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的世纪:美国保险法和侵权法的协同_(美)肯尼斯·S.亚伯拉罕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美)肯尼斯·S.亚伯拉罕
内容节选
第一章新时代的开启 如今,我们通常认为侵权责任与责任保险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事实上,考虑到个人和机构现在及数十年来所面对的责任承担范围,侵权责任可以在无责任保险的情况下存在,是一件很难想象的事情。如果没有责任保险的话,潜在的被告将面临巨大的财务风险,许多应获赔偿的受害者也将得不到救济。 然而,侵权责任在责任保险出现之前,其实已经存在很久了。众所周知,在中世纪的英国,就有针对特定形式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例如,在15世纪的时候,一种有限的侵权责任[当时被称为“侵害”(trespass)]从萌芽逐渐发展到了常规化。[1]但责任保险却直到400多年以后的19世纪80年代才开始出现于英国和美国。 在此之前,像笔者下文所解释的那样,对侵权责任投保是违反公共政策的。即便是对过失导致的损害责任投保,都会被认为是不当地鼓励了不负责任的行为。但在此之后的19世纪晚期的工业化经济中,意外损害开始爆炸式地发生,侵权索赔变得更加普遍,赔偿受害人也逐渐被认为是侵权法的一项独立且重要的功能。因此,责任保险的需求与日俱增。直到增加的需求强烈到足以对禁止为侵权责任投保的公共政策产生压力时,法院才开始对责任保险产生更加积极的看法。 这一时点到来之后,改变很快就发生了。在通过法律规则表达公共政策的法庭上,责任保险从不被认同变得受到肯定。之前受到批评,是因为它被视作为人们规避道德责任提供了一种手段,而现在被认为是社会所必需之产品,则是由于觉得它有助于确保事故受害人就其损害获得赔偿。 故此,责任保险市场这样一个新的市场蓬勃地发展了起来。在责任保险出现后的25年里,对责任保险的需求一直在增长。而且,几乎不可避免地,由于处于风险中的是责任保险人的金钱,故保险人除了为保单持有人的责任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外,还为保单持有人提供诉讼抗辩的服务,并且决定其是否以及何时和解。是故,整个索赔过程都在保险人的控制之下。这种安排会被证明对侵权责任和保险的现代关系具有深远影响。由于对索赔过程的控制,责任保险人将会成为侵权法体系中一个为众人熟悉的面孔,以及几乎所有与侵权索赔相关事项的转接媒介。 本章讲述的是责任保险发展早期的故事。笔者将以检视18—19世纪禁止对过失导致之损失投保的公共政策为开端,探究了该政策随19世纪的推进而逐渐消亡的过程。接着,笔者将展示这一公共政策的消亡和责任保险在法庭上的最终合法化,如何反映了为现代侵权法体系奠定基础的思想上的转变。这一现代侵权法体系极大地依赖责任保险作为保护被告和赔偿原告的来源。故事结束于1910年劳工补偿制度通过前夕,此时的责任保险体系已经初具雏形。而最终被归为反对责任保险人的批评的声音,也已处于早期发展之中。 第一节道德风险和十九世纪的保险 19世纪的保险主要是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它们最初出现于18世纪的美国,并在此后持续发展,在美国南北战争前夕,火灾保险的重要性超越了海上保险。火灾保险、海上保险以及同样在19世纪中叶变得重要得多的人寿保险,都是我们现在所称的“第一方保险”,即承保保单持有人自己之损失风险的保险。而责任保险则通常被称为“第三方保险”,即承保保单持有人因给他人造成损失而产生之责任风险的保险。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中,被保险承保的保单持有人是“第一方”,保险人是“第二方”,(在责任保险的场合)遭受损失和起诉保单持有人的受害人是“第三方”。 无论是第一方保险还是第三方保险,道德风险都是保险人面临的典型难题之一,即保单持有人在投保后往往会比没有投保时更加不注意避免损失。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保险的销售反而增加了保单持有人和保险人遭受损失的风险。保险人在早期就发展出了防范第一方保险之道德风险的方法。比如,当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损失时,绝对排除保险赔付。又如,许多保险人要求保单持有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既不会承保与保单持有人完全陌生的人的生命,也不会承保保单持有人对之没有任何利益的财产。在18世纪的某几十年里,英国的保险人的确销售过无保险利益的保险,但结果却并不理想。无保险利益的保险是把陌生人的生命作为赌注,并且可能引发更多不道德的行为。最终,英国议会通过确立保单持有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则,禁止了此类保险的销售。而美国则长期奉行着该规则。如果保单持有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 在第一方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可以降低道德风险。保单持有人在为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或其所依靠的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投保之时,就已经有了保护保险标的的激励。即使在投保后,保单持有人避免损失的激励会略有减弱,保险人也依然可以通过拒绝承保保险标的的全部价值予以应对,此时被保险人对避免损失享有一定的经济利益。 而相比之下,在责任保险中防范道德风险对保险人而言更加困难。在该领域中,被保险人注意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并不能使其本人获益。......
- 目录
- 第五章 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和长尾性
- 致谢
- 导言
- 第一章 新时代的开启
- 第二章 侵权法改革的发端:劳工补偿
- 第三章 驾驶人、律师、保险人:一个高成本的组合
- 第四章 医生的困境:医疗过失责任与健康保险体系
- 第五章 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和长尾性
- 第六章 责任与保险,何者在先?
- 第七章 平行来源规则、大规模侵权责任和“9·11”事件的重要意义
- 第八章 反复出现的主题,值得深思的局限
- 译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