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实务评析_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编著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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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主张劳务费时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再106号,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490d21f956241319dacac6900d0b36d,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月6日。——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宋某劳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主张劳务费,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之间的结算,在承包人不认可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为承包人和施工人之间的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内容】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某。 一审被告:刘某、宁夏润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宋某、一审被告刘某及宁夏润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终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379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某建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韩杰,被申请人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华、陈某,一审被告刘某,一审被告润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建工公司再审称,请求: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初8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终3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依法改判驳回宋某对某建工公司的诉讼请求;四、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由宋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某建工公司欠付刘某劳务费数额为4552801元”没有依据。该数额源于刘某与宋某结算总数5801194元减去宋某自认某建工公司已付工人工资1248393元,并无证据证明该数额是某建工公司欠刘某的劳务费。刘某当庭陈述其与某建工公司并未进行决算,其不认可贺某生、石某周与某建工公司的结算。原审认定某建工公司项目部与宋某签订《二次结构、抹灰承包协议书》,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劳务分包工程是由刘某、石某周和贺某生三人合伙承包。二、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经某建工公司委托宁夏世翔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鉴定,案涉工程劳务轻工部分人工工资(费)占工程造价的比例为18.7%。如果按照原判决认定的人工工资,某建工公司支付的人工工资将占工程总造价比例的55.6%,明显高于正常的建设成本造价比例。三、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案宋某和刘某系同乡,二人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虚构宋某为二次结构承包人的身份,致使原审法院基于二人捏造的事实先后作出不正确的裁判。再审申请书中所述的追加当事人及其他程序问题不再坚持。 宋某辩称,一、某建工公司作为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刘某等人,在施工过程中某建工公司又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宋某施工,宋某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某建工公司称宋某为劳务现场负责人无事实依据,宋某的相关劳务费应由某建工公司支付。某建工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分包导致宋某及农民工权益受损,且宋某所施工工程的受益人是某建工公司。某建工公司委托刘某分包给宋某工程的合同价款,与某建工公司分包给刘某的合同价款一致,均为固定价。本案基本事实已经查清,案涉工程款及已付工程款业已明确。二、案外人石某周、贺某生并非案涉工程的投资人、施工人,该二人就本案至今未提出异议,也未主动申请参加本案诉讼主张权益,案涉工程与该二人无关。三、某建工公司在二审判决后自行委托做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书》不是新证据,其在原审诉讼中完全可以委托鉴定。该鉴定是某建工公司单方委托,属于单方陈述,对其他当事人不产生效力。 刘某述称,某建工公司是用人单位,某建工公司委托刘某施工,刘某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且某建工公司项目部与刘某签订的合同约定刘某负责组织工人施工,本案劳务费应由某建工公司直接支付给宋某。案涉工程项目主体由三人合伙,但石某周、贺某生二人并未按约定投资并组织施工,项目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刘某。原判决认定的欠付劳务费数额正确,但不应当由刘某支付。 润某公司述称,原判决认定我公司不承担责任正确。某建工公司是否与刘某结算与我公司无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再审认为,某建工公司不是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宋某向某建工公司主张劳务费,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某建工公司在本案中认可发包人润某公司已经付清......

  1. 信息
  2. 序言
  3. 合同纠纷
  4. 1. 合同内容的衡平解释方法——天津市某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元某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
  5. 2.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认定——中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宇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6. 3. 对政策调整应知时,能否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电某有限公司与肥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
  7.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基本事实”的具体界定——天津市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淄博市临某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新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8. 5. 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政府主体的责任承担——某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某县人民政府与山西田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9.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0. 6. 恶意主张合同无效违反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邓州市中某能源有限公司与北京国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1. 7. 持票人可否不行使票据追索权,仅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或原因行为主张权利——山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2. 8. 认定担保方式的前提是担保合同依法成立——青岛捷某有限公司与嘉峪关奥某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3. 9. 工程停工时停工损失作为基本事实的查明——昆明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经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4. 10. 当事人能否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抗辩合同主义务——宁夏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5. 11. 非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者申请再审时如何处理——安徽万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7. 12. 预售商品房逾期办证的责任主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18. 劳务合同纠纷
  19. 13. 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主张劳务费时如何认定——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宋某劳务合同纠纷
  20. 借款合同
  21. 14. 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份借款合同时,不能仅依据合同份数认定借贷关系——夏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虞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2. 15. 认定实际借款金额时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的运用——刘某与昆明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李思某民间借贷纠纷
  23. 公司纠纷
  24. 16. 法律关系应依据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分析认定——裕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某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25. 17. 公司司法解散的要件判断——金某(合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建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兴某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
  26. 票据、证券纠纷
  27. 18. 证券虚假陈述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依据和认定标准——国某与银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8. 知识产权纠纷
  29. 19.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方法——广州纤某美容仪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千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30. 20. 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方式——扬州博某液压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万某液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31. 21.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审查方式和范围——东莞市凯某电子有限公司与同某股份有限公司、同某国际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东莞京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32. 22. 实用新型功能性技术特征中“结构特征”的认定——深圳市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和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广州品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33. 23. 专利权纠纷中“等同特征”的认定要件——广州市联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34. 侵权纠纷
  35. 24.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深圳市布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宝某置地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6. 执行纠纷
  37. 25. 预查封的效力及与正式查封的区别——德某供应链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与上海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何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38. 26. 未履行协议约定付款义务时,能否认定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武汉市民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律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阳某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