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历史梳理与阐释_宋英辉;刘三广;何挺 等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宋英辉;刘三广;何挺 等
内容节选
四、立案的程序 1979年《刑事诉讼法》在立案的程序上进行了规范。其内容包括受案、审查和处理三个方面:(1)受案,即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于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接受,同时严格区分误告、错告和诬告。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发生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行凶、毁灭罪证等妨碍或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行为。(2)审查。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该案件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等,其中有关证据的审查是其重点与核心。(3)处理,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所作出的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立案的程序上,除了延续其基本的程序规定外,主要有以下变化:(1)补充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该款规定。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划分是针对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权限而言的,单位、个人或被害人的报案、举报、控告以及犯罪人的自首并不受此限制。况且,严格要求按立案管辖规定进行报案、举报、控告或者自首,也不利于及时、高效地追惩犯罪。在实务操作中,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也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后由扭送人、自首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还可以进行录音。(2)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通知义务,规范了对他们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义务,延长了对不公开姓名的保护期限,不再限于侦查阶段。这主要是考虑到:一是从诉讼公正、公开的角度,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与否等信息应当享有基本的知情权;二是在实践中,许多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受到罪犯及有关人员的打击报复,影响了他们对抗犯罪行为的信心和勇气,也使其人身、财产、隐私等权利遭受威胁。在一些案件中,有的打击报复行为相当隐蔽,时间跨度也很漫长,不仅局限在侦查阶段。 在实务操作中,立案程序中审查的手段、方式、期限,不立案决定的程序等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公、检、法机关在调查、核实立案材料过程中,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询、鉴定、询问知情人等非强制性调查措施,而原则上不能采取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例如拘留、逮捕被调查人的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财产的措施等。如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立案。如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正式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于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向原决定的公案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申请复议。对于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一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的程序没有作出修改。但在实务操作中,对初查的程序、手段、处理方式等进行了补充规定。如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不得擅自接触初查对象。公开进行初查或者接触初查对象,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请批准立案侦查,报检察长决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认为没有犯罪......
- 信息
- 前言
- 导论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脉络
-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改过程
- 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
- 三、刑事诉讼法制发展的成就与特点
- 四、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展望
-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与任务
- 一、概述
-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 三、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 四、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 一、概述
- 二、无罪推定原则
- 三、司法独立原则
- 四、法律监督原则
- 第三章 管辖
- 一、概述
- 二、自诉案件范围
- 三、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
- 四、级别管辖
- 第四章 回避
- 一、概述
- 二、回避事由
- 三、回避的种类
- 四、申请回避与复议
- 第五章 辩护与代理
- 一、概述
- 二、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 三、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 四、辩护人的职责、禁止行为和保密义务
- 五、法律援助辩护的适用范围
- 六、刑事代理制度
- 第六章 证据
- 一、概述
- 二、证据概念与证据种类
- 三、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
- 五、证明标准
-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七、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 八、证人保护和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
- 第七章 强制措施
- 一、概述
- 二、拘传
- 三、取保候审
- 四、监视居住
- 五、拘留
- 六、逮捕
- 七、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
- 第八章 附带民事诉讼
- 一、概述
-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
- 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
-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
- 第九章 立案
- 一、概述
-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
- 三、立案的条件
- 四、立案的程序
- 五、立案的监督
- 第十章 侦查
- 一、概述
- 二、侦查的一般规定
- 三、常规侦查措施
- 四、特殊侦查措施
- 五、侦查羁押期限
- 六、辩护律师意见的听取
- 第十一章 提起公诉
- 一、概述
- 二、审查起诉程序
- 三、公诉案件案卷材料移送
- 四、免予起诉
- 五、不起诉种类与适用条件
- 六、不起诉相关程序
- 第十二章 第一审程序
- 一、概述
- 二、刑事审判组织
- 三、公诉案件审查程序
- 四、庭前准备程序
- 五、不公开审理
- 六、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 七、法庭审判
- 八、中止审理、延期审理和终止审理
- 九、审理期限
- 十、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 十一、简易程序
-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 一、概述
- 二、二审程序的提起
- 三、二审审理
- 四、上诉不加刑原则
- 五、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 第十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 一、概述
- 二、死刑核准权归属
- 三、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
- 四、死刑复核程序的裁判方式
- 第十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 一、概述
- 二、申诉权主体范围
- 三、申诉理由
- 四、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内容
- 第十六章 执行程序
- 一、概述
- 二、刑事执行权配置
- 三、死刑执行程序
- 四、暂予监外执行
- 五、社区矫正
- 六、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 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
-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 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