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法体系研究_苗延波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苗延波
内容节选
第一节商法体系的含义 一、法律体系的基本原理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参见李步云:《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267页。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是指法律规范以法的部门划分为基础而构成的一个和谐的有机整体。 依据系统论的观点,一国的法律体系,是由若干子系统所组成。主要有以下三个子系统:一是部门法体系,它以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性质作为主要划分标准,是一种横向关系。二是法的效力等级体系,它以法的效力位阶的不同作为主要划分标准,是一种纵向的关系。三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体系。程序法的设定以实现实体法为目的,其相互关系具有目的和手段、内容与形式的性质,具有纵横交错的特点。无论是在以成文法为主的国家里,还是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里,这三个主要子系统都是客观存在的,只是具体形态不同而已。它与法制体系与法学体系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法制包括全部法律以及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各项制度,包括立法制度、审判制度、检察制度、监狱制度、律师制度……等等。法制应当包括法律在内,没有法律,也就无所谓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因此,法制体系比法律体系的内容要广泛,它应包括法律体系以及立法体系、司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在整个法制体系中,法律体现是核心,是基础,立法和司法等体系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应当以现行法律为依据。《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9页。 法学体系也叫法学理论体系或法律科学体系。是以理论法学为主导、以部门法学为基础而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与法律体系的关系是: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法学体系则是法律体系完善化的理论指导。先有法律,后有法学。“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 因此,没有法律体系,也就不可能有法学体系。法律体系中各部门的法的划分是建立法学体系中各部门法的基本依据。法律体系的内容与形式发生了变化,法学体系的内容与形式也就随着发生改变。但是,法学相对于法来说,又有它相对的独立性和特有的发展规律。其区别是:一是,在一个国家同一时期法律体系只有一个,而法学体系却可能不止一个。如在封建社会末期除了有封建主义法学外,还产生了新兴的资产阶级法学体系;二是两者的构成要素与内部关系不同。在法学体系中,有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比较法理学等)、历史法学(包括法律制度史学、法律思想史学等)、应用法学(包括立法学、司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等)以及各边缘法学(包括法医学、法律心理学、司法鉴定学、司法精神学、法律教育学等)。但是,在法律体系中并没有这些相应的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里,在各部门法的相互关系以及法律效力的等级系列中,宪法处于统帅的地位,而在法学体系中,理论法学(主要是法理学)则相处于主导地位,它的一整套原理、原则是各部门法学的理论依据。 法律体系是实然性与应然性的统一。法律体系不仅是一国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而且还应当是以现行法律为基础,同时要求充当考察包括正在制定或需要制定的法律规范在内的有机的统一整体。建立中国的法律体系不仅要求对现有法律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进行分类、组合、归纳,以构成一个科学的法律体系,而且要求根据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以及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需要,有步骤地建立起门类齐全、体系严谨的各种法律。在这个体系中特别要包括正在制定或需要制定的法律规范在内,否则,只强调对一个国家现有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客观的描述,那这种法律体系的理论对立法和司法工作就没有多少指导作用。 法律体系属于科学原理的范畴,它对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它不仅对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具有指导作用,而且对于法典编纂、法律清理、法规汇编、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规划与实施等均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它能保证其系统性和科学性,可避免其盲目性和杂乱无章。因此,它也是我们研究各部门法学时必须涉及的重要内容。 (二)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1、内容的完备性 该特征要求一国的法律各部门门类齐全,以保证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法可依。法律的完备,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个过程。中国经过近30年的努力,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了起来。但是,在市场经济法律方面,还有一些重要法律需要制定,如正在制定过程中的民法典和正在酝酿、讨论中的商法通则等,这都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基本法律。 2、形式的科学性 该特征要求法的形式,包括法的名称、法的术语、法的技术性结构、法的公布、法的生效等要科学与统一。这主要应由《立法法》等法律调整和规范。该特征关系到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制的系统的科学性与适应性。 3、结构的严谨性 该特征各种法规成龙配套,做到上下左右紧密配合,以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例如,仅有民法典不行,还要制定一系列法律,以配合......
- 信息
- 前言
- 第一章 商法的概念
- 第一节 “商”语义的考辨
- 第二节 商法概念界定
- 第二章 商法的调整对象
- 一、我国商法学界对商法调整对象的不同认识
- 第三章 商法的特征
- 第一节 公法与私法的二元性的结合
- 第二节 实体性与程序性的结合
- 第三节 商事行为的营利性
- 第四节 商行为法中的技术性和可操作性
- 第五节 越来越国际化的倾向
- 第六节 进步性与发展性的结合体
- 第四章 中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中国古代商法概述
- 第二节 中国近代商法发展史
- 第三节 新中国商事立法的回顾
- 第五章 商法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商法基本原则概述
- 第二节 商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 第六章 商法的渊源
- 一、商法渊源的含义
- 第七章 商法的独立性
- 第一节 世界各国关于商法独立性的理论与实践
- 第二节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 第三节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 第四节 商法与企业法的关系
- 第八章 中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 第一节 商法立法模式研究价值
- 第二节 世界各国商法立法模式之比较
- 第三节 中国近代立法史上关于商法立法模式之论争
- 第四节 中国商法立法模式之构建
- 第九章 中国商法的体系
- 第一节 商法体系的含义
- 第二节 商法体系的结构
- 第三节 商法的立法体例考察
- 第四节 中国商法体系研究现状
- 第五节 中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 第十章 商事主体
- 第一节 商事主体的概念
- 第二节 商事法人
- 第三节 商事合伙
- 第四节 商事个人
- 第五节 商事辅助人
- 第十一章 商事人格权研究
- 第一节 人格权的理论考察
- 第二节 商事人格权的界定
- 第三节 商事人格权的具体类型
- 第四节 商事人格权的法律属性
- 第十二章 商事行为
- 第一节 商事行为概论
- 第二节 商事行为的独立性
- 第三节 中国商事行为立法模式的构建
- 第十三章 商业帐簿
- 一、商业账簿的概念
- 第十四章 商事登记法
- 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 第二节 商事登记立法
- 第三节 商事登记管理机关
- 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范围和种类
- 第五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
- 第六节 商事登记的效力
- 第七节 商事登记的监督管理
- 第八节 对完善中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的思考
- 第九节 中国未来的商事登记法的框架结构
- 主要参考书目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