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哲学概论_【美】威廉·欧内斯特·霍金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美】威廉·欧内斯特·霍金

内容节选

五、正义标准和社会功利标准 十五 我们先请假定下述几点,作为辩论的基础:没有政治的国家组织,就不会有开化的文化;没有大多数人民愿意为国家的生存而牺牲,就不会有政治的国家组织。我们更须承认:每一世代的个人必须多少为下一世代而牺牲,这是历史发展的条件。在我们的社会结构里,各种牺牲只是一种常态。 但我们对于下述二种牺牲则须予以逻辑上的区分:一是自我或幸福的牺牲;二是正义的牺牲,苟正义已被认识的话。特兰弗斯(Dreyfus)以兵士的身份,愿意为国家事业而牺牲他的生命。但他不愿牺牲他所认为应有的权利,甚至于为了国家或军队的利益。[1]某一次一个具有经验和重任的军官,在讨论军人道德的问题时,曾说过:他若是确实知道一个被告的军人是无罪的,但同时也知道全部军队都认该军人为有罪,所以该军人的释放足以在最紧急的时机降低军队道德时,他唯有命令对该军人执行有罪判决。他说:对于个人的正义,至多只是“差不多”而已,但事业的利益却是最高的。一个军官在轻微的案件上若是过于慈悲和详尽,反而会造成不良印象。对于过失、违命等案件的简捷处理,实比了迂缓精细的处理,较有益于一个军队的精神,后者只造成一种犹豫和软弱的印象而已。任何兵士都很知道他会受到些不应受的谴责,他必须时刻提防远离祸患。“违反正义”当然是一件不幸事件,但这里的些微的“违反正义”却是一种必需的不幸。 军队方面既是如此,在较大的社会中是否也这样的呢?正义的牺牲,和幸福的牺牲,是否是常态里的一部分?我们能否接受它作为一个立法原则呢? 事实上,任何人都得承认:在任何实际社会中,我们必不能避免很多的非故意的违反正义,例如由于审判者(不问他是否官吏)的时间上和知识上的有限性。但著者相信:我们找不到在某种情形之下,曾为了一个较高的利益而故意牺牲正义;这在审判各个案件时如此,在一般立法时更是如此。我们有时为了较大的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例如在公共征用时的没收私产),这只是幸福的牺牲。同样的利益苟是对另外一个个人而牺牲的,这就成为正义的牺牲。但据著者所信,我们从未有过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正义的事例。法律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是:我们不得明知地违反正义。 这原则虽未经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aurt Mill)[1]和多数功利论者所明示,但他们早已予以默认。至于它的含义则他们尚未了解。他们所主张的公式——每人在不侵犯他人同样自由的限度内得有充分自由——乃指一个人没有因自己的幸福而侵犯他人已经确定的自由的权利,无论该幸福怎样大。这里我们已抛弃了功利原则,不只因为我们在快乐的数量外,更见到它的质量,并且我们已认清:不应用他人的小量痛苦来换取自己的大量快乐。财产权的意义就在这里。一个社会的快乐的总和必须牢守着较低的水平,无论该水平得因财产的简单的重行分配而立即升高。这就因为财产的如此的重行分配并不含有一些正义的影子。 十六 我们在树立立法上的“不应违反正义”一原则时,我们必须先行假定:在法律和社会功利外,我们更能多少知道“正义”或“违反正义”。我们不假定我们对于“正义”已知道得很多。实际上我们所知道的“违反正义”实比了“正义”多得多。予无罪者以有罪判决,我们知道是有违正义的。但该被告苟已被定罪,我们应该怎样更正这种错误才合正义,则到现在尚是一个未决的问题。凡有能力偿债而故意不偿,我们亦知道是有违正义,但偿债一行为是否已全合正义原则,则就不易决定。我们容易感受违反正义,正像我们容易感受痛苦一样。因了生理上的关系,我们对于违反正义,有似痛苦,比了它的对体(指正义)较能得到确定的和深切的感觉。但我们如此说法,也非谓我们对于违反正义已都知道。我们只假定在几项事件上我们确能知道“违反正义”,且这种感觉,和我们对于社会幸福的知觉,完全无关。对于这些事件,法律必须遵守“不应违反正义”一原则。 我们更得附带声明:这原则并不一定和社会功利原则相反对。著者的信念是:它们并不互相冲突。我们得再树立一个同样真实的批判原则如下: “凡我们确知是有害于文化总利益的事物,它绝不会合乎正义”。 但这里所需注意之点是:在很多情形下,我们苟不顾及“正义”的利益,则文化的总利益也就无从计算。“正义”的利益已经具有一种相对的独立力量。此项利益须得在社会功利论者所列表格内占据一个项目。我们苟摈斥了“正义”的特殊利益,和“超利害关系的愤怒”(disinterested resentment)的深潜的心理冲动,则法律的任务就不能用其他的文化福利来予以定义。当特兰弗斯愿意牺牲他的生命,但仍坚持他的权利时,社会不认此项坚持是一种自私行为。因为凡一个人主张一个权利,实在就是为一切享有此项权利的他人——在同一法律系统下的现在和将来的任何人——主张他们的利益。在任何特殊权利下,这辈人的全体所实际享有的社会幸福是一个不可知量。没有一个功利论的计算法能够帮助我们权衡此项社会幸福,使它......

  1. 信息
  2. 前言
  3. 著者原序
  4. 前论
  5. 一、 过去的成就
  6. 二、 施塔姆勒的标准
  7. 三、 柯勒的标准和它的应用
  8. 四、 柯勒和施塔姆勒间的歧异点
  9. 后论
  10. 五、 正义标准和社会功利标准
  11. 六、 假定权利
  12. 七、 自然权利
  13. 八、 对于立法者的几个特种指导
  14. 译后语
  15. 附录
  16. 法律不容不知之原则
  17. 谒施塔姆勒氏记
  18. 几种法律否定论之检讨
  19. 从法律之外到法律之内
  20. 国际私法上反致原则之肯定论
  21. 自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