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与媒介法治年度研究报告2015(中国人民大学研究报告系列)_陈绚 杨秀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陈绚 杨秀

内容节选

三、我国批准《北京条约》的意义 中国批准《北京条约》意义重大:一是作为《北京条约》的缔结地,批准该条约,将在成功举办外交会议和推动缔结《北京条约》的基础上,大大提升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形象,增加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话语权,有助于我国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发挥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积极作用;二是《北京条约》生效以后,表演者在其“视听录制品”中的权利将得到承认和充分的保障,表演者的创造热情将进一步激发,从而促进表演作品的创作和广泛传播;三是表演行业类型丰富,广播、影视、舞台门类多,《北京条约》将使更多的人投入文化产业,特别是演出产业中,会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提升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会使更多的人享受到丰富的精神文化产品;四是《北京条约》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表演者纳入保护范围,对于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我国而言,也有利于促进我国传统民间表演艺术发展,挖掘、推广我国传统民族表演艺术,推动中国传统文化“走出去”;五是该条约是以北京市这个城市命名的,有利于推进北京国际化城市建设。 批准这个条约利大于弊,具体说,一是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对表演者权利的保护,现行法律、法规从总体上已基本达到《北京条约》规定的标准;二是《北京条约》延伸了表演者的保护范围,涵盖了“文学或艺术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表演者,而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资源和相应的表演者数量是其他国家难以相比的;三是根据我国视听产品出口量小于进口量的现实情况,中国将在《北京条约》第11条第3款许可的前提下,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规定的该条约第11条第1款和第2款关于“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予以保留;四是《北京条约》生效后,中国表演者将在同是《北京条约》批准或加入国的国家获得全面保护,当然,中国政府也将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 中国现行《著作权法》与刚刚签署的《北京条约》相比,差距主要有两点:(1)中国没有为表演者规定两项权利即出租权和广播权(其中根据BTAP规定只有在非商业性出租已导致此种录制品的广泛复制,严重损害表演者专有复制权的情况下才规定出租权);(2)《北京条约》的表演者范围比较宽泛,不但包括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表演者,还包括表演民间文艺表达的表演者,而中国现行《著作权法》将表演者限于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中国目前正在进行《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活动,国家版权局2012年7月6日公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根据该草案的相关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其现场表演;(4)许可他人录制其表演;(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其表演的录制品或者该录制品的复制件;(6)许可他人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其表演,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表演,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以前述方式提供的表演。同时规定,如果制片者聘用表演者摄制视听作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支付报酬,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所享有的复制、发行、出租和信息网络传播方面的权利由制片者享有,但主要表演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就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由上可见,《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所规定的表演者权基本符合WPPT和《北京条约》对表演者权的保护要求,但仍有两项内容存在差距:(1)《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没有规定表演者所享有的就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授权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2)《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没有给予民间文艺表达的表演者以文学艺术作品表演者所享有的表演者权。这两项差距仍然需要在此次《著作权法》修订中予以关注。(注:参见李菊丹:《论表演者权的保护及最新进展》,见《知识产权实施相关问题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另外,我国之前加入的保护表演者的国际公约,均不规范以视频形式录制表演的行为,也不保护录制在“视听录制品”中的表演。中国表演者在国外演出时,如果他人未经许可在现场对表演进行录像,该国无制止的义务;同样,当载有中国表演者表演的数字激光视盘等“视听录制品”在国外未经许可被复制和发行时,中国表演者也无法在该国获得法律救济。《北京条约》生效后,已批准该条约的国家,就有义务向中国表演者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 《北京条约》在北京完成签署,让北京成为保护著作权国际公约的重镇,具有重大意义,它象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中国大陆致力保护知识产权的期待,也显示中国大陆愿意迈入知识产权保护行列的愿望,也展现中国大陆在知识产权世界论坛的影响力。台湾(地区)著作权专责机关“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近来也在草拟著作权条例修正草案,虽然台湾因为政治因素无法加入联合国所属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但向来对于国际著作权公约的发展都极具关切。现行著作权条例都已符合国际著作权公约的保护标准,未来也必然将《北京条约》相关规定纳入著......

  1. 信息
  2. 目录
  3. 总序
  4. 一、传媒管理制度与传媒变革
  5. 中共中央成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
  6. 《关于推进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审议通过
  7. 二、网络传播规范与公权力行使
  8. 互联网即时通信工具中信息内容的监管问题探讨 —— 对“微信十条”的文本解读
  9. 电视互联网化过程中的行政监管问题 ——广电总局关闭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中违规视频软件下载通道及视频APP事件分析
  10. 网络色情淫秽信息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反思——以新浪网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案以及“扫黄打非·净网2014”为例
  11. 三、传媒与公民权利保护
  12.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13. 世界奢侈品协会诉《南方周末》《新京报》名誉侵权案分析 ——以匿名消息来源保护制度为视角
  14. 琼瑶诉于正等侵犯著作权案
  15. 四、媒介监督与企业责任
  16. 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关联诉讼
  17. 五、传播规范与内容管理
  18. 案件舆论中的律师微博言论管理问题探析 —以网络热点案件为中心
  19. 知识产权保护:快播2.6亿元天价罚单
  20. 六、记者权利与职业准则
  21. 新闻敲诈规范化治理困境及出路——以21世纪网新闻敲诈案为例
  22. 名人悲剧事件报道的是与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