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法律与实务_赵汉根 著;刘瑞起 总主编;韩玉胜 学术顾问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赵汉根 著;刘瑞起 总主编;韩玉胜 学术顾问
内容节选
第五章我国仲裁的一般程序 仲裁程序是从申请仲裁至裁决作出都应遵守的规则。我国仲裁的一般程序为:(1)仲裁申请与受理;(2)送达;(3)仲裁庭组成;(4)仲裁审理;(5)保全;(6)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反请求;(7)裁决或调解;(8)回避。 一、仲裁申请与受理 申请仲裁是指当事人依据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约定的某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并请求解决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的民事行为。我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申请仲裁的以下几个要素。 1.提交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条件。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协议的约定才享有对某一案件的管辖权,若没有仲裁协议,则仲裁委员会对于双方之间的纠纷没有管辖权,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也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只能向法院寻求诉讼解决。 2.有明确的仲裁请求。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当明确,并且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我国《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一般申请人立案时,都会提交用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并应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规定提交相应份数。例如,申请人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只有一个,按照仲裁规则规定适用普通程序,那么申请人则应提交5份仲裁申请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3.属于可仲裁范围。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的事项,应当属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而不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涉及人身权益的纠纷,也不能是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 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符合以上几个要素,那么仲裁委员会就会立案,开设一个立案案号和缴费单给当事人,当事人需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仲裁费用。关于受理与否和受理时限,我国《仲裁法》有如下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所以,无论是否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仲裁机构都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尤其是在不受理的情况下,应当说明具体理由。 二、送达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未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其未能参与仲裁,或者仲裁员根据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仲裁庭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约定的方式送达仲裁法律文书,当事人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关于送达是这样规定的:仲裁通知和其他材料的送达一般采取当面递交收件人或发送、邮寄至收件人的住所、营业地、注册地、惯常居住地、通讯地址的方法,如果上述方法不能送达,经对方当事人合理查询仍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则以挂号信、特快专递,或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公证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等手段投递给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通讯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因仲裁的保密性,一般不采用公告方式,但当事人是个人的,公告也是合理的方式。《香港仲裁条例》第三条规定,“有记录证明”通讯已被有效传达,通讯即被视为在当日收到。 仲裁案件的送达若存在问题,则有可能导致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这也是当事人提出撤裁或申请不予执行的最常用的理由之一。 三、仲裁庭组成 我国现阶段实行仲裁员强制名册制,而且我国《仲裁法》规定了成为仲裁员的强制性要求。一般情况下,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应当在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且符合“三八两高”的要求,而关于选定或委任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时限等由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详细规定。我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应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
- 信息
- 总序
- 自序
- 第一编 仲裁的特点、历史沿革与基本原则
- 绪论 仲裁是怎么一回事?
- 第一章 仲裁在现代商事中的优越地位
- 第二章 仲裁的历史沿革与基本原则
- 第二编 仲裁基本制度与仲裁司法监督
- 第三章 可仲裁性
- 第四章 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
- 第五章 我国仲裁的一般程序
- 第六章 正当程序
- 第七章 超裁问题
- 第八章 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撤销和不予执行理由
- 第九章 仲裁责任
- 第十章 仲裁的司法监督
- 第三编 关于中国仲裁法修改的思考
- 第十一章 仲裁的另一形式——临时仲裁
- 第十二章 仲裁法修改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
- 第十三章 仲裁法修改试拟稿
- 附录
- 附录1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附录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