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2023年版)_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
内容节选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022年8月19日 ·退役军人部发〔202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三、各地要提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8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2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4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8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2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40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5元,提至每人每月645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全额补助。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79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附件1 残......
- 信息
- 出版说明
- 修订说明
- 一、综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意见
- 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民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
- 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
- “十四五”民政信息化发展规划
- 二、社会组织管理
- 1. 综合
- 2. 社会团体管理
- ·请示答复·
-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
- 4. 基金会管理
- 三、基层政权建设与社区治理
- 1. 基层政权建设
- ·文书范本·
- 2. 社区治理
- 四、婚姻、收养登记管理
- 1. 婚姻登记
- ·文书范本·
- 2. 收养登记
- 五、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 1. 儿童福利
- 2. 老年人福利
- 3. 残疾人福利
- 4. 福利机构
- 5. 慈善事业
- 6. 福利彩票
- ·文书范本·
- 六、社会救助
- 1. 综合
- 2. 扶贫
- 3. 城市低保
- 4. 农村低保
- 5. 农村五保供养
- 6. 流浪救助
- 七、抚恤优待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烈士褒扬条例
-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光荣院管理办法
-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 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 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 ·请示答复·
- 八、殡葬管理
- 殡葬管理条例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 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航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 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 民政部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的通报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 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文物局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
-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
- 九、区划地名管理
- 1. 行政区划管理
- 2.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 3. 地名管理
- 十、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
- 志愿服务条例
-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
-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
- 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
-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 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
-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
-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十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
- 民政部对“关于解决华侨权益保护有关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 民政部关于推动我国科技捐赠发展的提案答复的函
- 民政部对“将有一定收入的刚性支出导致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的建议”的答复
- 民政部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建议”的答复
- 民政部关于完善社会组织法律体系的提案答复的函
- 民政部对“关于深化探索农村殡葬改革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 民政部对“关于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福利水平的建议”的答复
- 民政部对“关于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的建议”的答复
- 民政部对“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办非企业’名称和性质的建议”的答复
- 民政部“关于维护地方公益志愿者组织协会活动开展的建议”的答复
- 民政部对“关于基层民办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 民政部对“将城镇非低保但相对贫困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单人户纳入低保范畴的建议”的答复
- 民政部对“关于在《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中增加三级下肢残疾人群体并提高补贴标准的建议”的答复
- 民政部对“关于重度残疾人无需单独立户也可享受低保的建议”的答复
- 民政部对“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建议”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