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研究_齐强军;齐爱民;赵敏;程文凤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齐强军;齐爱民;赵敏;程文凤
内容节选
第一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模式 一、著作权保护模式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已基本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区域性著作权条约中明文规定保护民间文艺作品,包括1977年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的参加国,此外还有突尼斯、阿尔及利亚、中非、刚果等一些国家;拉美各国中有智利、巴拿马、阿根廷、哥伦比亚等国家;亚洲有越南、印度尼西亚和斯里兰卡等国家;欧洲国家中英国著作权法也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同时国内实践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的案例也逐渐增多,如白秀娥剪纸案、黔中蜡染第一案等,从而形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是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通过著作权的相关制度获得保护的方式。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般按照其创作表现形式进行分类,目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二、著作权保护模式下的制度建构 (一)权利主体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地域、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初也许是由确定的某一个人创作的,但随着历史的推进,它不断得到后人的修改、补充和完善,逐步体现出该地域、民族群体的审美情趣、风格特征、艺术造诣,因而也就成为该地域、民族的整体财富,所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之一的“集体性”也就决定了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的作者是一个集体,是发源地的所有人民,除仅有传承人外一般不能确定为一个或几个具体的人。同时也表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行使的不易操作性。那么以著作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谁有资格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源地行使权利?综观世界各国,最常见的做法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授权具有管理职责的某一政府组织或者指定某一非官方组织、团体行使权利,代表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源地主张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的著作权。1967年的《伯尔尼公约》第15条第4款规定,对作者的身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假定该作者是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作品,该国法律有权指定主管当局代表该作者并据此维护和行使作者在本联盟各成员国内的权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发源地人民的共同利益,其权利主体当然是当地的族群、人民。但由于群体的不确定性,不利于著作权的行使。因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二)权利内容 按照著作权的一般理论,著作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人身权和财产权。前者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后者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相比,在诸多方面具有区别于一般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但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保护权利内容时,人身权无疑应该被纳入。在前文提及的《乌苏里船歌》一案中,一审法院根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著作权法中保护民间文艺作品的法律原则,判决郭某等人在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客观地注明该歌曲曲调是源于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改编的作品,表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开始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的署名权。臧小丽:《从〈乌苏里船歌〉案看中国民间文学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郑成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我国对其保护方式的建议》,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页。冀红梅:《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载《科技与法律》1998年第1期。管育鹰:《知识产权视野中的民间文艺保护》,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3页。 财产权方面,许多现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法律的国家,都授予权利主体“复制权”“翻译权”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等。 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改编权,目前争议较大。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有学者认为不应授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改编权以便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与传播。 也有学者认为,若授予改编权会比不需授权的改编更能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也更能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健康发展,故应授予著作权人以营利为目的的改编权。 笔者认为,应授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改编权。在原件作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形下,由于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公有领域”的误区,创作者在对其进行演绎时,因根本无须取得任何人的同意,更无须支付任何报酬,极容易将自己的演绎行为看作完全自主的创作,而理所当然地认为拥有完整的权利。 改编权的授予,则可以提醒创作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尊重,保证非物质文化遗......
- 信息
- 序言
- 引言 生存与毁灭
- 第一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界定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相关概念之比较
-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 第四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构成
-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与宗旨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宗旨
-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合理性论证
- 第一节 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之必要性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之可行性
-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反思
- 第一节 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 第二节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 第五章 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模式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权保护模式
-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利权保护模式
- 第四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
- 第六章 专门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 第一节 专门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提出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上的权利制度
- 第四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机构
- 第五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模式
- 第六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习惯法保护
- 第七章 知识产权合作框架下的利益分享机制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合作现状及其背景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
- 第二节 利益分享机制的概况
- 第三节 实现利益分享的具体途径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部分法律法规
- 附录二 相关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