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辑刑案汇览三编(全十册)_李贵连;孙家红 主编;沈厚铎 总顾问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李贵连;孙家红 主编;沈厚铎 总顾问
内容节选
廿七 下原稿此处无题,据体例补。斗殴及故杀人 二人共抬一枪一人扳机放杀人 光绪十年 河南司 查审理共殴火器毙命之案,如系两人各放一枪,当究其先后轻重,分别拟抵。至两人共抬一枪,则无先后轻重之可分,自当详究其何人起意、何人点放。倘点放者即系起意之人,又当以起意者拟抵。此中区别,出入攸关,正不得尽执在前在后之分,以凭定案,致涉疑似。此案王三驴驹赊欠党其明肉钱未偿,嗣王三驴驹赶集,与党其明之侄党保成撞遇。党保成向索前欠,央缓不依,彼此骂詈。党保成喊同党其明将王三驴驹推跌倒地,并未成伤,经程溃劝散。王三驴驹被殴不甘,起意纠殴泄忿,回向其胞兄王大驴驹告知,并邀素识之翟佑、王子明、王子有、闫二万、闫幹同往。傍晚时分,王三驴驹在前,王大驴驹在后,伙抬抬枪,余各持械徒手不等,一共七人,齐至泊口集外叫骂。党其明闻知,携带鸟枪,同侄党保成持械出御。党其明开放鸟枪,轰伤王大驴驹肩甲。王大驴驹在后扳动火机,开放抬枪,适程溃赶上拦劝,致被轰伤肚腹,倒地殒命。该抚以王三驴驹起意纠殴,系属原谋,将该犯照“共殴人致死,原谋杖一百、流三千里”律,拟杖一百、流三千里。事犯到官在光绪七年五月十四日恩诏以前,应减为杖一百、徒三年。并声明王大驴驹在逃未获,虽有翟佑等为证,第是否王大驴驹在后放枪,翟佑等均未看清,请将该犯监候待质等语。臣等详核案情,王三驴驹既为起意纠殴之人,扛抬火枪又系该犯首先在前,而谓临时点放,系在后之王大驴驹起意,已难凭信。且该犯如果在前,何以党其明对面放枪,已轰伤王大驴驹肩甲,该犯并未受伤?显系狡供避就。况两人施放抬枪,与一人施放鸟枪有别,非在前者将枪口先行对准,在后者必不能遽行扳机,则该犯实系在前,正属当场起意明证。从此根究,无难得其主使喝令重情,乃率坐该犯以原谋之罪,监候待质,殊嫌轻纵。即就现讯供情而论,该犯帮同抬枪,轰毙人命,亦应照共殴之案执持凶器伤人例,拟近边充军,何能仅拟流罪?若第以原谋论,其致毙者系非所谋殴之人,所拟流罪又属错误。至监候待质人犯,如在逃本犯遇赦,例得减免者,待质之犯方准查办。此案正犯罪名如果得实,系在不准减免之列。该抚遽将待质之犯声请减等,办理尤未允协。应令该抚一面复行提集人证,一面速饬严缉逸犯王大驴驹到案,质讯明确,按例另行妥拟具奏,到日再议。 十一年,据该抚遵驳逐层覆讯,该犯王三驴驹因欲谋殴党其明泄忿,在前扛一抬枪,如将枪口先行对准,喝令伊兄在后开放,岂能不伤及党其明,何致误将拦劝之程溃轰毙,实无主使喝令情事。讯据余人翟佑等所供施放抬枪情形,亦相符合。声称该犯坚供在前扛抬,系王大驴驹在后放枪,并非该犯当场起意,似无疑义。惟死者非所欲谋殴之人,原谋罪止拟徒,犯伙同抬枪轰伤人命,抬枪系例禁凶器,将该犯从重改照共殴执持凶器伤人例科断。臣等覆加查核,情罪尚属相符,王三驴驹合依“共殴之案执持凶器伤人者,发近边充军”例,拟发近边充军。事犯到官在光绪七年五月十四日恩诏,暨十一年正月初四日恩旨以前,惟在逃之王大驴驹将来获案,罪应拟斩,该犯所避罪名系在不准查办之列,应不准其援减,仍照例监候,俟缉获王大驴驹质明办理。 邻佑闻喊放枪捕贼误杀事主 道光二十六年 湖广司 此案周荣与已死赵刘氏邻居无嫌。赵刘氏分居夫弟赵花子欲将公产变卖,屡向赵刘氏索取契约未给,纠同屈兴等共伙四人,于二更时至赵刘氏家撞门进内,索取田契不给,欲行搬取粮食。赵刘氏斥骂赵花子纠抢,赵花子等各用棍担将赵刘氏殴伤。赵刘氏幼子赵克敬见无人救应惊慌,即喊叫有人打抢。周荣已经睡歇,听闻惊起,顺携装就药子防兽鸟枪,赶出查看。赵刘氏正扭住赵花子,拉出门外,欲投邻理论,屈兴等亦俱走出。周荣瞥见赵刘氏门外有人走出,因天色昏暗,未能辨认,以为即系贼匪,仓卒将枪点放,不期误中赵刘氏左后肋倒地殒命。赵花子亦被中伤平复。该抚以该犯周荣疑贼伤毙人命,仍照鸟枪杀人本例,依故杀律,拟斩监候等因,具题。查疑贼致毙人命之案,例应仍按谋故斗杀本律问拟,盖以疑贼本无确凭,难保无怀挟隐嫌,托词捕贼情事,欲防流弊,故定例不得不严。