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婚姻法律援助大全_刘泽邦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刘泽邦
内容节选
第一章涉外婚姻 第一节未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如何在国内起诉离婚? 法律焦点 未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如何起诉离婚,在法律上主要涉及此类离婚的程序性规定。 现实案例 玄明泰(化名),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中国国籍,朝鲜族。黄琳(化名),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中国国籍,汉族。2002年9月二人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相识,之后便坠入爱河。经过了三年的恋爱后,2005年9月9日二人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 2008年春节过后,玄明泰所工作的公司为了开拓韩国业务,排玄明泰等前往韩国工作。2008年4月,玄明泰前往韩国工作,黄琳则一直在国内工作。这样持续了一年多以后,玄明泰由于工作表现出色,其所工作的公司决定让玄明泰作该公司在韩国公司的负责人。此后,二人的关系逐渐冷淡。 2010年3月,玄明泰通过电子邮件告诉黄琳,自己已经喜欢上别人,向黄琳提出离婚。黄琳接到邮件后也觉得二人前途渺茫,决定与玄明泰离婚。双方由于对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玄明泰也不同意回国与黄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黄琳决定起诉离婚。 那么,黄琳该如何起诉离婚? 法律建议 黄琳可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讲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将夫妻双方均系未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诉讼离婚,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为,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第二种为,双方均居住在国外。对于两种情形,诉讼离婚时,中国法院均有权管辖。对于第一种情形,无论是居住在国内方还是居住在国外方起诉离婚,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第二种情形,无论哪方起诉离婚,起诉的原告方可以选择由其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黄琳起诉离婚时,黄琳居住在国内,玄明泰居住在国外,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此时,无论玄明泰是否在国外起诉,黄琳均可以在中国法院起诉,而且可以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提醒 黄琳在起诉前可与玄明泰再协商一下,看能否劝玄明泰回国与其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之后,确实行不通,再行起诉。因为玄明泰在国外,黄琳可以在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由于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涉外民事案件,在程序方面相对麻烦,而且周期较长,不利于双方尽快解除已感情破裂的婚姻。 证据提示 黄琳与玄明泰的结婚证,用以证明双方结婚事实;玄明泰在韩国工作居住的材料,用以证明黄琳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及本案的涉外因素。 文书提示 起诉书、证据目录。 答辩预测 如果玄明泰已在国外起诉,其可能会以其已起诉为由进行答辩。 案件展望 如果经法院查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离婚,法院将会准许双方离婚;否则会驳回黄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裁判设想 法院可能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三十二、四十六条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判决:准予黄琳和玄明泰离婚。 核心法词 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二节定居国外的华侨如何在国内起诉离婚? 法律焦点 定居国外的华侨如何在国内起诉离婚,在法律上主要涉及此类离婚的程序性规定。 现实案例 吴楠(化名)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中国国籍。2003年7月吴楠在国内某名牌大学毕业之后,在父母的......
- 信息
- 自序
- 第一部分婚姻效力
- 第一章有效婚姻
- 第二章无效婚姻
- 第三章可撤销婚姻
- 第四章婚姻解除
-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财产
- 第一章夫妻共同财产
- 第二章夫妻个人财产
- 第三章夫妻财产约定
- 第四章结婚彩礼
- 第三部分子女抚养
- 第一章婚生子抚养
- 第二章非婚生子抚养
- 第三章养子女抚养
- 第四章继子女抚养
- 第四部分涉外婚姻
- 第一章涉外婚姻
- 第二章相关规定和文件
- 第五部分同居及其他
- 第一章同居
- 第二章其他
- 第六部分文书样式
- 一、民事起诉书
- 二、民事答辩书
- 三、调查取证申请书
- 四、财产保全申请书
- 五、笔迹鉴定申请书
- 六、财产评估申请书
- 七、民事上诉书
- 八、民事上诉答辩书
- 九、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
- 十、离婚协议书
- 附录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