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此裁判:刑事审判要点解析(刑法总则卷)_臧德胜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臧德胜
内容节选
2. 从轻处罚的适用 【裁判规则】从轻处罚是指在犯罪行为所对应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从轻处罚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选择从轻处罚的情形包括: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只能从轻处罚和虽有减轻处罚情节但不宜减轻处罚。 刑法总则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这是关于从轻处罚适用方式的规定。其二是其他量刑情节中包含有从轻处罚的规定,这是关于从轻处罚依据的规定。 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也就是说,一旦决定从轻处罚,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就不能突破法定刑的限制,至多只能判处法定最低刑,而不能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法定刑不是某一罪的全部法定刑,而是具体量刑幅度的法定刑。多数犯罪,都有两个以上量刑幅度,判断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定刑,只能是根据其所对应的量刑幅度。例如,盗窃罪,分别有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有期徒刑以上三个量刑幅度,这个罪名的法定刑范围很大,涵盖了死刑以外的所有刑种。而我们具体到某一个案件时,只能根据其案情判断属于哪一量刑幅度。某甲盗窃人民币二十万元的财物,属于数额巨大,所对应的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对其从轻处罚,就不能低于有期徒刑三年。 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是根据量刑情节来判断的,需要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从轻处罚的情节,包括法定的情节和酌定的情节。法定的情节是指刑法条文中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主要规定在总则中,分则中也有零散规定。《刑法》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法》第68条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则中没有专门的从轻处罚情节,而只是在从宽处罚情节中包含有从轻处罚的内容。也就是说总则中的量刑情节,没有哪一个是只能从轻处罚的。往往是一个量刑情节中包括了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内容,具有多种适用可能性,可以将其称作从宽处罚情节。比如,《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就包括了三种可能。对于包括从轻处罚内容的情节,刑法规定的多数是“可以”如何处罚,属于可以型从宽情节。多数从宽处罚情节都有从轻的内容,只有少数例外。例如,《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只规定了减轻和免除两种从宽方式,是一种从宽力度较大的情节。与之类似的包括老年人过失犯罪 、防卫过当 、避险过当 、中止犯 、重大立功 等。 法定情节中没有专门的从轻处罚情节,只能从包含从轻内容的从宽情节中选取适用。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可以分别决定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分则中多数犯罪的第一量刑幅度的法定最低刑是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或者管制,没有再减轻处罚的适用余地,一般予以从轻处罚,当然免除处罚的除外。如果犯罪行为对应的是较高量刑幅度,就存在减轻处罚的问题。影响量刑情节适用效果的因素有三个:其一是犯罪行为本身,犯罪行为本身越严重,基准刑也就越高,得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可能也就越小,从轻处罚的可能性就越大。其二是量刑情节本身。同样的法定量刑情节,也存在程度上的差异,效果也就不同。比如,同样是自首,有的是犯罪行为完全不为人所知情况下投案,有的是迫于压力投案,能够调节基准刑的比例就不一样,对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就存在影响。其三是其他量刑情节的相互作用。往往一个被告人不止一个量刑情节,最终的量刑结果是多个量刑情节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他量刑情节会影响到最终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作了规定。在量刑的过程中,首先根据犯罪本身的事实确定基准刑,然后用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得出拟宣告刑。如果拟宣告刑低于最低法定刑,又没有法定减轻情节的,以最低法定刑作为宣告刑,即从轻处罚。拟宣告刑低于最低法定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以拟宣告刑作为宣告刑,即减轻处罚。 刑法分则中也规定了一些从宽处罚的情节,其中包括从轻处罚的内容。例如,《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种量刑情节只适用于具体的罪名,也属于法定......
