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资合公司法:第6版_[德] 吕迪格·法伊尔 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德] 吕迪格·法伊尔
内容节选
第二章股东资格 第三十七节 成员权 一、概述 1.法定与约定权利 如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股权体现在作为法人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身份上。这是一种复合的法律关系,多种单一的权利和义务集合在一起(第十一节边码10及以下)。但是,股份有限公司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有限的、程式化的并被纳入(in die normative Ordnung des Unternehmens)企业的规范秩序中,因此,很少以单独的权利呈现。与之相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结构以及契约自由的主导地位使得其成员权利和义务具有高度区分性;其分别部分根植于法律、判例以及公司合同。 需要着重强调的法定权利包括:股东会议召集权、参与权以及投票权(见第四十三节边码14,26,35及以下)、信息查阅权(见下文边码10)、年度利润分配请求权(见第四十六节边码19及以下),股权转让和继承权(见第四十节边码1,44及以下)、提起解散之诉的权利以及参与分配清算后剩余资产的权利(第五节边码2及以下、边码18及以下)。股东的法定义务首先是出资义务(下文第三十八节边码1及以下)和忠实义务(下文第三十八节边码33及以下),其次是初始资本金保障义务(见第三十八节边码21及以下)。此外,对于股东会决议,司法判例在法典规定之外认可了单个股东提起无效之诉或可撤销之诉的权利(见第四十三节边码72及以下);其次,还有提起股东代表诉的权利(见边码24及以下)以及基于重大理由的退出权(见第四十节边码75及以下)。司法判例发展而来的义务主要基于前负担责任以及“直索责任”(见第三十五节边码109及第三十九节)。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公司合同可以一般性地或者仅针对特定股东权利予以扩大、限制或者排除。此外,还可以设定其他成员权,例如,向公司主张给付的权利,以特别优惠的条件使用公司设施等的权利。同样,公司合同也可以为股东设定其他义务。 2.股东债法上的请求权和义务 股东基于其作为成员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当与其依据债法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区分。这些权利和义务产生的基础是与公司合同并存的负担行为;当然,其也可以作为非真正的章程内容纳入公司合同的文本之中(即所谓的第三权利和义务,见第三十五节边码15及以下、边码29及以下)。对于此类权利和义务仅适用债法的规定。但是,这些权利和义务可能与股东地位存在法律上的关联,从而导致股东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些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在此意义上,公司法律关系的存续可能构成债法上法律关系有效的条件或者行为基础。此外,债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还可能受到忠实义务和平等对待原则的制约。 所谓股东的债权人性质权利(Gläubigerrechte)是介于成员权和债法上请求权之间的权利。这首先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公司清算后)剩余资产比例分配请求权。后一种请求权必须在其权利可以量化为具体数额时方得主张。此类权利的特征在于,其源自公司法律关系,首先作为股东地位内在组成部分并受制于公司法,具体而言,受忠实义务的约束。但是,该权利一旦产生,则每年的盈利分配请求权便独立于股东身份,从而可以单独予以转让、质押和扣押。 3.章程自由的界限 关于管理权和财产权抑或义务区分的更多内容以及有关分离禁止的内容可参阅《股份法》的相关论述(见第十一节边码13及以下)。公司合同的可塑性导致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中企业决策权的分配可能完全不同。并不稀奇的情况是,一个或多个享有支配权的股东凌驾于其他毫无权力的股东之上。原则上,在缔结合同时对自身权利进行充分的保障是股东自己的事情;这也是(为股东)提供法律咨询的律师和公证人的重要任务。不同于股份法的是,这里通常涉及的是个体合同,所有股东也具备保护自身利益的能力。但是,即便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法中,合同自由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公司法最为棘手的一项任务便是设定必要的法律限制,这一问题我们会在以下的论述中反复遇到。这一问题的解决应当注意《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法律原则:首先是资本履行和资本维持原则,其次是公司法中普遍需要遵循的企业、少数股东以及个体股东之保护。 二、股东的一般权利和特别权利 参考文献:Beuthien, Müssen Sonderrechte unentziehbar sein?,ZGR 2014,24;Ullrich, Formzwang und Gestaltungsgrenzen bei Sonderrechten und Nebenleis-tungspflichten in der GmbH, ZGR 1985,235;Waldenberger, Sonderrechte der Ge-sellschafter einer GmbH-ihre Arten und ihre rechtliche Behandlung, GmbHR 1997,49.So die jetzt......
- 信息
- “德国当代经济法学名著”总序
- 第6版译者序
- 第6版中译本序言
- 第一编 绪论
- 第一节 资合公司的概念
- 第二节 历史发展
- 第三节 基本结构
- 第四节 作为商业社团和企业的资合公司
- 第五节 资合公司作为企业的经济意义
- 第六节 外国公司法
- 第七节 欧洲公司法
- 第八节 国际公司法
- 第二编 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设立
- 第二章 股东的法律地位
-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制度
-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终止
- 第三编 欧洲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十三节 欧洲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结构
- 第二十四节 设立
- 第二十五节 组织章程
- 第二十六节 职工参与
- 第二十七节 欧洲股份有限公司的康采恩法
- 第四编 股份两合公司
- 第二十八节 股份两合公司的概念
- 第二十九节 股份两合公司的设立
- 第三十节 无限股东的法律地位
- 第三十一节 有限股东、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 第三十二节 股份两合公司的财务制度
- 第三十三节 股份两合公司的解散与终止
- 第五编 有限责任公司
- 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设立
- 第二章 股东资格
-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规定
- 第五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终止
- 第六编 有限责任两合公司
- 第五十二节 概念和表现形式
- 第五十三节 资本两合公司的设立与终止
- 第五十四节 资本两合公司的组织结构
- 第五十五节 资本两合公司的财务规则
- 第七编 破产法
- 第五十六节 基础
- 第五十七节 破产计划程序
- 第八编 康采恩法
- 第五十八节 康采恩法的调整对象和任务
- 第五十九节 康采恩法的基本概念
- 第六十节 对康采恩形成的控制
- 第六十一节 事实康采恩
- 第六十二节 协议康采恩
- 第六十三节 加入式康采恩
- 第六十四节 其他企业合同
- 第六十五节 平行型康采恩
- 第六十六节 开除股东
- 第九编 变更法
- 第一章 概述
- 第二章 变更形式
- 第十编 收购法
- 第一章 基础
- 第二章 要约过程
- 第三章 敌意收购要约
- 第十一编 资本市场法
- 第七十八节 基础
- 第七十九节 市场准入
- 第八十节 有价证券交易
- 第八十一节 退出市场
- 第八十二节 投资者保护
- 关键词中德文对照表
- 缩略词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