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宪法学的界面_赵世义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赵世义
内容节选
本文发表于《法学研究》,1995年第1期。对《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的质疑 ——与童之伟同志商榷 更新宪法学研究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以适应民主宪制发展的需要,已引起宪法学界深切的关注,不少学者的探索已取得可喜成果。《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发表的童之伟同志《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的文章(以下简称《重构》文),正确地提出了需要界定宪法学体系逻辑起点的问题,并独创性地推出了“社会权利分析方法”和对重构宪法学新体系的看法。文章探求真理的勇气甚为可嘉,但其基本观点和方法却有诸多缺失。笔者在此特提出一管之见,求教于作者和学界同仁。 为全面、准确地理解《重构》文的观点和便于阐明问题,必要时我们将联系童之伟发表在《法学》1994年第9期上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之改造》一文(以下简称《改造》文)的相关论述一并予以分析和讨论。 一、“社会权利”透视 任何一门社会科学想要导入某种特定的研究方法来构建其学科理论体系,都有一个首先确定该学科逻辑起点的问题。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重构》文正确地提出了问题,但它用“社会权利”作为宪法学的逻辑起点,就使其解决问题的方案显得难以自圆其说。马克思:《资本论》初版序,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2页。 在界定学科逻辑起点方面,马克思指出:“已经发育的身体,比身体的细胞更容易研究……对于资产阶级社会,劳动生产物的商品形态或商品的价值形态,就是经济的细胞形态。” 马克思以商品为逻辑起点,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历史发展,确立了完整严密的政治经济学体系,堪称楷模。从中可见,作为社会科学逻辑起点的基石范畴,通常应具备以下一些条件:其一,它是研究领域内常见的普遍存在的事物。其次,它是研究对象的基本单位,蕴含了研究对象基本矛盾发展的胚胎。最后,它既是学科体系展开的逻辑起点,又是研究对象发展过程的历史起点。《重构》文在否定用“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及其相互关系”作为宪法学逻辑起点的主张时认为:“这一语词的抽象程度不高,包含了三个不同的事物,不能作为一个宪法学范畴看待”,“仅从这一提法实际上涉及两个层次的三个相对独立的事物这点看就不可取。”如果我们没有误解的话,作者确定学科逻辑起点的条件是两个:一是抽象程度高的范畴比抽象程度低的范畴更适合充当学科的逻辑起点;二是一个事物可以作为学科的逻辑起点,而两个或三个相对的事物则不能作为起点。根据何在?为什么在选择学科逻辑起点时抽象优于具体,一个范畴优于多个范畴?作者没有告诉我们。实际上,抽象程度以多高为宜,用什么标准来衡量抽象程度的高低,都是很难说清的。就范畴数量来说,有的学科以一个范畴为逻辑起点,如政治经济学;有的以两个以上的范畴为逻辑起点,如民法学;多数学科以一对范畴为起点。因此,用抽象程度高低和数量多寡作为衡量一个范畴能否充当学科逻辑起点的条件是没有根据的。而且,把“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及其相互关系”误认为三个相对独立的事物更不合情理。在这里只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两个事物,“相互关系”被特别标明并非因为它是独立的事物,而是提醒人们用联系的眼光看待这一对范畴。 弄清学科逻辑起点的条件后,我们看《重构》文“作为宪法学的基石范畴和构建宪法学专业基础理论的逻辑起点”的“社会权利”又是怎样的东西。可以说,在《重构》文构建的宪法学体系中,“社会权利”作为贯串始终的一条红线,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对于如此重要的范畴,作者是怎样界定的呢?文章指出:“本文所谓‘社会权利’是指一定社会一切权利和权力之总和,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国家权力是其两个基本构成方面。”这个定义只列举外延,没有揭示内涵,且综观全文也没有一个描述性的定义。这种模糊的、简单化的定义与文章声称的“社会权利”范畴至关重要的地位是极不相称的。这还只是问题的表面,真正的要害在于:非不为也,是不能也。《重构》文声称的“那个在理论上和逻辑上一定存在”的“社会权利”究竟为何物,是否就一定存在,是从哪里来的? 首先,《重构》文的“社会权利”不是从宪制实践经验中归纳出来的。无论从各国宪法的书面规范或近现代宪制的实际运行中,还是从应有权利、实有权利或法定权利的存在形态中,我们都只能看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现象,而其中的社会权利与《重构》文所谓“社会权利”却相去甚远,如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的权利”,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有关“社会权利”的规定等。由此我们发现,作者在文中使用的“社会权利”与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用语相佐。虽然不恰当的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用语是可以修改的,但目前人们还看不出我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对社会权利规范的用语有何不当,不太可能为保留《重构》文的“社会权利”而修改宪法或国际公约。《重构》文的“社会权利”概念只能引起宪法学概念的混乱,......
- 信息
- 再版序言
- 自序
- 上编 资源配置与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经济学研究
- 第一章 权利的经济分析及其方法
- 第二章 权利的经济属性
- 第三章 权利保障制度的经济功能
- 第四章 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 第五章 经济权利与自由的保障
- 后记
- 下编 赵世义学术论文选编
- 平等、自由和公民权利的经济观
- 对《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的质疑——与童之伟同志商榷
- 宪法关系论纲
- 关于人权理论问题的几点思考
- 立法的实质:发现民众心中的法
- 法国人权观嬗变的历史轨迹
- 从分析到综合:宪法学通向成熟之路
- 从资源配置到权利配置——兼论市场经济是宪法经济
- 经济宪法学——宪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交融的历史启迪
- 从科学分析到人文综合——中国宪法学通往成熟之路
- 财产征用及其宪法约束
- 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制约
- 代际冲突与宪制发展
- 经济宪法学基本问题
- 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
- 为私法正名
- 再版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