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复过往:中国法学院纪事_姜朋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姜朋

内容节选

第四节日踞初期哈埠的法律教育黑龙江人民政府网,http://www.hlj.gov.cn/ljly/lszdlj/t20041212_2915.htm。2017年5月8日访问。伪满洲国起初仍然维持了黑龙江、吉林和奉天三省的行政区划。伪《兴安省官制》颁布后,在西部蒙古族聚居地区设伪立兴安省,下设伪兴安北分省、兴安南分省和兴安东分省,但其不设省公署,归伪国务院兴安局负责。占领热河后,1933年5月3日增设伪热河省及伪兴安西分省。1934年,改划伪奉天、吉林、龙江、热河、滨江、锦州、安东、间岛、三江、黑河十省。伪兴安四分省也改为伪兴安北省、兴安南省、兴安东省和兴安西省。1937年7月7日,设伪通化省和伪牡丹江省。1939年6月27日,设伪北安省和伪东安省。1941年7月1日,设伪四平省。至此,伪满洲国的省份数达到最多。1943年10月1日,在伪牡丹江、间岛、东安三省设伪东满总省,撤销伪牡丹江省,保留伪间岛省和伪东安省;设立伪兴安总省,下设伪兴安北省,及伪兴东、兴中、兴南、兴西地区行署。1945年6月1日,撤销伪东满总省,在旧伪东安省和伪牡丹江省的区域上设立伪东满省。杨家余:《伪满社会教育研究(1932—1945)》,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32、33页。 1932年2月5日,哈尔滨沦陷。伪东省特别区(1933年改称伪北满特别区)长官公署驻于“哈尔滨特别市”。同年7月11日,日伪成立“哈尔滨市政筹备所”。1933年6月30日,伪满政府决定将原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东省特别区市政管理局所辖哈尔滨市、吉林省所辖滨江市政筹备处、黑龙江省松浦市政局辖区四合为一,并将吉林省滨江县全境、阿城县31屯和黑龙江省呼兰县10屯划入,成立伪哈尔滨特别市,设立“自治委员会”,直隶于伪满国务院。1935年,日本收买中东铁路后,伪北满特别区被撤销,原管辖区域归属于伪哈尔滨特别市。 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黑龙江省志·司法行政志》(第六十五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87页。 哈尔滨沦陷后,特别区法学院仍在开办,学制4年,已沦为汉奸的原东省特区行政长官张景惠继续兼任院长,康梓林受委派担任代理院长,至1932年底因病去职,由教务长李培清代理院长。 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黑龙江省志·司法行政志》(第六十五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87页。蒋三军文中还提到,因生源不足,1936年3月1日,该院将成立于1925年的私立哈尔滨师范学院并入,后者于次年初停办。蒋三军:《哈尔滨法政大学溯源》,载《黑龙江史志》2013年第24期,第26页。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黑龙江省志·司法行政志》(第六十五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87—388页。另据1936年7月的统计,该校共有11个班级,学生210名。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黑龙江省志·教育志》(第四十五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80页。只是上述数字是否包含当年毕业的学生数,还有待查证。蒋三军:《哈尔滨法政大学溯源》,载《黑龙江史志》2013年第24期,第27页。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黑龙江省志·司法行政志》(第六十五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87页。 1932年春,经济本科第一班,预科第五班均已毕业。秋季开学,经济和法律本科又各招收了一个班。1933年4月《文教月刊》调查显示,该院当时有教员68名,学生675名。1933年7月,伪东省特别区区立法学院改称伪北满特别区区立法学院。1935年,该院院长由伪北满特别区行政长官吕荣寰兼任,仍由李培清代理院长。此时该院有职员17人,在校生280人(华部138人,俄部142人)。1936年3月1日,伪北满特别行政区被撤销后,该学院又更名为伪滨江省省立哈尔滨法学院。 哈尔滨法学院原来一直借用伪北满铁路局房舍,1936年当局清理路产,该院遂于3月15日由南岗铁路局官房迁往道里水道街第一中学校院内,时任院长为赵贵。1936年7月,法律四班学生48人、经济三班学生7人毕业。1937年6月,法律五班学生41人、经济四班学生13人、经济五班学生27人毕业。因伪满政府提出撤销方案,该院于同年6月30日停办。 经济科的商学系并入是年才成立的伪俄侨事务局高等商学院。1937年10月2日,法学院举行最后一次公开的教授会议。12月11日,在马迭尔宾馆举行最后一届毕业生晚宴。 从1920年至1935年,哈尔滨法政大学(俄部)共举行12次毕业式,共有232人获得一等及二等毕业证书,其中法律科143人,经济科89人。在俄部毕业的中国学生有17人。 今南岗区中宣街24号,蓝天幼儿园。高淑华、呼涛:《原哈尔滨学院揭秘:日培训对苏特务的“基地”》,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

  1. 信息
  2. 导言
  3. 第一章 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源起
  4. 第一节 从同文馆到北京大学法科预科
  5. 第二节 京师法律学堂(1906—1911)
  6. 第三节 京师法政学堂(1907—1912)
  7. 第四节 其他公私立法政学堂与法政教育机构
  8. 第五节 北京法政专门学校及其后续
  9. 第六节 小结
  10. 第二章 国人早期留洋学法考
  11. 第一节 留洋学法肇始
  12. 第二节 马建忠赴法留学考
  13. 第三节 留学日本法政速成科
  14. 第四节 小结
  15. 第三章 北洋大学法科与民国时期的“院系调整”
  16. 第一节 北洋大学历史回顾
  17. 第二节 蔡元培与北洋大学法科的失去
  18. 第三节 北洋大学法科学生举例
  19. 第四节 余音
  20. 第五节 小结
  21. 第四章 法律教育在边疆:20世纪前期的东北
  22. 第一节 清末民初东北法政教育述略
  23. 第二节 “哈尔滨”地望辨析
  24. 第三节 俄控“哈尔滨自治市”及华控哈尔滨特别市时期的法律教育
  25. 第四节 日踞初期哈埠的法律教育
  26. 第五节 日踞时期长春的法律教育
  27. 第六节 小结
  28. 第五章 没有法律系的法学院?
  29. 第一节 燕京大学法律学系
  30. 第二节 清华大学法律学系
  31. 第三节 小结
  32. 第六章 中国新法学研究院考
  33. 第一节 中国新法学研究院的设立及其使命
  34. 第二节 中国新法学研究院的“研究员”
  35. 第三节 中国新法学研究院的归宿
  36. 第七章 两所“中国政法大学”
  37. 第一节 从朝阳学院到北平政法大学(筹)和中国政法大学(1949.7—1950.3)
  38. 第二节 从中国政法大学(1949.7—1950.3)到中国人民大学
  39. 第三节 从北京政法学院到中国政法大学
  40. 第四节 两种法律教育传统的交汇
  41. 第八章 中国法律教育的复调
  42. 一、法律教育与有形之手
  43. 附录1 《万国公法》的中译
  44. 附录2 马克思的法律教育
  45. 附录3 法学博士迷思
  46. 附录4 法学家的著作权
  47. 图片索引
  48. 表格索引
  49. 后记
  50. 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