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经典漫笔:46个法学名著精要_何勤华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何勤华 主编

内容节选

18耶林《为权利而斗争》参见[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郑永流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96页。参见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7—218页。 鲁道夫·冯·耶林(Rudolf von Jhering)大名鼎鼎的著作《为权利而斗争》(Der Kampf um’s Recht)在中国法学界可谓家喻户晓。这本经典传世的著作源于耶林1872年3月11日在维也纳法律协会的告别演讲。即将赴哥廷根大学任教的耶林在临别之际,提出了为权利而斗争这一凝练又铿锵的理念。演讲现场,耶林的发言引起了轰动,获得了热烈的反响。在内容经过较大幅度的扩充和修改之后,《为权利而斗争》在当年7月一经出版就被抢购一空,两年内就印刷了12个版次,仅仅在19世纪就被翻译为了17种语言,创下了德国出版史上的销售奇迹。中国在20世纪初,出版了第一本中文译本。据郑永流统计,百余年至今,该书共计有9个中文译本。 何勤华赞赏此书激励了各国人民珍惜权利和为权利斗争的意志。 事实上,耶林本身就是个传奇。他是目的法学派的创始人,是缔约过失理论的创立者,也是奥匈帝国中为数不多的因学术而被授予爵位的人。他与萨维尼、祁克(Gierke)一道被并誉为19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耶林于1818年8月22日出生于德国西北部奥利西的一个法律世家。遵循家庭传统,耶林于1836年进入海德堡大学学习法律,随后又在柏林、哥廷根、慕尼黑等大学学习。1840年,他在柏林大学攻读法学博士,1842年顺利获得了博士学位。次年,他在此获得教职。从1844年开始,耶林主要讲授罗马法。其间,他延续了少年时期养成的游学的习惯,更换了数个工作地点,先后在巴塞尔大学、罗斯托克大学、基尔大学、吉森大学、维也纳大学、哥廷根大学任教。无论在哪里,他的课程总是颇受学生们的欢迎,课堂常常是座无虚席。加之他交友广泛,热爱艺术、音乐,在法律界、政界以及艺术、社交界都是很受欢迎的人。耶林的作品也同他的为人一样,磅礴大气,颇受人们欢迎。 法学界总是津津乐道耶林法学方法的转向。耶林青年时期曾是历史法学和概念法学的拥趸。在攻读博士期间,耶林的导师是萨维尼的学生霍迈尔(Karl Gustav Homeyer)。霍迈尔和耶林的好友温德沙伊德都是概念法学派的中坚力量。但耶林所处的时代背景不再是萨维尼时代分散的德意志邦国,而是在俾斯麦铁血政策下建立起的统一德意志帝国,德皇威廉一世施行严苛的专制统治,社会民众的政治权利和自由遭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以萨维尼为首的历史法学派仍坚持研究抽象概念,忽视了概念的具体适用条件,导致法律与实践相脱节。耶林敏锐地发现,当时概念法学派对于罗马法的研究是抽象的、脱离民众生活的、没有培养起民众健全是非感的。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耶林提出了为权利而斗争的理念,并完成了自己从概念法学到目的法学的转向。这标志着历史法学派中孕育出了新的法学研究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预示了社会法学和体系法学将在未来取代历史法学成为20世纪的主流学派。 耶林所创立的目的法学,也被称为社会法学,强调法学的实践力量,主张目的是法的创造者,基本理念是法并非在历史中自发产生的,而是人们有意识地为社会利益而制定的。《为权利而斗争》就是耶林目的法学思想的一次集中反映,强调权利斗争的主要目的是一种维护社会利益的手段,指明了法权是一种力的概念,所有的法权都是通过斗争得来的,斗争伴随着法的成长。由此可见,耶林对于法律和权利的认知,很大程度上不同于萨维尼提出的法律是在历史中自发形成的观点。[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郑永流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9页。 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耶林主要的对话对象就是以萨维尼和普赫塔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耶林认为,当时流行的萨维尼、普赫塔关于法的产生理论什么也没告诉人们。所以,有必要阐述清楚这个问题。耶林对这个问题的观点清晰而明确,法来自斗争,就如同人的诞生要经历剧烈的分娩阵痛,法也必须如此。 耶林指出历史法学派对于法的认识是浪漫主义的做派,过于理想化,严酷的现实是法来自斗争。该书反映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学理论的变迁。读罢该书,除了理解为权利而斗争的话语体系,也会体察到历史法学过渡到社会法学的转向过程。这种转向可以被概括为:用功利主义取代浪漫主义,用追逐权利和利益取代崇拜民族精神,从注重客观权利到注重主观权利,直接为社会法学的产生铺平了道路。雷磊:《“为权利而斗争”:从话语到理论》,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中国法理学者雷磊总结出了理解耶林权利学说的三条主要的脉络,分别是利益理论、目的理论、法感理论。 对于权利的性质,耶林在该书中的观点也不同于以萨维尼、温德沙伊德为代表的意志说。意志说是当时德国学界的主流学说,其基本主张是权利就是个人意志所能自由活动或任......

  1. 信息
  2. 序言
  3. 1 柏拉图《法律篇》
  4. 2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5. 3 西塞罗《论共和国》和《论法律》
  6. 4 盖尤斯《法学阶梯》
  7. 5 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
  8. 6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9. 7 洛克《政府论》
  10. 8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11. 9 卢梭《社会契约论》
  12. 10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
  13. 11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14. 12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15. 13 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16. 14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17. 15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18. 16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19. 17 梅因《古代法》
  20. 18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21. 19 戴雪《英宪精义》
  22. 20 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
  23. 21 波洛克、梅特兰《爱德华一世以前的英国法律史》
  24. 22 霍茨沃兹《英国法律史》
  25. 23 奥本海《国际法》
  26. 24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
  27. 25 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
  28. 26 狄骥《宪法学教程》
  29. 27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
  30. 28 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
  31. 29 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
  32. 30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33. 31 川岛武宜《所有权法的理论》
  34. 32 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
  35. 33 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
  36. 34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
  37. 35 哈特《法律的概念》
  38. 36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39. 37 庞德《普通法的精神》
  40. 38 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
  41. 39 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
  42. 40 罗尔斯《正义论》
  43. 41 卢曼《法社会学》
  44. 42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
  45. 43 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46. 44 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
  47. 45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48. 46 德沃金《法律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