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哲学概论_【美】威廉·欧内斯特·霍金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美】威廉·欧内斯特·霍金
内容节选
五、正义标准和社会功利标准 十五 我们先请假定下述几点,作为辩论的基础:没有政治的国家组织,就不会有开化的文化;没有大多数人民愿意为国家的生存而牺牲,就不会有政治的国家组织。我们更须承认:每一世代的个人必须多少为下一世代而牺牲,这是历史发展的条件。在我们的社会结构里,各种牺牲只是一种常态。 但我们对于下述二种牺牲则须予以逻辑上的区分:一是自我或幸福的牺牲;二是正义的牺牲,苟正义已被认识的话。特兰弗斯(Dreyfus)以兵士的身份,愿意为国家事业而牺牲他的生命。但他不愿牺牲他所认为应有的权利,甚至于为了国家或军队的利益。[1]某一次一个具有经验和重任的军官,在讨论军人道德的问题时,曾说过:他若是确实知道一个被告的军人是无罪的,但同时也知道全部军队都认该军人为有罪,所以该军人的释放足以在最紧急的时机降低军队道德时,他唯有命令对该军人执行有罪判决。他说:对于个人的正义,至多只是“差不多”而已,但事业的利益却是最高的。一个军官在轻微的案件上若是过于慈悲和详尽,反而会造成不良印象。对于过失、违命等案件的简捷处理,实比了迂缓精细的处理,较有益于一个军队的精神,后者只造成一种犹豫和软弱的印象而已。任何兵士都很知道他会受到些不应受的谴责,他必须时刻提防远离祸患。“违反正义”当然是一件不幸事件,但这里的些微的“违反正义”却是一种必需的不幸。 军队方面既是如此,在较大的社会中是否也这样的呢?正义的牺牲,和幸福的牺牲,是否是常态里的一部分?我们能否接受它作为一个立法原则呢? 事实上,任何人都得承认:在任何实际社会中,我们必不能避免很多的非故意的违反正义,例如由于审判者(不问他是否官吏)的时间上和知识上的有限性。但著者相信:我们找不到在某种情形之下,曾为了一个较高的利益而故意牺牲正义;这在审判各个案件时如此,在一般立法时更是如此。我们有时为了较大的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例如在公共征用时的没收私产),这只是幸福的牺牲。同样的利益苟是对另外一个个人而牺牲的,这就成为正义的牺牲。但据著者所信,我们从未有过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正义的事例。法律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是:我们不得明知地违反正义。 这原则虽未经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aurt Mill)[1]和多数功利论者所明示,但他们早已予以默认。至于它的含义则他们尚未了解。他们所主张的公式——每人在不侵犯他人同样自由的限度内得有充分自由——乃指一个人没有因自己的幸福而侵犯他人已经确定的自由的权利,无论该幸福怎样大。这里我们已抛弃了功利原则,不只因为我们在快乐的数量外,更见到它的质量,并且我们已认清:不应用他人的小量痛苦来换取自己的大量快乐。财产权的意义就在这里。一个社会的快乐的总和必须牢守着较低的水平,无论该水平得因财产的简单的重行分配而立即升高。这就因为财产的如此的重行分配并不含有一些正义的影子。 十六 我们在树立立法上的“不应违反正义”一原则时,我们必须先行假定:在法律和社会功利外,我们更能多少知道“正义”或“违反正义”。我们不假定我们对于“正义”已知道得很多。实际上我们所知道的“违反正义”实比了“正义”多得多。予无罪者以有罪判决,我们知道是有违正义的。但该被告苟已被定罪,我们应该怎样更正这种错误才合正义,则到现在尚是一个未决的问题。凡有能力偿债而故意不偿,我们亦知道是有违正义,但偿债一行为是否已全合正义原则,则就不易决定。我们容易感受违反正义,正像我们容易感受痛苦一样。因了生理上的关系,我们对于违反正义,有似痛苦,比了它的对体(指正义)较能得到确定的和深切的感觉。但我们如此说法,也非谓我们对于违反正义已都知道。我们只假定在几项事件上我们确能知道“违反正义”,且这种感觉,和我们对于社会幸福的知觉,完全无关。对于这些事件,法律必须遵守“不应违反正义”一原则。 我们更得附带声明:这原则并不一定和社会功利原则相反对。著者的信念是:它们并不互相冲突。我们得再树立一个同样真实的批判原则如下: “凡我们确知是有害于文化总利益的事物,它绝不会合乎正义”。 但这里所需注意之点是:在很多情形下,我们苟不顾及“正义”的利益,则文化的总利益也就无从计算。“正义”的利益已经具有一种相对的独立力量。此项利益须得在社会功利论者所列表格内占据一个项目。我们苟摈斥了“正义”的特殊利益,和“超利害关系的愤怒”(disinterested resentment)的深潜的心理冲动,则法律的任务就不能用其他的文化福利来予以定义。当特兰弗斯愿意牺牲他的生命,但仍坚持他的权利时,社会不认此项坚持是一种自私行为。因为凡一个人主张一个权利,实在就是为一切享有此项权利的他人——在同一法律系统下的现在和将来的任何人——主张他们的利益。在任何特殊权利下,这辈人的全体所实际享有的社会幸福是一个不可知量。没有一个功利论的计算法能够帮助我们权衡此项社会幸福,使它......
- 信息
- 前言
- 著者原序
- 前论
- 一、 过去的成就
- 二、 施塔姆勒的标准
- 三、 柯勒的标准和它的应用
- 四、 柯勒和施塔姆勒间的歧异点
- 后论
- 五、 正义标准和社会功利标准
- 六、 假定权利
- 七、 自然权利
- 八、 对于立法者的几个特种指导
- 译后语
- 附录
- 法律不容不知之原则
- 谒施塔姆勒氏记
- 几种法律否定论之检讨
- 从法律之外到法律之内
- 国际私法上反致原则之肯定论
- 自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