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指引与实务_孙大明 编著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孙大明 编著
内容节选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节选)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 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 信息
- 序
- 研制及使用说明
- 第一章 概论
- 第一节 基本概念
- 第二节 基本原则
- 第三节 司法鉴定分类
- 第四节 司法鉴定程序
- 第五节 委托书
- 第六节 常见的人身损害司法鉴定委托事项
- 第七节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模式
- 第八节 道标工标通标条款分布统计与对照表
- 第二章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 第二节 分则(损伤程度分级)
- 第三节 附则
- 第四节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速查表
- 第五节 附表(常用人体功能分度/分级/分型表)
- 第三章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 第一节 总则
- 第二节 分则(伤残分级)
- 第三节 附则
- 第四节 附录
- 第五节 道标伤残分级速查表(按部位)
- 第六节 附表(常用人体功能分度/分级/分型表)
- 第四章 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
- 第二节 分则(工伤分级)
- 第三节 《工标》2014年版与2006年版对照表
- 第四节 工伤伤残分级速查表(按部位)
- 第五节 《〈工标〉指南》附表
- 第五章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 第二节 分则(致残程度分级)
- 第三节 附则
- 第四节 附录
- 第六章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
- 第二节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公安行业推荐标准)
- 第七章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 第二节 分则(评定与分级)
- 第三节 附录
- 第八章 人身损害赔偿其他鉴定
- 第二节 《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
- 第三节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评定
- 第四节 残疾辅助器具鉴定(上海市)
- 第五节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行标)
- 附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节选)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节选)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节选)
-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节选)
-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节选)
-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 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
- 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
- 外伤性癫痫鉴定实施规范
-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 周围神经损伤鉴定实施规范
-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性侵害案件法医临床学检查指南
-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 附表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