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法律规范理解与典型案例_徐伟红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徐伟红
内容节选
第六章 依法严惩“保护伞” 本章导读 扫黑就要铲除黑恶势力的生存土壤, 这个土壤就是“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 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 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 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 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凡是黑恶势力能够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 根本原因在于“保护伞”的存在。 从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来讲, 发生在基层的、身边的腐败影响更深更大。因此《通知》要求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扫黑除恶的着力点, 除了打击黑恶势力本身, 还要打击基层的腐败, 查处“微腐败”, 把打击“保护伞”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 做到同步侦办, 尤其要抓住涉黑涉恶和腐败长期、深度交织的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重点督办。 为了贯彻《通知》精神, 严厉打击“保护伞”, 本章将具体分析: 包庇行为的认定、及时移送违法违纪线索的要求、严惩农村“两委”等人员犯罪的法律规定、律师会见制度等内容。 第一节 包庇行为的认定 《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指导意见》第22条规定: “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的 ‘包庇’ 行为, 不要求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酌情从重处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 事先有通谋的, 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的认定 (一) 行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刑法》第294条中的“包庇”行为、 “纵容”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所谓“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 而通风报信, 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 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所谓“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 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党政机关、权力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队中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否则不构成本罪。但应注意“包庇”行为不要求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酌情从重处罚。 二是行为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实施了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行为。如果不是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上述行为, 即使主体身份相符, 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如行为人只是为一般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故意泄露了国家秘密或实施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虽然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但亦只能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来定罪处罚。对行为人是否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应有充分证据来证明, 不能简单推断, 以维护执法的严肃性。[46]. 参见覃珠坚: 《试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他罪的界限》, 载《广西社会科学》 2002年第6期。 (二) 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刑法》第306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307条 (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310条 (窝藏、包庇罪) 、第398 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417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存在法条竞合情况。为了准确认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我们有必要了解各个犯罪之间的区别。 1.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 (1) 主体有不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这两罪的犯罪主体。如果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 其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以及阻止他人作证的行为不构成这两罪, 直接可以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 犯罪行为特征不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行为是指包庇行为、纵容行为, 即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法犯罪的行为。 妨害作证罪的犯罪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
- 信息
- 前言
- 上篇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 法律规范理解与典型案例
- 第一章 工作原则与重点
- 第二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与惩处
- 第五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认定标准
- 第八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认定标准
- 第三章 恶势力犯罪的认定与惩处
- 第四章 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 第五章 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
- 第六章 依法严惩“保护伞”
- 第七章 涉案财产的处置
- 第八章 对办理案件的其他要求
- 下篇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相关法律规范
- 一、相关法律
- 二、相关规定
- 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