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散记_迟方旭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迟方旭
内容节选
[1]谢觉哉的审判独立思想及其时代价值 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提出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要求,特别是四中全会将其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保证公正司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制度举措。一时间,审判独立或“司法独立”再度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热烈争议的焦点,“司法独立”的呼声此起彼伏,对“司法对立”的阐发和演绎也着实令人眼花缭乱。于是,的确有一部分人因此对“司法独立”产生了兴趣,但同时也发生了误解、作出了误判:他们或者误以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司法独立”为同义词,二者并无实质差异;或者误以为“司法独立”较之“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更为优越、更为先进、更能够解决司法不公和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最后,他们开始相信唯有“司法独立”才是司法改革的正确切入点,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唯一药方。 笔者认为,“司法独立”是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但“司法独立”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具有本质不同,将二者相互混淆而不加区分将会遗祸于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着实有必要在理论上对二者的不同作出翔实的考察和说明。对二者进行考察和说明时,最为重要和便利的方法之一就是返回到已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成果之中去,去寻找我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理论经验中所能提供的理论营养。作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奠基者之一的谢觉哉的法律思想尤其是其审判独立思想,便是能够向我们提供理论营养的成功理论经验之一。 一 谢觉哉生平简介 谢觉哉(1883—1971),湖南宁乡人。1919年参加五四运动,1921年加入新民学会,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3年到中央苏区工作,担任毛泽东的秘书、政府秘书长、内务部长。1934年参加长征,红军到达陕北后担任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内务部长兼秘书长、司法部长兼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七七事变后赴兰州工作,后回至边区任陕甘宁边区政府高等法院院长、中央党校副校长、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副议长、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长。新中国成立后担任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长,1959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965年担任四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在党的八大上,当选为候补中央委员。 谢觉哉是著名的延安五老之一,在党和政府中长期从事政治法律工作,是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的奠基人之一,被学者誉为“20世纪十大法学名家”之一。他是我国最早研究毛泽东法律思想的法学理论家,同时也是最早的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实践者。他的法学思想来自于毛泽东法律思想,通过具体的法治实践,又进一步丰富了毛泽东法律思想。由于他长期处于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的第一线,因此他的法学思想和法治实践,较之于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更为具体,对今天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更加具有针对性。 在谢觉哉的法律思想中,审判独立思想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再加之他曾担任过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和建国后第三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审判独立作出了较之他人更多的理论思考,因此其审判独立思想显得格外引人注目。谢觉哉对审判独立的理论思考,以其法治实践为基础,以审判独立与“司法独立”和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为明线,逻辑严谨、脉络清晰、透彻有力,可为我们理解“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司法独立”之本质不同以及其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提供难得的学理指导。 二 审判独立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谢觉哉认为,审判独立与“司法独立”之间具有本质的不同,且它们的不同来源于议行合一与三权分立的本质不同。 (一)审判独立与“司法独立”赖以建立的政权属性不同 谢觉哉提出,采用议行合一体制,还是采用三权分立体制,取决于国家的政权性质。他以政权内部各阶级是否具有不同的乃至相互对立的利益对政权性质进行了分类:在有的国家里,有不同的阶级,各个阶级都参加到政权中,但他们的利益是不同的乃至是对立的;而在有的国家里,虽然有不同的阶级,虽然各个阶级也都参加到政权中去,但各个阶级之间的利益在根本上是相同的,不存在利益对立的情形。他认为,“在不同的利益的阶级”“都参加政权的社会”中,由于各阶级具有不同的乃至是对立的利益,因此各阶级之间的冲突依然存在。在这样的政权里,为了控制、协调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政权结构设计时,必然寄希望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以实现阶级与阶级、阶级利益与阶级利益之间的调和,司法独立的原则因此也被镶嵌上权力制约的外衣,其实质功能却是将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抑制在可以控制的程度和范围之内。同时他还认为,在阶级利益根本一致的各个阶级参与的政权中,因为“政权里面没有阶级的冲突”,“所以不要用相互牵制的形式”,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并无必要,“全国最高政权机关”“把立法、行政、司法集中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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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 试析私法学中的阶级分析方法
- 建国后毛泽东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创造性贡献
- 毛泽东在法律方法论领域的创造性贡献
- 毛泽东是一位慎刑主义者
- 建国后毛泽东的立法思想及其对建设“法治中国”的意义
- 毛泽东注重民法典的编纂
- “决不能让传播西方价值观念的教材进入我们的课堂”于法有据
- 谢觉哉的审判独立思想及其时代价值
- 党内法规为何以及如何严于国家法律
- 普世价值与社会主义法治不相兼容
-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历史虚无主义
- 彭真的审判独立思想及其时代价值
- 以法治思维方式界定“妄议中央”的构成要件
- 依法治国对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意义
- 谢觉哉的宪政思想说明“社会主义宪政”是一个伪命题
- 依规治党应坚持的法治原则
- 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一于法治思维方式
- 毛泽东的地方立法思想
- 小康社会的建设之路是法治之路
- 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出现的三种错误倾向及其对策
-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西方司法独立的区别
- 以个案诉讼方式反对历史虚无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