至捕贼误杀旁人,有被捕之贼人及帮捕人等可证,较之平空疑贼者,实为显而有据,是以历来办理捕贼误毙人命之案,虽系火器杀人,亦照斗杀律拟绞,于防弊之中,仍寓原情之意。今该犯周荣因邻人赵刘氏家夤夜被人撞门进内,喊叫有人打抢,该犯于睡歇后听闻惊起,携带鸟枪前往帮捕,放枪误伤赵刘氏毙命。虽赵刘氏系属事主,惟撞门图抢之赵花子等多人夤夜撞门入室,迹同强盗,周荣系赵刘氏邻佑,于盗贼起发,例有帮拿之责。当赵刘氏之子声喊被抢时,该犯事出不意,仓卒听闻,并不料为非盗。如果将赵花子致伤身死,按犯时不知,本应轻者,听从本法之律,应照邻佑登时捕殴致毙贼犯例,拟以满徒。今因衅起帮捕,误伤赵刘氏身死,核与因捕贼误毙旁人,照斗杀拟绞历办成案相符。该抚将该犯仍按火器杀人本例,问拟斩候,未免法重情轻。应令该抚再行提集人证,研究......
- 信息
- 编委会
- 凤凰涅槃,浴火重生——《沈辑刑案汇览三编》出版前言
- 《刑案汇览三编》原序
- 例言
- 沈辑刑案汇览三编(一)
- 一上 五刑 赎刑 应议者犯罪 应议者之父祖有犯 职官犯罪 犯罪免发遣
- 一下 应议者犯罪 应议者之父祖有犯 职官有犯 犯罪免发遣 以理去官 流囚家属
- 二上 常赦所不原
- 二下 常赦所不原
- 三上 犯罪存留养亲
- 三下 犯罪存留养亲
- 四上 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徒流人又犯罪
- 四下 老小废疾收赎
- 五上 给没赃物 犯罪自首
- 五下 犯罪自首 二罪俱发以重论
- 六一 共犯罪分首从 犯罪事发在逃
- 六二 犯罪事发在逃
- 六三 犯罪事发在逃
- 六四 亲属相为容隐 化外人有犯 加减罪例 称与同罪 称日者以百刻 断罪依新颁律 断罪无正条
- 沈辑刑案汇览三编(二)
- 七一 徒流迁徙地方
- 七二 徒流迁徙地方
- 七三 徒流迁徙地方
- 八上 吏 贡举非其人 擅离职役 讲读律令 制书有违 上书奏事犯讳 事应奏不奏 官文书稽程 同僚代判署文案 户 人户以籍为定 立嫡子违法 收留迷失子女
- 八下 欺隐田粮 盗买田宅 弃毁器物稼穑等 男女婚姻 妻妾失序 居丧嫁娶
- 九上 强占良家妻女
- 九中 强占良家妻女
- 九下 强占良家妻女 出妻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 十 钱法 虚出通关朱钞 私借钱粮 那移出纳 冒支官粮 收支留难 转解官物 盐法 私茶 匿税 违禁取利 费用受寄财产
- 十一上 礼 毁大祀邱坛 禁止师巫邪术 乘舆服御物 兵 匿父母夫丧 宫殿门擅入 冲突仪仗 越城 飞报军情 漏泄军情大事 失误军事 从征违期 军人替役
- 十一中 主将不固守
- 十一下 激变良民 私藏应禁军器 从征守御官军逃 私越冒度关津 盘诘奸细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递送公文 多乘驿马 公事应行稽程
- 十二上 刑 谋反大逆 谋叛 盗大祀神御物 盗印信
- 十二下 盗内府财物 盗城门钥 盗园陵树木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常人盗仓库钱粮
- 沈辑刑案汇览三编(三)
- 十三 上 强盗
- 十三 中 强盗
- 十三 下 强盗
- 十四 上 强盗
- 十四 下 强盗
- 十五 上 劫囚 白昼抢夺
- 十五 下 白昼抢夺
- 十六 上 白昼抢夺
- 十六 下 白昼抢夺
- 十七 上 窃盗
- 十七 下 盗马牛畜产 盗田野谷麦 亲属相盗
- 十八 上 恐吓取财
- 十八 下 诈欺官私取财
- 沈辑刑案汇览三编(四)
- 十九 发冢
- 二十 上 夜无故入人家
- 二十 中 盗贼窝主
- 二十 下 共谋为盗 公取窃取皆为盗 起除刺字
- 廿一 上 谋杀人
- 廿一 下 谋杀人
- 廿二 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谋杀祖父母父母
- 廿三 上 杀死奸夫
- 廿三 下 杀死奸夫
- 廿四 上 杀死奸夫
- 廿四 中 杀死奸夫
- 廿四 下 杀死奸夫
- 沈辑刑案汇览三编(五)
- 廿五 上 杀一家三人
- 廿五 中 杀一家三人
- 廿五 下 斗殴及故杀人
- 廿六 上 造畜蛊毒杀人 斗殴及故杀人
