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文摘.2016:总第1卷_张广兴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张广兴
内容节选
宪法学精要摘编 合宪性解释在我国法院的实践 杜强强(首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原载于《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第107—125页 对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讨论,自2008年以来已经成为我国宪法学理论的一个热点。学者们的讨论大多重视其概念和原理的抽象层面,而对我国的法律实践关注不多。实际上,我国各级法院已经在频繁地运用合宪性解释方法处理案件。该文力图对我国司法裁判中已经出现的合宪性解释实践进行初步的分析和归纳。 一、司法裁判中隐形的合宪性解释 合宪性解释在实践中善于隐形,需要细加分析方能辨认。例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阎贵柱等诉喻小龙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夫妻间的一般侵权责任须以重大过错为构成要件,从而限缩了《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适用。以婚姻关系的特殊性限制过错原则的适用,这已经超出了民法的框架,实际上是引入了位阶更高的宪法层面的考虑。这是因为,婚姻法虽是规范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律,但它却不能作为限缩《民法通则》条款文义的理由,法官于此必须找到“更高的理由”。在此情形之下,诉诸宪法似乎就是自然而然的选择。合宪性解释要求人们不是从婚姻法的角度,而是从宪法的层面来看待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受国家的保护”,《婚姻法》是落实此种保护义务的法律途径,民法虽属私法,但也是立法权行使的结果,当然也要受基本权利的直接拘束。所有民事法律规范,包括体现过错责任原则的《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都是落实此种保护义务的途径。若仅以微小过失或者一般过错即追究夫妻之间的侵权责任,怎能体现国家对婚姻的保护?只有将其限缩至重大过错范围内,过错责任原则才能体现这个目标。这可以视作法院基于婚姻受宪法保护的意旨,而对《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进行的合宪性解释。 二、文义转换与择一适用:合宪性解释的两种基本方法 转换文义是合宪性解释的重要方法,它在多数情形下都藏身于目的论限缩或者扩张的表象之下。反过来说,目的论的限缩或者扩张通常也都伴有对法律文义的转换。民法领域内这种目的论扩张或者限缩的案例甚多,例如将《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限定其不适用于基于身份的请求权;将《婚姻法》第29条的“未成年的弟、妹”扩张到“成年的弟、妹”;将《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扩张到男方不得提出解除无效婚姻的请求;将《婚姻法》第38条规定的探视权由“离婚后”行使扩张到“非婚”的母亲亦可行使;将《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婚生子女”扩张到包括通过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将《民法通则》第13条上的“精神病人”扩张到“植物人”。其他法律领域内的案件,例如将《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扩张为“建筑物和设施”;将《劳动法》第2条对劳动关系的界定,扩张适用于私人之间。这些都是目的论的扩张或者限缩,隐含有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运用。 合宪性解释的另一方法,是在法律的多重含义中择一适用。具体而言,在法律的数种解释方案中,有的存在违宪疑虑,有的没有,此时法院就应当以宪法为判准而选择没有违宪疑虑的解释方案。这方面的案例,例如将《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解释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将《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的宣告死亡的申请制度,解释为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恶意不行使申请权的,则第二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申请;将《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的“受害人”解释为不仅包含直接受害人,也包含间接受害人在内;将《民法通则》第140条“提起诉讼”可中断时效的规定,解释为即便对非侵权人提起诉讼也发生时效中断的结果;将《物权法》第230条上的“债务人的动产”解释为,既包括债务人所有的动产,也包括债务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将《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的“教科书”解释为不包括教师用书在内;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解释为是指吊销与肇事车型相符的准驾车型的驾驶证。这些都是在法律文义范围内的择一适用,隐含有合宪性解释的运用。 总体来说,实务中对合宪性解释方法运用,无论是转换文义还是择一适用,多发生在民法领域、尤其是婚姻家庭和继承法领域,并多涉及基本权利的冲突问题,而在其他法律领域内的案件不多,特别是刑法领域。这是因为,在合宪性解释中,对法律的文义转换,无论是扩张还是限缩,多涉及法律漏洞的填补。填补法律漏洞意味着法官造法,而法官在民法领域造法要远比在刑法领域来得正当。另外,就民法规范而言,由于任意性规范可由当事人排除适用,而强制性规范多牵涉公共政策,更易于引发宪法层面的考虑。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因事关社会共同体的伦理秩序,以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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