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第三版 新世纪法学教材)_丁伟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丁伟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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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国跨国破产的法律适用 伴随着跨国公司数量和规模的急剧扩张,各种原因导致的跨国破产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由于破产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各国法律文化背景的不同,各国破产法的规定存在诸多差异,并且在处理跨国破产案件的协调上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如何在跨国破产案件的管辖权、跨国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跨国破产的和解等问题上加强有关国家间的合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章主要讲解跨国破产的基本问题,介绍主要国家相关的立法成果和国际实践,并对我国的立法规定进行简单评介。 第一节 概 述 一、跨国破产概述 (一)破产及破产法 破产,是指当债务人陷入无力偿债的状况时,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2009年2月12日上午,石家庄市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另外,当债务人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时,也可以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破产首先是一种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一旦债务人陷入无力偿债这种事实状态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既可以自行协商寻求解决债务的途径,如延期偿付,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然而,通过向法院申请破产是解决无力偿债最通常使用的方式,如上述三鹿破产案件就是采取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方式。在此方式下,为了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由法院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概括的强制执行——不论通过清算还是企业重组的方式——以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一般进入清算(liquidation)型程序,当然,债务人也可以寻求再建(rehabilitation)型的程序,如重整(reorganization)或和解(reconciliation)。 破产清算程序,具体就是指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定的程序指定破产管理人,由管理人收集管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用拍卖等概括性的强制执行程序对该财产进行处理,用所得利益公平地偿付所有债权人,并消灭债务人的商事主体资格的一种程序。这种制度旨在使陷入无力偿债状况的债务人退出市场,并最大限度和公平地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破产再建型程序,一般情况下是指在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或破产和解程序,从而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样做的最积极的意义在于,使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的同时,债务人也获得了重生的机会。破产法中再建程序的日益完善,体现了破产法的立法理念从单纯保护债权人利益,逐步过渡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开始关注债务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保护。 (二)跨国破产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科技的迅猛发展和资本积累的急剧膨胀导致了对外直接投资的迅速增长,由于劳动力成本的差异和对资本觅利本性的驱使,作为国际直接投资重要主体的跨国公司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及其与跨国公司外部其他实体之间的经济交往活动,对国际贸易和金融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近年来,随着全球范围内贸易和投资活动的日益频繁,除了跨国公司以外的其他国际投资活动,如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BOT项目等投资活动中,产生了大量的跨国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也产生了大量与之相关的跨国破产案件。与跨国公司的数量、规模和影响比较而言,个人跨国破产的数量、规模和影响都较小,所以,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本章论述的主要是跨国公司破产问题。参见石静遐:《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在跨国公司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中,妥善解决破产问题的重要性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因为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投资母国的经济利益和投资东道国相关经济主体的运营和发展,而且对跨国公司投资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及贸易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例如,许多大型公司借贷涉及母公司的担保或子公司的交叉担保,担保中有关于交叉违约的规定。即使集团公司中只有很小的一部分发生财务困难,也可能对整个集团公司产生很大的影响,波及其他一系列公司,甚至整个集团公司。此外,还会有其他原因,如公司间的负债等,使一个成员的破产引起整个公司的全面崩溃 ,由此可见跨国破产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 跨国破产,简单来说是指在一国发生的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在至少一个以上的国家,更复杂的情形还包括破产案件涉及公司的经营或分支、附属机构分布在更多的国家,或者是公司的资产或其债权人分布在更多不同的国家。在著名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下文简称“广信破产案”)中,共有近500家境内外债权人申报债权,其中80%来自日本、美国、德国、瑞士、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130多家著名银行,此案就是典型的跨国破产案件。再比如,某总部在中国注册的公司,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有动产和不动产,并设有营业场所,当其在中国的公司总部陷入无力偿债的情况时,该总部公司共有近百家境内外债务人,此时,该总部公......

  1. 信息
  2. 前言
  3. 第一编 总论
  4.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5.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渊源
  6. 第三章 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7. 第四章 国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8. 第五章 国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
  9. 第六章 国国际私法的主体
  10. 第二编 国法律适用编
  11. 第七章 国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适用
  12. 第八章 国涉外法律行为与代理的法律适用
  13. 第九章 国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14. 第十章 国跨国破产的法律适用
  15. 第十一章 国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16. 第十二章 国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17. 第十三章 国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基本制度
  18. 第十四章 国常用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19. 第十五章 国涉外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20. 第十六章 国国际海事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21. 第十七章 国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
  22. 第十八章 国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23. 第十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24. 第三编 国程序编
  25. 第二十章 国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26. 第二十一章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27. 第四编 区际法律冲突编
  28. 第二十二章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
  29.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