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的盾牌_叶兴民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叶兴民
内容节选
第十三章老板承担连带责任须同时具备“滥用”“逃避”“严重损害”三个条件 一、维持公司的法人资格是常态,否认是例外 公司法规定了独立法人资格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从正反两个方面保障了公司的独立性。但正面的是基本的,反面的则是对正面的必要补充。这就决定了处理债权人提出的诉讼时,维持公司的法人资格是常态,否认则属于例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168号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98号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083号 。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一再指出,《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为否认法人独立人格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法人人格独立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对法人人格否认应予慎重适用” ;如果“动辄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否定公司与公司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有违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故对该项制度应慎重适用” ;“作为对于法人独立财产制和公司有限责任制之公司法基本原则的例外规定,揭开公司面纱,判令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掌握较为严格的认定标准” 。参考案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终44号 。参考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再26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再362号 。 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不止一次地在判决中指出: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当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与公司存在人员、财产、业务混同的情况时,才对公司的独立人格进行否认,股东才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使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责任,或撇开公司的存在重新确定股东应承担的义务。法人人格独立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人格否认是公司制度的例外” 。 这就意味着,债权人要想循着公司人格否认这条路径追究股东的责任,其实困难重重,成功的概率比较低。 在第十一章所引徐工机械公司诉翔凤工贸公司、腾龙机械公司、祥通建设公司一案中,徐工机械公司不仅诉求翔凤工贸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并诉求腾龙机械公司、祥通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还按照“揭开公司面纱”的正常路径,诉求梅某某、霍某某、田某某、樊某某、卞某某、骆某某、井某某、仲某某八名自然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徐工机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梅某某、霍某某将应当归属于公司的资产占为己有,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徐工机械公司无证据证明三公司资产混同系由田某某、樊某某、卞某某、骆某某、井某某、仲某某所为,且法律无明文规定知晓关联公司资产混同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驳回了徐工机械公司关于八名自然人股东对翔凤工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参考案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民一初字第20号 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云南融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云南林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巩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债权人建筑工程公司在请求判令融金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以及违约金、利息的同时,还请求判令融金房地产公司的三个股东,即云南林业房地产公司、飞天房地产公司、巩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建筑工程公司提出这一请求,需要举证证实三股东在融金房地产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股东与公司财务及人事混同,股东非法隐匿、转移公司财产等行为,但建筑工程公司没有证据证实。相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云南林业房地产公司、飞天房地产公司和巩某某作为融金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已经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各公司之间资金独立、财务独立,经营业务相互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也不存在人员相互兼任和混同的情况。因此,认为三股东不应当对融金房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驳回了建筑工程公司的该项请求, 建筑工程公司未上诉。 分析案例可以发现,层级越低的法院,越具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倾向,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越多。自然,其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会被上级法院纠正。 宫某某出借给上海某某科贸有限公司88万元,科贸公司向宫某某出具了借款收据。科贸公司又将该笔款项,连同其他款项合计348万元,出借给了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科贸公司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是乌某某。2014年4月,乌某某作为仲裁申请人,以实业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实业公司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实业公司在仲裁中抗辩称,其与乌某某之间并无任何借款关系,与科贸公司有借款关系。嗣后,双方在仲裁过程中达成和解,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裁决由实业公司分期将借款及利息支付至乌某某指定的科贸公司银行账户。但实业公司并未执行和解协议,后法院强制执行未果,终结执行程序。......
- 信息
- 序言 老板们做错了什么?
- 凡例
- 认识公司、理解公司
- 第一章 有限责任是老板的灵魂
- 第二章 公司的法人资格是老板的防火墙
- 第三章 规则是老板的护身法宝
- 股东出资义务与老板责任
- 第四章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后果
- 第五章 实缴出资期限未满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 第六章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交付、过户与责任承担
- 第七章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 第八章 减资,要按规则进行
- 公司人格否认与老板责任
- 第九章 伤及灵魂的风险:公司人格否认
- 第十章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界限划不清,后果很严重
- 第十一章 公司之间虽为关联关系彼此界限也要划清
- 第十二章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情形下的老板责任预防
- 第十三章 老板承担连带责任须同时具备“滥用”“逃避”“严重损害”三个条件
- 股东赔偿责任
- 第十四章 股东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责任承担
- 老板作为董事、监事、高管可能承担的责任
- 第十五章 未尽勤勉、忠实、审慎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六章 不依法、章程、决议履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七章 未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 预防牢狱之灾
- 第十八章 老板被追究刑事责任概览
- 第十九章 实际控制人犯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 第二十章 绝不虚开发票
- 第二十一章 克制冲动,审慎筹集资金
- 第二十二章 严守纪律,不侵占、不贪污
- 第二十三章 守护公司资金,不挪用
- 第二十四章 虚报、虚假、抽逃出资仍有可能构成犯罪
- 亡羊补牢未为晚 ——挽救公司,更要挽救自己
- 第二十五章 检查、梳理以找出可能被追责的事项
- 第二十六章 化解矛盾,降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概率
- 第二十七章 补办、完善手续,降低被追究民事责任的概率
- 第二十八章 债务重压之下,公司走向何方
- 第二十九章 清算过程中的责任预防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