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征用制度教程_全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示范教材编辑委员会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全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示范教材编辑委员会
内容节选
第二章集体土地征收 本章知识要点 集体土地征收的概念和征收主体 集体土地征收的条件 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 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 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概述 一、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 我国土地制度有两种所有制形式,即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些规定意味着,非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用地可以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予以落实。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也确认了这一点。[1]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2] 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二次会议通过、12月5日政务院公布施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明确了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及相关的批准和使用情形等问题。[3] 1982年5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原则批准、1982年5月14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即行废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该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第5条规定:“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4]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5]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最早出现的是土地征用的概念,出现在1954年《宪法》 和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1986年《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中。直到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4年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制度在宪法和法律中最终确定下来。现行《土地管理法》 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民法典》第243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二、土地征收的主体 广义上理解,一般会认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征收集体土地的主体。其实这是不准确的,征收过程是一个环节和步骤复杂、参与主体众多的繁复过程,涉及报批机关、审批机关、组织实施机关、具体实施参与主体等,需要加以区分。 (一)报批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24条以及《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登记、听证、征询等情况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依法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应土地方案(俗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正式行文报批,然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因此,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实践操作看,土地征收申请材料都是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名义报批的。 (二)审批机关: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依据土地征收的对象和征地规模分别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后,才能实施土地征收。具体来说,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办理征地审批。[6] 王红建:《论集体土地协议征收的法律规制》,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5期。 2019年修正前的《土地管理法》对新增建设用......
- 信息
- 全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示范教材编辑委员会
- 总序
- 前言
- 第一章行政征收征用概述
- 第二章集体土地征收
- 第三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第四章特殊类型行政征收征用
- 第五章行政征收的法律救济
- 第六章法律责任
- 附录一相关法律规定
- 附录二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部分公告参考模板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