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_廖淋森;陈辉芳;杨秋霞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廖淋森;陈辉芳;杨秋霞 主编
内容节选
第一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述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事件是突然发生的,不易预测,具有公共卫生属性,针对不特定社会群体,并对公众健康的损害和影响达到一定程度。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征 1.突发性和意外性 突发性的含义是指突发事件在发生之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征兆,因此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预警,但是要对其进行做出准确的判断预测并做出有针对性的预警是非常困难的;意外性是指事件的产生和进一步的发展往往是难以做出判断并且完全不在掌控当中的。当然,如果建立了一个行之有效并且监控全面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更多的突发事件是能够做到预警有效、响应迅速并且能够让我们从容应对的。 2.多元性和严重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没有特别的指定群体和人群,社会的每一份子都有可能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危害的对象。所以这类事件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另外我国的国土面积宽广,人口数量多而且分布不均,人口密度由东向西逐渐递减,各地区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经济发展各不相同,由此也造成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和自然环境千差万别、情况复杂。所以,我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种类呈现多样化的特点,这其中就包括了各类群体疾病、各类病毒造成的疾病流行、食物药物中毒、职业健康危害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造成的危害范围包括了社会公众和社会环境,所涉及的领域包括了经济、文化、生态等各个方面,因此造成的危害是广泛而严重的。这种危害有的影响深远,比如核泄漏事故;有的影响短暂,比如自然灾害后的疫情;有的造成直接影响,比如疾病的突然暴发;有的造成间接影响,比如严重危害后给社会造成的恐慌心理等。可以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具有相当程度的严重性。 3.特定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发生在公共卫生领域的突发事件,具有公共卫生的属性,它不针对特定的人群,也不是局限于某一个固定的领域或区域,而是牵涉广泛的社会群体,尤其是对儿童、老人、妇女和体弱多病者等特殊人群的影响更加突出。 4.危害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果往往较为严重,涉及范围广,它对公众健康的损害和影响达到一定的程度。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 1.重大传染病疫情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具体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患者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这里的传染病主要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或依法增加的传染病。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多个临床表现基本相似患者,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这种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可能是群体性癔症,也可能是某种中毒。 3.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4.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是指具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征,针对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重大事件。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包括:①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③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④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⑤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⑥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①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及以上,或其他地区出现肺鼠疫、肺炭疽病例;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③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④霍乱在一个地(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⑤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⑥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
- 信息
- 前言
- 第一章 卫生法学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卫生法概述
- 第二节 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
- 第三节 卫生法律责任与救济
- 第二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医疗机构设置
- 第三节 医疗机构执业
- 第四节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 第五节 处方管理
- 第六节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 第三章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执业乡村医生法律制度
- 第三节 执业护士法律制度
- 第四节 执业药师法律制度
- 第五节 全科医师法律制度
- 第六节 外国医师执业法律制度
- 第七节 法律责任
- 第四章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健康医疗权概述
- 第二节 公民的健康权利与义务
- 第三节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 第四节 法律责任
- 第五章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 第二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
- 第三节 医疗事故处理制度
- 第四节 医疗损害赔偿
- 第五节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无偿献血法律制度
- 第三节 血站采供血管理
- 第四节 临床用血管理
- 第五节 血液制品管理
- 第六节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
- 第三节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传染病的预防与疫情报告
- 第三节 疫情控制与医疗救治措施
- 第四节 几种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定
- 第五节 法律责任
- 第九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述
- 第二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
- 第三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信息发布
- 第四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 第五节 法律责任
- 第十章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药品生产经营管理
- 第三节 药品监督与管理
- 第四节 生物制品与特殊药品管理的法律规定
- 第五节 疫苗管理
- 第六节 法律责任
- 第十一章 医疗器械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管理
- 第三节 医疗器械生产管理
- 第四节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管理
- 第五节 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召回管理
- 第六节 医疗器械监督检查管理
- 第七节 法律责任
- 第十二章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 第三节 食品生产经营制度
- 第四节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第五节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 第六节 法律责任
- 第十三章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职业病的预防与保护制度
- 第三节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 第四节 职业病防治的监督
- 第五节 法律责任
- 第十四章 精神卫生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心理健康的促进和精神障碍的预防
- 第三节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与康复
- 第四节 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护
- 第五节 法律责任
- 第十五章 中医药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中医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三节 中药管理的法律规定
- 第四节 中西医结合管理
- 第五节 民族医药管理
- 第六节 法律责任
- 第十六章 现代医学发展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 第一节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法律问题
- 第二节 人体器官移植的相关法律问题
- 第三节 “互联网+医疗”的相关法律问题
-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