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导论_屈广清 主编;欧福永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屈广清 主编;欧福永 主编
内容节选
第十章诉讼的开始 第一节 若干欧洲国家和地区的制度(上) 一、英国 (一)起诉 1. 英国民事诉讼提起方式的改革徐昕著:《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在20世纪90年代推行民事司法改革前,在英国向高等法院和郡法院提起诉讼应遵循不同的规则,即《最高法院规则》和《郡法院规则》,分别以令状(writ)和传唤令状(summon)的形式提起。此外,还存在多种诉讼提起方式,如开审令状、传唤令状、开审申请和呈请书等。伍尔夫勋爵推行的民事司法改革,统一了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郡法院的适用规则,提起诉讼的方式也统一为诉状格式。诉状格式(claim forms)的对应词实际上就是先前的令状。从令状到诉状格式,意味着英国民事诉讼提起方式的简化和统一。目前,英国民事诉讼程序基本上通过诉状格式启动 。 法院基于原告申请签发诉状格式时,为诉讼提起。诉状格式自法院在诉状格式上载明的日期签发。但如法院办公室接受诉状格式的时间早于法院签发日期的,则就《1980年诉讼时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起诉的更早日期而言,该诉讼已经“提起”。法院接受诉状格式的日期,通过在法院存档的诉状格式或在送达诉状格式同时提交的函件上,载明日期印戳予以记录。当事人可就法院接受诉状格式的日期,直接向法院官员询问。 原告可使用单一诉状格式,依便利原则,提起二宗或二宗以上的诉讼,法院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予以审理。这涉及共同当事人、诉的合并的情形。 2. 诉状格式的内容 (1)原告提起诉讼的,应使用N1号文书格式(以N1号文书格式提起的诉讼,亦称第七章之诉)。提起第八章之诉,使用N208号文书格式。提起专门目录案件的诉讼,使用专门的文书格式。原告希望依1999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八章提起或进行诉讼的,诉状格式应如此陈述。否则,诉讼应依第七章进行。专门目录案件以及依规则附表《最高法院规则》或《郡法院规则》提起的诉讼,适用有关特殊规定。关于诉状明细参见徐昕著:《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42页。 (2)规则第16.2条规定,诉状格式须:①准确陈述诉讼请求的性质;②确定原告请求的救济;③如原告提起给付金钱之诉的,依规则第16.3条的规定载明金额陈述;④载明有关诉讼指引规定的其他事项。原告以代表资格提起诉讼的,须陈述其所代表的资格是什么;被告以代表资格被诉的,诉状格式中须陈述其所代表的资格是什么。如切实可行的,应在诉状格式中列明诉状明细 。诉状明细未载明于诉状格式中,或未随诉状格式一并送达的,原告须在诉状格式上陈述,诉状明细将随后送达。诉状格式须经事实声明确认。 (3)给付金钱之诉,原告须在诉状格式中陈述:①原告提起诉讼的款项金额;②原告希望被告偿还的金额,是不超过5000英镑,或在5000英镑至15000英镑之间,抑或超过15000英镑;③原告无法明确希望被告偿还的金额。就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而言,原告须陈述希望就所受痛苦、伤害以及舒适(comfort)的丧失而获得概括赔偿的金额,是否超过1000英镑。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起的房屋租赁诉讼而言,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对住房进行修缮或其他工作的,须在诉状格式中陈述:①住房修缮或其他工作预计的费用是否超过1000英镑;②其他损害赔偿金额是否超过1000英镑。 如诉状格式由高等法院签发,诉状格式须载明:①原告请求偿还的金额超过1000英镑;②有关法规规定,只能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并列明该法规;③如系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载明原告请求赔偿金额为1000英镑或以上;或者④该诉讼系高等法院专门案件目录中的案件,并列明该专门案件目录。但诉状格式中载明的金额陈述,不限制法院对其认为原告应享有权利的款项金额作出判决的权利。 (4)需域外送达的诉讼,为法院依《1982年民事管辖和判决法》有权审理的案件,诉状格式或诉状明细应背书声明,指明法院依该法对案件拥有管辖权,在苏格兰、北爱尔兰或其他公约地区的当事人间,没有基于同样诉讼请求的其他诉讼程序正在审理之中。 (5)诉讼标题(Title of Proceedings)。诉状格式及所有案情声明,须载明诉讼标题。标题应列明如下事项:诉讼编号、诉讼进行的法院或法庭、各方当事人全称、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即原告或被告)。参见徐昕著:《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137页。 (二)案情声明与进一步信息 1. 案情声明 案情声明(statement of case),是指在审前程序(主要是诉答程序)中通过运用诉答文书而表达当事人对案情的主张,主要是事实主张,也包括法律主张。依规则第2.3条的规定,案情声明包括:诉状格式、未载明于诉状格式中的诉状明细、答辩状、第二十章的诉状格式、再答辩状,以及依规则第18.1条当事人自行或依法院......
- 信息
- 作者简介
- 出版说明
- 总序
- 前言
- 第一编 绪论
- 第一章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 第二章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 第二编 国际民事管辖权
- 第三章 国际民事管辖权概述
- 第四章 若干亚洲国家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制度
- 第五章 若干欧洲国家和欧盟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制度
- 第六章 若干美洲国家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制度
- 第七章 若干大洋洲和非洲国家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
- 第八章 法院管辖权的限制——国家豁免、外交豁免和国际组织的豁免
- 第九章 平行诉讼与不方便法院原则
- 第三编 第一审程序
- 第十章 诉讼的开始
- 第十一章 审前获取信息
- 第十二章 送达与取证
- 第十三章 临时或预防措施
- 第十四章 即决审判和其他特别程序
- 第十五章 审理
- 第十六章 判决和救济
- 第十七章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期间、诉讼时效与证据
- 第四编 审判后申请与上诉
- 第十八章 审判后申请
- 第十九章 上诉
- 第五编 执行程序
- 第二十章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概述
- 第二十一章 若干国家的判决执行制度
- 第二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主要参考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