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市场与法律_【美】罗纳德·H.科斯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美】罗纳德·H.科斯
内容节选
Ⅴ.复合定价制度与霍特林—勒纳方案的比较 霍特林—勒纳方案若用于我列举的场合中,将意味着中心市场中的货物的成本由消费者支付,而搬运费则由税赋承担。与两合定价制度相比,我对此方案的反对意见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这一方案导致了生产要素在不同用途之间的错误分配;第二,导致了收入的再分配;第三,征收的额外税赋将会带来其他有害效应。 首先,霍特林—勒纳解决方案看来会使消费者丧失在搬运工和算入搬运成本的要素的其他用途之间进行理性选择的手段。在这一用途中,要素是免费的;而在另一用途中(假定要素被计入了边际成本),使用要素必须付费。同样,这一方案还意味着消费者会在不考虑搬运费因不同的地点而不同的情况下,在不同的地理位置间进行选择。Lerner, Economics of Control, 186—199 and Meade, Economic Analysis and Policy, 324—325。而且似乎霍特林的数学公式大量地是做这同样的事情;见Hotelling, “General Welfare”, 262, 268。Hotelling,“General Welfare”,247—248。Lerner, Economics of Control, 61—64. 霍特林—勒纳方案的支持者对这一批评的回答也许是,政府应该估计到,假如每一个体消费者不得不支付总成本,他是否愿意购买该产品以及喜欢住在什么地方。 只有在这个消费者准备为获得该产品于某一给定地点支付全部成本时,在霍特林—勒纳方案条件下才能向给定地点提供该产品。霍特林指出,判断需求是否足以支付造桥的成本,“就要估计在特定地区从交通的起点到终点的车辆和行人的流量,对每一情形中的若干互替的线路进行距离上的比较,并且对每种交通方式的节约作出估价” 。如果以低成本和相当的准确度作出这样的估计是可能的,并且是在当消费者不知道过去发生了什么而被要求支付全部费用的情况下,在我看来,这很可能导致的不是改善,而是取消定价制度。如同我在前面指出的那样,定价制度是在消费者之间配置生产要素用途的特定方法,而从利用政府估计个体需求的设想中汲取力量的取消定价制度的观点是很成问题的。在这里应该注意的是,无论是勒纳还是米德,实际上都没有对估计的准确性作出有把握的断言。确实,勒纳在他的著作的靠前的章节中指出,政府不可能作出像定价制度那样准确的估价 。Hotelling, “General Wealfare”, 268.同上,第269页。 依我之见,无论是霍特林,还是勒纳和米德,都对作出正确预测的激励因素缺少足够的重视,而正确的预测来源于对消费者是否愿意为该产品支付全部费用的随之而来的市场检验。他们也没有意识到,使得未来的预测更为准确的市场检验的结果带来的帮助是重要的。霍特林说:“认为预付成本必须与产品或服务的销售额相抵的流行理论的辩护者们坚持说,为了判断某产业的创立是不是一项明智的社会政策,这一条件是必需的。没有比这更荒唐了。”他还说:“这是一个有趣的历史问题。” 他后来又补充说:“当修建新铁路、新的重要产业或拆除旧的铁路或产业的问题出现时,我们面临的将不是历史的而是数学的和经济学的问题。” 在霍特林的文章中,我们看不到对这一事实的承认,即如果不了解过去建立的铁路或产业是不是一项明智的社会政策,就更难发现建立新的铁路或产业的理由。事后对某项决策作出其是否明智的社会政策的检验,比没有这种检验,能使决策更为正确。这样考虑决非荒唐。这一观点的所有要点由坎南(Edwin Cannan)在另一背景中提出过,见Edwin Cannan, The History of Local Rates in England, 2nd ed. (London: P. S. King & Son, 1912), Chapter 8, “The Economy of Local Rates”,尤其是他在第187页上的评论。 我自己并不相信,对所有价格以边际成本为依据的场合中的个人需求,政府能作出准确的估计。但是这样考虑也许是有益处的,即如果政府想实施霍特林—勒纳政策,将可能怎样做。考虑一下我一直讨论的事例。既定的消费者会被指定为该产品的购买者。政府将会支付无论多少的由消费者行为引起的搬运费。政府将很难决定到哪里为止。如果接受有关具备所需资格才被允许消费该产品的狭隘观点,真正愿意将要素用于产品搬运的消费者,也许会被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如果不拘泥于这一观点,许多人将会发现,他们将不再因为用于搬运的要素成本(即该要素用于替代用途或替代使用者手中的价值)而不能消费该产品或住得离中心市场更远些。当然,政府也许可以同时对消费者的某一阶层采取自由政策,而对另一些阶层采取限制政策。我们很难判断政府可能会遵循什么样的政策。但是在大不列颠,我觉得政府倾向于犯自由......
- 信息
- 主编的话
- 译者的话
- 前言
- 1 企业、市场与法律
- Ⅰ. 本书目的
- Ⅱ. 企业
- Ⅲ. 市场
- Ⅳ. 社会成本问题
- Ⅴ. 边际成本定价
- Ⅵ. 庇古传统和现代经济学分析
- Ⅶ. 漫漫前路
- 2 企业的性质
-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3 产业组织:研究的建议
- 4 边际成本的论争
- Ⅰ. 争论的现状
- Ⅱ. 问题的隔离
- Ⅲ. 什么是最优定价?
- Ⅳ. 复合定价的论断
- Ⅴ. 复合定价制度与霍特林—勒纳方案的比较
- Ⅵ. 平均成本定价与霍特林—勒纳方案的比较
- Ⅶ. 遗留的问题
- 5 社会成本问题
- Ⅰ. 有待分析的问题
- Ⅱ. 问题的交互性质
- Ⅲ. 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
- Ⅳ. 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 Ⅴ. 问题的重新说明
- Ⅵ. 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
- Ⅶ. 权利的法律界定和经济问题
- Ⅷ. 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的研究
- Ⅸ. 庇古传统
- Ⅹ. 研究方法的改变
- 6 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
- Ⅰ. 科斯定理
- Ⅱ. 财富将最大化吗?
- Ⅲ. 科斯定理与租金
- Ⅳ. 权利赋予和财富分配
- Ⅴ. 交易费用的影响
- Ⅵ. 庇古的税制
- 7 经济学中的灯塔
- Ⅰ. 导论
- Ⅱ. 英国灯塔制度
- Ⅲ. 英国灯塔制度的演变
- Ⅳ. 结论
- 当代经济学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