审理与辩护的几个问题
- 第四章 当睫毛掉入眼中——从“南京虐童案”看法律干预家事纠纷
- 案情和问题
- 打是疼,骂是爱
- “智慧出,有大伪”——意识形态的“裸奔”
- 纠结的社会现实
- 曾经的审慎与明智
- 结语
- 第五章 隐私侵权的法理思考——从李辉质疑文怀沙的事件切入
- 名誉侵权还是隐私侵权
- 复杂的利益格局
- 真相并非至要
- 核心是信息对于他人的利害
- 不同的信用品——兼论艳照门事件
- 反思“公众人物”的进路
- 隐私权的法理重构
- “为尊/长者讳”与“揭人不揭短”?
- 小结
- 第六章 不只是戏仿——从搞笑视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切入
- 问题的界定
- “搞笑”“搞笑版”和戏仿
- 《馒头》刺痛或触动了什么
- 利益平衡与“合理使用”
- 戏仿的“合理使用”
- 戏仿侵犯“名誉”或“声誉”
- 戏仿之社会功能的再考察
- 第七章 昔日“琼花”,今日“秋菊”——舞剧《红色娘子军》产权争议的法理分析
- 引论
- 上篇:无法解释的解释,无法证成的证成
- 中篇:舞剧《红》的改编
- 下篇:舞剧的产权制度:实践与道理
- 结语
- 附录1 《红色娘子军》大事记
- 附录2 《红色娘子军》文学剧本与分镜头剧本的片段比较(常青就义)
- 第八章 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从许霆案切入
- 问题的界定
- 一审判决的对与错
- 法教义学
- 法律推理和论证
- 司法民主化?什么意思
- 制度模式,许霆案的启发
- 结语
- 附录 许霆案隐含的其他法律争点
- 第九章 司法解释的制度约束——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奸淫幼女”的司法批复切入
- 问题的界定
- 为什么特别保护幼女(或少女)?
- 其他可能受影响的利益
- 隐含的宪制越位
- 选择性执法以及社会公正
- 结语与建议
- 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