- 廿六 下 斗殴及故杀人
- 廿七 上 斗殴及故杀人
- 廿七 中 斗殴及故杀人
- 廿七 下 斗殴及故杀人
- 廿八 一 斗殴及故杀人
- 廿八 二 斗殴及故杀人
- 廿八 三 斗殴及故杀人
- 廿八 四 斗殴及故杀人
- 廿八 五 斗殴及故杀人
- 廿八 六 斗殴及故杀人
- 沈辑刑案汇览三编(六)
- 廿九 上 屏去人服食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 廿九 下
- 卅 上(一) 夫殴死有罪妻妾 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弓箭伤人 车马杀伤人 庸医杀伤人
- 卅 上(二) 威逼人致死
- 卅 下(一) 威逼人致死
- 卅 下(二) 威逼人致死
- 卅一 上 威逼人致死
- 卅一 下 威逼人致死 尊长为人杀私和
- 卅二 上 斗殴 保辜限期
- 卅二 中 宗室觉罗以上亲被殴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拒殴追摄人 殴受业师
- 卅二 下 威力制缚人
- 卅三 上 良贱相殴 奴婢殴家长 妻妾殴夫
- 卅三 下 妻妾殴夫 夫殴死妻妾 殴死妻父母 同姓亲属相殴
- 沈辑刑案汇览三编(七)
- 卅四上 殴大功以下尊长
- 卅四中 殴大功以下尊长
- 卅四下 殴大功以下尊长
- 卅五 殴大功以下尊长
- 卅六上 殴期亲尊长
- 卅六下(一) 殴期亲尊长
- 卅六下(二) 殴期亲尊长
- 卅七 殴祖父母父母
- 卅八上 妻妾与夫亲属相殴 殴妻前夫之子
- 卅八中 父祖被殴
- 卅八下 父祖被殴 骂尊长
- 沈辑刑案汇览三编(八)
- 卅九上 越诉
- 卅九中 诬告
- 卅九下 诬告
- 四十 干名犯义 子孙违犯教令 教唆词讼 诬告充军及迁徙
- 四十一上 官吏受财
- 四十一下 事后受财 官吏听许财物 有事以财请求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因公科敛
- 四十二上 诈为制书 诈传诏旨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伪造印信时宪书等 私铸铜钱
- 四十二下 诈假官 诈称内使等官 近侍诈称私行 诈教诱人犯法
- 四十三上 犯奸 纵容妻妾犯奸 亲属相奸 诬执翁奸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 四十三下 拆毁申明亭 赌博 嘱托公事 私和公事 失火 放火故烧人房屋 搬做杂剧 不应为
- 四十四上 应捕人追捕罪人 罪人拒捕
- 四十四下 罪人拒捕
- 沈辑刑案汇览三编(九)
- 四十五 上 罪人拒捕
- 四十五 下
- 四十六 上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 四十六 下 徒流人逃 稽留囚徒
- 四十七 上 主守不觉失囚
- 四十七 下 知情藏匿罪人 盗贼捕限
- 四十八 一 囚应禁而不禁 故禁故勘平人 淹禁陵虐罪囚 与囚金刃解脱 主守教囚反异 狱囚衣粮 老幼不拷讯 鞫狱停囚待对
- 四十八 二 官司出入人罪 辩明冤枉
- 四十八 三 有司决囚等第
- 四十八 四 有司决囚等第
- 沈辑刑案汇览三编(十)
- 四十九 有司决囚等第
- 五十 上 检验尸伤不以实 决罚不如法 盗决河防 刑部事宜
- 五十 下 决罚不如法 断罪引律令 妇人犯罪 死囚覆奏待报 断罪不当 工 盗决河防 刑部事宜 督捕则例
- 刑案汇览三编 殴大功以下尊长
- 刑案汇览三编 殴期亲尊长
- 刑案汇览三编 越诉 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 刑案汇览三编 诬告 疑贼毙命
- 刑案汇览三编 略人略卖人
- 刑案汇览三编 恐吓取财
- 刑案汇览三编 殴祖父母父母
- 刑案汇览三编 斗殴及故杀人
- 刑案汇览三编 斗殴及故杀人
- 刑案汇览三编 附中外交涉案件
- 风流云散满天星——《沈辑刑案汇览三编》出版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