- 信息
- 序
- 刑事审判:事实与规范兼顾,经验与逻辑并重——代前言
- 一、刑法溯及力的裁判规则
- 1.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
- 2. 刑事司法解释的效力
- 3. 新法修订期的法律适用
- 二、但书规定的裁判规则
- 1. 但书规定的定位
- 2. 但书规定的把握
- 3. 但书规定的适用
- 三、犯罪主观要素的裁判规则
- 1. 犯罪故意的认定
- 2. 犯罪过失的认定
- 四、责任能力的裁判规则
- 1. 责任年龄的认定
- 2. 相对责任年龄的法律适用
- 3. 身心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和法律适用
- 五、因果关系的裁判规则
- 1. 一因一果的认定
- 2. 多因一果的认定
- 六、正当防卫的裁判规则
- 1. 正当防卫的条件
- 2. 正当防卫的限度
- 七、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裁判规则
- 1. 着手实施犯罪的认定
- 2. 停止犯罪自动性的认定
- 3. 中止犯“造成损害”的认定
- 八、共同犯罪的裁判规则
- 1. 主从犯的划分
- 2. 主从犯的相互关系
- 3. 故意内容不同的共犯
- 4. 承继的共犯的责任范围
- 九、单位犯罪的裁判规则
- 1. 单位犯罪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 2.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 3. 单位组成部门犯罪的认定
- 4. 刑法未规定单位犯罪情况下的个人责任
- 5. 单位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划分
- 十、驱逐出境的裁判规则
- 1. 驱逐出境的适用范围
- 2. 驱逐出境对其他刑罚的影响
- 十一、赔偿经济损失的裁判规则
- 1. 赔偿经济损失与退赔经济损失的区别
- 2. 赔偿经济损失与财产刑的执行顺序
- 十二、免予刑事处罚的裁判规则
- 1. 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
- 2. 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
- 十三、管制的裁判规则
- 1. 管制的适用范围
- 2. 管制刑期的表述
- 十四、有期徒刑、拘役的裁判规则
- 1. 刑期起止日期的计算
- 2. 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并罚
- 3. 侦查方向变化案件的刑期折抵
- 十五、罚金的裁判规则
- 1. 罚金与主刑的关系
- 2. 共同犯罪案件罚金的裁量
- 3. 前罪罚金的处理
- 4. 罚金刑的执行范围和缴纳方式
- 十六、剥夺政治权利的裁判规则
- 1.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
- 2.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 3. 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的并罚
- 十七、没收财产的裁判规则
- 1. 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
- 2. 没收财产的金额
- 3. 没收财产在减轻处罚时的适用
- 十八、从宽处罚的裁判规则
- 1. 从宽处罚的含义
- 2. 从轻处罚的适用
- 3. 减轻处罚的适用
- 4. 减轻处罚限于一档的例外
- 5. 核准减轻处罚的适用
- 十九、涉案财物处理的裁判规则
- 1. 追缴和责令退赔的区分
- 2. 共犯违法所得的处理
- 3. 犯罪工具的处理
- 4. 其他在案物品的处理
- 二十、累犯的裁判规则
- 1. 一般累犯的认定
- 2. 特别累犯的认定
- 3. 累犯的法律效果
- 4. 三种特殊情形下累犯的认定
- 5. 累犯与再犯的关系
- 二十一、自首的裁判规则
- 1. 自动投案的认定
- 2. 如实供述的认定
- 3. 以自首论的认定
- 4. 自首的效果
- 二十二、坦白的裁判规则
- 1. 如实供述的时间条件
- 2. 特殊坦白的适用
- 二十三、立功的裁判规则
- 1. 立功的时间要求
- 2. 查证属实的把握
- 3. 协助抓捕的理解
- 4. 揭发他人犯罪的认定
- 5. 其他立功表现的认定
- 6. 立功表现的效果
- 二十四、数罪并罚的裁判规则
- 1. 不同刑种的并罚
- 2. 数罪关系对并罚的影响
- 3. 漏罪的数罪并罚
- 4. 又犯新罪的并罚
- 二十五、缓刑的裁判规则
- 1. 缓刑适用的条件
- 2. 数罪并罚后缓刑的适用
- 3. 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
- 4. 禁止令的适用
- 5. 撤销缓刑的情形
- 6. 撤销缓刑的后果
- 二十六、减刑的裁判规则
- 1. 减刑的对象
- 2. 减刑的限度
- 3. 减刑的效力
- 二十七、假释的裁判规则
- 1. 假释的条件
- 2. 假释的效果
- 二十八、追诉时效的裁判规则
- 1. 追诉期限的确定
- 2. 追诉期限起算时间的确定
- 3. 追诉期限的中断
- 4. 追诉期限截止时间的确定
- 5. 追诉期限的延长
- 二十九、公共财产、国家工作人员的裁判规则
- 1. 公共财产的范围
- 2. 公共财产的法律意义
- 3.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 三十、“违反国家规定”的裁判规则
- 1. 国家规定的范围
- 2. 国家规定的认定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