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历史梳理与阐释_宋英辉;刘三广;何挺 等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宋英辉;刘三广;何挺 等

内容节选

四、立案的程序 1979年《刑事诉讼法》在立案的程序上进行了规范。其内容包括受案、审查和处理三个方面:(1)受案,即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于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接受,同时严格区分误告、错告和诬告。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发生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行凶、毁灭罪证等妨碍或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行为。(2)审查。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该案件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等,其中有关证据的审查是其重点与核心。(3)处理,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所作出的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立案的程序上,除了延续其基本的程序规定外,主要有以下变化:(1)补充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该款规定。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划分是针对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权限而言的,单位、个人或被害人的报案、举报、控告以及犯罪人的自首并不受此限制。况且,严格要求按立案管辖规定进行报案、举报、控告或者自首,也不利于及时、高效地追惩犯罪。在实务操作中,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也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后由扭送人、自首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还可以进行录音。(2)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通知义务,规范了对他们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义务,延长了对不公开姓名的保护期限,不再限于侦查阶段。这主要是考虑到:一是从诉讼公正、公开的角度,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与否等信息应当享有基本的知情权;二是在实践中,许多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受到罪犯及有关人员的打击报复,影响了他们对抗犯罪行为的信心和勇气,也使其人身、财产、隐私等权利遭受威胁。在一些案件中,有的打击报复行为相当隐蔽,时间跨度也很漫长,不仅局限在侦查阶段。 在实务操作中,立案程序中审查的手段、方式、期限,不立案决定的程序等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公、检、法机关在调查、核实立案材料过程中,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询、鉴定、询问知情人等非强制性调查措施,而原则上不能采取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例如拘留、逮捕被调查人的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财产的措施等。如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立案。如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正式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于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向原决定的公案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申请复议。对于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一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的程序没有作出修改。但在实务操作中,对初查的程序、手段、处理方式等进行了补充规定。如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不得擅自接触初查对象。公开进行初查或者接触初查对象,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请批准立案侦查,报检察长决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认为没有犯罪......

  1. 信息
  2. 前言
  3. 导论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脉络
  4.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改过程
  5. 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
  6. 三、刑事诉讼法制发展的成就与特点
  7. 四、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展望
  8.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与任务
  9. 一、概述
  10.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11. 三、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12. 四、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3.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14. 一、概述
  15. 二、无罪推定原则
  16. 三、司法独立原则
  17. 四、法律监督原则
  18. 第三章 管辖
  19. 一、概述
  20. 二、自诉案件范围
  21. 三、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
  22. 四、级别管辖
  23. 第四章 回避
  24. 一、概述
  25. 二、回避事由
  26. 三、回避的种类
  27. 四、申请回避与复议
  28. 第五章 辩护与代理
  29. 一、概述
  30. 二、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31. 三、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32. 四、辩护人的职责、禁止行为和保密义务
  33. 五、法律援助辩护的适用范围
  34. 六、刑事代理制度
  35. 第六章 证据
  36. 一、概述
  37. 二、证据概念与证据种类
  38. 三、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39. 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
  40. 五、证明标准
  41.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2. 七、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43. 八、证人保护和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
  44. 第七章 强制措施
  45. 一、概述
  46. 二、拘传
  47. 三、取保候审
  48. 四、监视居住
  49. 五、拘留
  50. 六、逮捕
  51. 七、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
  52. 第八章 附带民事诉讼
  53. 一、概述
  54.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
  55. 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56.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
  57.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
  58. 第九章 立案
  59. 一、概述
  60.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
  61. 三、立案的条件
  62. 四、立案的程序
  63. 五、立案的监督
  64. 第十章 侦查
  65. 一、概述
  66. 二、侦查的一般规定
  67. 三、常规侦查措施
  68. 四、特殊侦查措施
  69. 五、侦查羁押期限
  70. 六、辩护律师意见的听取
  71. 第十一章 提起公诉
  72. 一、概述
  73. 二、审查起诉程序
  74. 三、公诉案件案卷材料移送
  75. 四、免予起诉
  76. 五、不起诉种类与适用条件
  77. 六、不起诉相关程序
  78. 第十二章 第一审程序
  79. 一、概述
  80. 二、刑事审判组织
  81. 三、公诉案件审查程序
  82. 四、庭前准备程序
  83. 五、不公开审理
  84. 六、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85. 七、法庭审判
  86. 八、中止审理、延期审理和终止审理
  87. 九、审理期限
  88. 十、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89. 十一、简易程序
  90.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91. 一、概述
  92. 二、二审程序的提起
  93. 三、二审审理
  94. 四、上诉不加刑原则
  95. 五、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96. 第十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97. 一、概述
  98. 二、死刑核准权归属
  99. 三、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
  100. 四、死刑复核程序的裁判方式
  101. 第十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102. 一、概述
  103. 二、申诉权主体范围
  104. 三、申诉理由
  105. 四、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内容
  106. 第十六章 执行程序
  107. 一、概述
  108. 二、刑事执行权配置
  109. 三、死刑执行程序
  110. 四、暂予监外执行
  111. 五、社区矫正
  112. 六、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113. 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
  114.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115.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116.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117. 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