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复过往:中国法学院纪事_姜朋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姜朋
内容节选
第四节日踞初期哈埠的法律教育黑龙江人民政府网,http://www.hlj.gov.cn/ljly/lszdlj/t20041212_2915.htm。2017年5月8日访问。伪满洲国起初仍然维持了黑龙江、吉林和奉天三省的行政区划。伪《兴安省官制》颁布后,在西部蒙古族聚居地区设伪立兴安省,下设伪兴安北分省、兴安南分省和兴安东分省,但其不设省公署,归伪国务院兴安局负责。占领热河后,1933年5月3日增设伪热河省及伪兴安西分省。1934年,改划伪奉天、吉林、龙江、热河、滨江、锦州、安东、间岛、三江、黑河十省。伪兴安四分省也改为伪兴安北省、兴安南省、兴安东省和兴安西省。1937年7月7日,设伪通化省和伪牡丹江省。1939年6月27日,设伪北安省和伪东安省。1941年7月1日,设伪四平省。至此,伪满洲国的省份数达到最多。1943年10月1日,在伪牡丹江、间岛、东安三省设伪东满总省,撤销伪牡丹江省,保留伪间岛省和伪东安省;设立伪兴安总省,下设伪兴安北省,及伪兴东、兴中、兴南、兴西地区行署。1945年6月1日,撤销伪东满总省,在旧伪东安省和伪牡丹江省的区域上设立伪东满省。杨家余:《伪满社会教育研究(1932—1945)》,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32、33页。 1932年2月5日,哈尔滨沦陷。伪东省特别区(1933年改称伪北满特别区)长官公署驻于“哈尔滨特别市”。同年7月11日,日伪成立“哈尔滨市政筹备所”。1933年6月30日,伪满政府决定将原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东省特别区市政管理局所辖哈尔滨市、吉林省所辖滨江市政筹备处、黑龙江省松浦市政局辖区四合为一,并将吉林省滨江县全境、阿城县31屯和黑龙江省呼兰县10屯划入,成立伪哈尔滨特别市,设立“自治委员会”,直隶于伪满国务院。1935年,日本收买中东铁路后,伪北满特别区被撤销,原管辖区域归属于伪哈尔滨特别市。 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黑龙江省志·司法行政志》(第六十五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87页。 哈尔滨沦陷后,特别区法学院仍在开办,学制4年,已沦为汉奸的原东省特区行政长官张景惠继续兼任院长,康梓林受委派担任代理院长,至1932年底因病去职,由教务长李培清代理院长。 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黑龙江省志·司法行政志》(第六十五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87页。蒋三军文中还提到,因生源不足,1936年3月1日,该院将成立于1925年的私立哈尔滨师范学院并入,后者于次年初停办。蒋三军:《哈尔滨法政大学溯源》,载《黑龙江史志》2013年第24期,第26页。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黑龙江省志·司法行政志》(第六十五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87—388页。另据1936年7月的统计,该校共有11个班级,学生210名。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黑龙江省志·教育志》(第四十五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80页。只是上述数字是否包含当年毕业的学生数,还有待查证。蒋三军:《哈尔滨法政大学溯源》,载《黑龙江史志》2013年第24期,第27页。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黑龙江省志·司法行政志》(第六十五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87页。 1932年春,经济本科第一班,预科第五班均已毕业。秋季开学,经济和法律本科又各招收了一个班。1933年4月《文教月刊》调查显示,该院当时有教员68名,学生675名。1933年7月,伪东省特别区区立法学院改称伪北满特别区区立法学院。1935年,该院院长由伪北满特别区行政长官吕荣寰兼任,仍由李培清代理院长。此时该院有职员17人,在校生280人(华部138人,俄部142人)。1936年3月1日,伪北满特别行政区被撤销后,该学院又更名为伪滨江省省立哈尔滨法学院。 哈尔滨法学院原来一直借用伪北满铁路局房舍,1936年当局清理路产,该院遂于3月15日由南岗铁路局官房迁往道里水道街第一中学校院内,时任院长为赵贵。1936年7月,法律四班学生48人、经济三班学生7人毕业。1937年6月,法律五班学生41人、经济四班学生13人、经济五班学生27人毕业。因伪满政府提出撤销方案,该院于同年6月30日停办。 经济科的商学系并入是年才成立的伪俄侨事务局高等商学院。1937年10月2日,法学院举行最后一次公开的教授会议。12月11日,在马迭尔宾馆举行最后一届毕业生晚宴。 从1920年至1935年,哈尔滨法政大学(俄部)共举行12次毕业式,共有232人获得一等及二等毕业证书,其中法律科143人,经济科89人。在俄部毕业的中国学生有17人。 今南岗区中宣街24号,蓝天幼儿园。高淑华、呼涛:《原哈尔滨学院揭秘:日培训对苏特务的“基地”》,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
- 信息
- 导言
- 第一章 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源起
- 第一节 从同文馆到北京大学法科预科
- 第二节 京师法律学堂(1906—1911)
- 第三节 京师法政学堂(1907—1912)
- 第四节 其他公私立法政学堂与法政教育机构
- 第五节 北京法政专门学校及其后续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国人早期留洋学法考
- 第一节 留洋学法肇始
- 第二节 马建忠赴法留学考
- 第三节 留学日本法政速成科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北洋大学法科与民国时期的“院系调整”
- 第一节 北洋大学历史回顾
- 第二节 蔡元培与北洋大学法科的失去
- 第三节 北洋大学法科学生举例
- 第四节 余音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法律教育在边疆:20世纪前期的东北
- 第一节 清末民初东北法政教育述略
- 第二节 “哈尔滨”地望辨析
- 第三节 俄控“哈尔滨自治市”及华控哈尔滨特别市时期的法律教育
- 第四节 日踞初期哈埠的法律教育
- 第五节 日踞时期长春的法律教育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五章 没有法律系的法学院?
- 第一节 燕京大学法律学系
- 第二节 清华大学法律学系
- 第三节 小结
- 第六章 中国新法学研究院考
- 第一节 中国新法学研究院的设立及其使命
- 第二节 中国新法学研究院的“研究员”
- 第三节 中国新法学研究院的归宿
- 第七章 两所“中国政法大学”
- 第一节 从朝阳学院到北平政法大学(筹)和中国政法大学(1949.7—1950.3)
- 第二节 从中国政法大学(1949.7—1950.3)到中国人民大学
- 第三节 从北京政法学院到中国政法大学
- 第四节 两种法律教育传统的交汇
- 第八章 中国法律教育的复调
- 一、法律教育与有形之手
- 附录1 《万国公法》的中译
- 附录2 马克思的法律教育
- 附录3 法学博士迷思
- 附录4 法学家的著作权
- 图片索引
- 表格索引
- 后记
- 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