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裁判文书精粹与观点梳理_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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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借贷合同 法定代表人变更后, 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还有代表权, 不应仅凭工商登记来认定, 还应审查公司是否仍由行为人实际控制经营、是否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等 ——工商银行星海支行与大连华通凯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观点】 (1) 法定代表人变更后, 变更前的行为人还是否有代表权, 不应仅凭工商登记来认定, 还应审查公司是否仍由行为人实际控制经营、是否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担保。 对这一问题的认定, 须结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的原因以及公司的经营情况等方面予以综合分析判断。 (2) 公章是公司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身份代表, 公司对行为人使用公章的限制, 表明行为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限已受到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号 (2018) 最高法民终36号 上诉人 (原审被告): 科技学院。 法定代表人: 高小某, 该学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鑫辉,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云慧,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原审被告): 华通凯路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某, 该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爱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贾可,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 负责人: 张某, 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时洪武, 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文健, 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阳光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建某,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鑫辉,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云慧,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华通夕阳红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生某,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鑫辉,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云慧,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阳光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小某,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鑫辉,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云慧,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华通物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某,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鑫辉,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云慧,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成大置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小某,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鑫辉,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云慧,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科技学院、华通凯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 (以下简称工行星海支行) 及原审被告阳光投资集团、华通夕阳红公司、阳光投资公司、华通物业公司、成大置业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辽宁高院) (2015) 辽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 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科技学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慧, 上诉人华通凯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文、贾可, 被上诉人工行星海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洪武, 原审被告阳光投资集团、华通夕阳红公司、阳光投资公司、华通物业公司、成大置业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技学院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改判科技学院无需支付罚息并按照欠款余额支付利息; 2. 上诉费用由工行星海支行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本金余额错误, 对利息计算方式的判定缺少合同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2017年4月20日科技学院偿还工行星海支行的200万元本金未予认定错误,截至一审判决作出之日, 本金余额应当为3. 74亿元, 利息计算应当以此基数计算。 (二) 科技学院不应支付罚息, 一审判决科技学院自2015年11月21日起支付逾期罚息, 属认定事实错误。从2015年5月14日起, 借贷双方一直按照另行达成一致的利率标准履行合同。从原审科技学院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 2015年5月14日科技学院向工行星海支行递交了《关于科技学院下调贷款利率的申请》 ,工行星海支行于2015年5月21日出具的业务回执单显示工行星海支行接受了科技学院的申请方案, 按照基准利率执行。科技学院提交的新证据转款明细单及转款银行凭证能够证明, 自2015年8月6日到2017年9月13日期间, 科技学院按照账户监管协议的要求将收取的学费共计34118万元转至工行星海支行暂收户内,由该行按照应还款额自行从上述款项中进行扣划, 上述款项足够该行进行扣划。2014年5月至2017年12月21日的还款明细及银行扣款凭证证明, 工行星海支行主动扣划应划款时, 仍......
- 信息
- 序
- 一 合同纠纷
- (一) 买卖合同
- 未订立买卖合同时确定买卖关系的主体, 需结合买卖过程中形成的证据综合认定
- 委托运输合同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约定收取的代发费用应指发运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明确列明的费用种类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行为人代表公司参加投标、签订合同等行为可视为表见代理中的表见外观
- 当事人在外国法院及他案中所作的陈述不能当然地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需要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 违约金的调整应兼顾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实际损失等,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 (二) 股权转让合同
- 控股股东以个人名义从事与公司有关的商行为属于代表行为, 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 (三) 建设工程合同
- 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的预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 管辖权阶段对证据的形式审查阶段应以当事人主张的诉讼标的额为准而非合同标的额
- 合同无效后的不当得利返还之债独立于原合同
- 法院可由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本案的有关事实
- (四) 借贷合同
- 各自独立的公司, 一方通过资产转让取得另一方的资产, 不应认定为转移资产恶意逃债
- (五) 债权转让合同
- 代表行为无效不意味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无效
- (六) 保理合同
- (七) 租赁合同
- (八) 复合型合同
- 法院判决在驳回当事人以违约为由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同时, 将当事人根据合同应当返还的款项一并在案件中作出处理并未超出案件的审理范围
- 二、 知识产权纠纷
- 涉及方法专利的民事侵权诉讼中, 实施被诉侵权方法的证据材料通常由被诉侵权人控制或者保存, 专利权人依法提出证据保全, 法院应当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若要求保护色彩, 须在简要说明中明确声明, 未说明的不予保护
- 在商标近似性判断的过程中, 具有充分证据证明的特定历史背景, 可以作为确定两商标能否善意共存的考量因素之一
- 三 票据纠纷
- 记载的出票日期可以与实际出票日不一致而事后予以补记
- 四 管辖权异议纠纷
- 经过初步审查即可认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提出的情形下, 人民法院不应依据该两项诉讼请求的标的额的总额确定管辖法院
- 五 执行纠纷
- 在对执行异议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上, 应坚持较高的、外观化的判断标准, 且应高于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能否排除执行的判断标准
- 申请人主张涉案标的物应归其所有, 属于案外人对于被执行标的物提出的能够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 符合法律规定的案外人异议情形
- 主合同超出仲裁范围的, 包括从合同的整个仲裁裁决都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