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中国化_顾培东 主编;陈甦 总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顾培东 主编;陈甦 总主编
内容节选
本文原载于《法学研究》1992年第1期,收入本书时有改动。马克思晚年《人类学笔记》中的法律思想初探 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教授。 公丕祥 摘要:马克思晚年的《人类学笔记》蕴含丰富的法律思想。关于法现象的历史起源,马克思揭示了由氏族习惯发展成为法权习惯,最终确认为成文法这一重要线索。关于东方社会法律文化的社会机制,马克思揭示了古代东方社会法律文化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即公社土地公有制和土地私有制的并存以及村社制度。关于西方法律文明对东方的冲击,马克思揭示并批判了殖民者对殖民地法律的四种态度及其背后隐藏的“西方中心论”观念基础。 关键词:《人类学笔记》 法的历史起源 东方社会 西方法律文明 马克思晚年的《人类学笔记》蕴含丰富的法律思想,很有必要大力挖掘。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步探索。 一 法权关系从野蛮到文明的变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第71页。 马克思说:“私法和私有制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形式的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 私有制的每一步发展,都会引起私法关系的新的变化。要正确揭示私法与私有制的关系,就应当从私有财产的经验存在以及私有财产同生产力的联系方面来深入考察私有财产。对此,马克思在晚年《人类学笔记》中作了精辟的阐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第226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第232—233页。 原始的部落所有制是以低下的生产力水平为基础的。在这一经济条件下,个人的所有权局限于简单的占有,财产也表现为直接的、自然产生的统治。因此,氏族共同体的社会调整机制,一方面取决于流传下来的道德原则和人们在共同生产、分配和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习惯,另一方面取决于原始共同体及其机构的直接规定。随着社会分工的扩大和劳动产品的增多,个人的私有财产日益多起来,特别是动产的出现,使个人的所有权关系取得了新的经济性质。马克思将这一社会历史经济现象称为“财产关系个体化”的过程。马克思指出,随着氏族公社的逐渐解体,“已经彼此孤立的人都力求成为私有者”。 这是财产关系个体化的历史运动过程。“随着氏族分为‘支系’而必然发生的实际的空间划分”(而不是氏族各支系之间的血亲意识),在氏族的每一分支中都出现了这样一种愿望:调整自己的财产关系,使自己不受比较疏远的其他各分支的参与和干涉,这实际上表现当时“出现了把共同经济分为更加互相隔绝的各个部分的实际必要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第377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第378页。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第379—392页。 因此,马克思充分肯定财产在人类法律文明历史起源过程中的伟大作用。马克思赞同摩尔根的下述思想:“无论怎样高度估计财产对人类文明的影响,都不为过甚。财产曾经是把雅利安人和闪米特人从野蛮时代带进文明时代的力量。管理机关和法律建立起来,主要就是为了创造、保护和享有财产。” 由此,马克思对摩尔根关于同原始人财产关系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三种继承法演变的论述颇感兴趣。他复述道:“财产形式增加,关于占有和继承的某些法规也必然随之发展。关于占有和继承财产的这些法规所依据的习俗,是由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和水平决定的。” 与蒙昧阶段财产关系相适应,产生了第一种继承法,据此,死者的财产被分给其氏族成员;与野蛮时代低级和中级阶段财产关系相适应,出现了第二种继承法,即把财产分给同宗亲属;而在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共同占有的土地逐渐变成了私有财产,动产一般是个人所有,专偶制家庭也从对偶制家庭中演变出来,继承问题就越来越迫切了,第三种继承法便应运而生,即将死者的财产分给他的子女。 马克思的上述思想原则,后来由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进一步系统地加以阐述和发挥。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第423、506页。 氏族公社时代之所以那样井然有序地存在、发展了数十万年,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本身具有独特的社会行为规范,这就是氏族习惯。氏族习惯是原始公社生活的主要调节手段,审讯罪犯的法庭和规定刑罚的法律,只是在后来才出现的。在易洛魁人以及印第安人诸部落中,为被杀害的同氏族人复仇是公认的一项义务。血缘复仇的义务,最初是由被害者的氏族担负的,后来就变成了胞族的义务。当政治社会即国家建立以后,血族复仇的义务就变成了到法庭控告凶手的义务,而这一义务是由胞族承担的。因为在古代雅典人中间,在氏族已不再是社会制度的基础以后,胞族在一定时期内仍然继续存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第418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第894页。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第244页。《马克......
- 信息
- 总序
- 导论
- 上编 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理论的阐释
- 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
- 试论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
-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
- 略论法的概念和法的质的规定性
- 法与法律的概念应该严格区分
- 也谈法的本质和概念
- 论法与法律的区别
-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法与法律概念没有严格区分
- 论马克思主义法学
- 马克思晚年《人类学笔记》中的法律思想初探
- 《资本论》及其创作过程中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
- 中编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与实践
- 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和中国的实践
- 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 民主与专政的辩证关系
- 论以法定制
- 论毛泽东同志的制宪思想
- 周恩来关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思想
- 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消极影响的深层原因
- 苏联法影响中国法制发展进程之回顾
- 下编 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深化与发展
-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理论逻辑与创新发展
- 当代中国政法体制的形成及意义
- 党管政法:党与政法关系的演进
-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