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通则立法研究_苗延波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苗延波
内容节选
第二节中国商事主体类型的理论构建 一、传统商法之商事主体分类 民商分立国家都有关于商事主体的规定,但其范围并不一致。《法国商法典》关于商主体规定有公司、商品交易所、证券经纪人、居间商和行纪商等形式。《德国商法典》规定有必然商人、应登记的商人、自由登记商人(含农业和林业企业)、形式商人和其他商人等形式。《日本商法典》规定有固有商人、形式商人、拟制商人、小商人和其他商人等形式。《韩国商法典》规定有法定商人、拟制商人和小商人等形式。除此之外,各国商法中,还存在着公司、隐名合伙、民事合伙、代理商、居间商和行纪商等按照组织与经营方式划分的具体商主体中的几种形态。 显然,各国划分商主体的标准并不统一,这些不同类型的商主体,并非依照同一标准所作的一次性划分。但若以组织形式划分,大体上可以将商主体范围界定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商合伙(含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商个人等形式。 二、中国现行商法之商事主体类型 中国商法学界一般将我国商法中存在的商主体分为商事法人、商事合伙与商事个人三种基本类型。 (一)商事法人 在中国,根据现行经济组织形态,商事法人可以作如下分类: 1、国有商事法人。它是指根据我国民法、企业法、公司法的规定,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公司。国有商事法人是我国现行经济生活的主体,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根据中国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定,它可以是国有企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它可以是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商事法人。它是指根据中国民法、集体企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民或集体单位组合而成的、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法人资格的集体商事组织。根据《中国集体企业法》、《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部分地区颁布的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集体商法人在组织形式上,可以是工厂、合作社、合作商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企业等。它在中国现行经济生活中占有相当比重。 3、合营或合资商事法人。它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经工商登记注册而成立的商事组织。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是两个以上法人组织联营并获得法人资格的属法人型联营企业;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如果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合营或合资商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行为。合营或合资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商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所建立的商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4、私营商事法人。它是指由私人投资经营而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商法人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根据中国私营企业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它可以是私营企业,也可以是公司。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私营商事法人的主要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此外,公司个人可以依法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性质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于其注册资本设定了最低限额(十万元人民币),并且规定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且,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公司登记和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这在中国是一个新的商事主体类型。 5、外商投资商事法人。它是指由外商投资经营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投资者以出资为限,商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它可以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在中国,商事法人的法律渊源主要有《民法通则》、《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等。 (二)商事合伙 在中国,商事合伙的法律渊源主要有:《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正是由于法律渊源的不同,进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商事合伙。这些类型主要有: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6年11月17日:《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 1、个人合伙。按照中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工商登记法规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投入的财产属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发生亏损应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商事组织。个人合伙的建立必须履行工商登记,并以工商个体户的名义领取营业执照。 个人合伙可以取自己的商事名称,也可以不取商事名称。取自己商事名称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以自己依法登记的商事名称作为诉讼当事人,并以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未取自己商事名称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
- 信息
- 前言
- 第一章 商法通则概述
- 第二节 商法通则的定位
- 第二章 制定“商法通则”的意义
- 第二节 制定“商法通则”的可行性
- 第三章 制定商法通则的基本原则
- 第四章 商法通则的体系结构
- 第二节 中国商法通则的体系结构
- 第五章 “商法通则”的调整范围
- 第一节 中国商法的调整范围
- 第二节 商法通则的调整范围
- 第六章 商法通则对商事主体的规范
- 第二节 中国商事主体类型的理论构建
- 第三节 中国商事主体类型的完善
- 第四节 中国“商法通则”规定的商事主体的范围
- 第七章 商法通则对商事行为的规范
- 第二节 中国商事行为立法模式的构建
- 第八章 “商法通则”对商事人格权的规范
- 第二节 商事人格权的具体类型
- 第九章 “商法通则”对商事登记的规范
- 第二节 商事登记立法概述
- 第三节 对完善中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的思考
- 第四节 中国未来的商事登记法的框架结构
- 第十章 “商法通则”对商业账簿的规范
- 第十一章 “商法通则”对商事责任的规范
- 第二节 商法通则中商事责任的种类
- 第三节 商事责任的追索途径
-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草案建议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