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主要国家公私合作法_顾功耘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顾功耘
内容节选
关于公共合同的法令2015 年7月23日第2015-899号 序 第一条 Ⅰ.适用本法令的公共合同要遵守公共采购自由竞争、对于竞标者平等对待和程序透明的原则。 这些原则可以保证公共采购的效率和公共资金的良好使用。 Ⅱ.对于有关国防和安全的公共合同,Ⅰ.中所阐述的原则也以保障欧盟的工业基础和防卫技术为目标。 第二条 Ⅰ.对于来自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签署公共合同协定的国家的或者来自签署了其他有欧盟加入的有关公共合同的同类国际协定的国家的经济运营商、工程、供货以及服务,在该类协定范围内,购买者应保障给予其与对来自欧盟的经济运营商、工程、供货以及服务平等的对待。 在其他情形下,购买者可以在咨询文件中引入一些标准或者限制,这些标准或限制围绕建议方案中所包含的工程、供货以及服务部分或全部的产地或者要约中被授权的经营者的国籍提出。本条款的具体适用方式在必要时可通过法令进行细化。 Ⅱ.有关国防和安全领域的公共合同需要与欧盟成员国的经济运营商签署,不适用有关公共合同协定或者欧盟加入的其他同类国际协定。 然而,购买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形,授权欧盟成员国之外的第三国经济运营商参与有关国防和安全领域的公共合同的签署程序。 购买者在决定时尤其要考虑有关信息和原材料安全的必然要求、国家国防及安全利益的维护、欧盟防御工业和技术的发展利益、可持续的发展目标、互惠互利的获得和要求。 Ⅲ.为适用本法令,欧洲经济共同体中不属于欧盟成员国的国家被与欧盟成员国同等对待。 第三条 公法法人之间签署的属于本法令调整范围的公共合同属于行政合同。 第一部分 一般条款 第一编 适 用 范 围 第一章 适用本法令的公共合同与购买者 第一节 公共合同的定义 第四条 适用本法令的公共合同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合同和框架性协议。 这类合同是指适用本法令的一个或者多个购买者为满足其在工程、供货和服务方面的需求而与一个或多个经济运营商签署的合同。 框架性协议是指适用本法令的一个或者多个购买者与一个或多个经济运营商签署的合同,旨在确认订单中的具体需求及后续签署正式合同的具体期限,特别是对商品价格以及必要情形下对于预计的数量进行确认。 本法令第六十七条所定义的伙伴关系合同属于本条款规定的公共合同范围。 第五条 Ⅰ.工程类的公共合同具有如下目标: 1°工程的执行或者工程的计划与执行,其名单被公布在法兰西共和国的官方报纸上。 2°工程的实施或者工程的计划与实施,无论运用何种方式,该工程旨在满足购买者所确定的需求,该需求对于工程的性质和计划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工程是指为了发挥其本身的经济和技术功能而进行的建筑施工或者土木工程活动。 Ⅱ.供货类公共合同的目标是产品的购买、融资租赁、租赁或者租卖。 供货类公共合同可以附带包括铺设和安装工程。 Ⅲ.服务类公共合同以实现服务的供给为目标。 Ⅳ.当某一公共合同的内容同时涉及工程和服务或者供货时,如果其主要目的是实施工程,其性质应当属于工程合同。 当某一公共合同同时以服务和供货为目标时,如果所涉服务的价值超过购买货物的价值,其性质应当属于服务合同。 第六条 有关防卫或安全类的公共合同是由国家或者其非工商业属性的公共机构签署的合同,具有如下目标: 1°供应用以作为武器、弹药或者战争装备的设备,其中也包括这些设备的备件、零部件或者配件。这些设备因用于军事目的而被特别设计,或者最初按照民事用途设计但其后被调整为军事用途。 2°供应用以维护安全目的的设备,其中也包括这些设备的备件、零部件或者配件。为了国家安全的利益,这些设备依靠、需要或者包含受到保护或者分级的载体或者信息。 3°与1°或者2°中提及的装备直接相关的工程、供货和服务,其中包括为支持该设备部分或者全部生命周期的成套工具、试用装置或者特殊载体。本条款所指的设备的生命周期,指的是该设备可能遇到的后续状态的整体,尤其是有关研究和开发、工业开发、生产、维修、现代化、更改、维护、后勤、培训、试用、撤回、拆除和淘汰等事项。 4°用于特定军事目的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用于安全目的的工程或者服务,其引入、需要或者包含受到保护或分级的载体或者信息。 第七条 以下合同不属于本法令所指的公共合同: 1°受本法令调整的购买者之间为了执行有关公共利益的职责而无偿转移管辖权或者责任的合同。 2°有关2000年4月12日法令第9-1条所规定的有关津贴的合同。 3°劳动合同。 第二节 有关竞争的定义 第八条 竞争是一种选择模式。在引入竞争和考察评诂专家意见之后,购买者选择其中一项计划或者方案,尤其常见于国土整治、城市规划、建筑布局、系统工程及信息处理等领域。 第三节 受本法令调整的购买者方的定义 第九条 受本法令调整的公共或者私营购买者是指本法令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分别定义的招标机构或者招标实体。 第十条 招标机构是指: 1°公法法人。 2°为了满足社会......
- 信息
- 序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 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立法指南
- OECD
- 欧盟
- 供水、能源、交通、邮政采购指令
- 关于特许经营权授予的指令
- 英国
- 公私合作的新指引
- 法国
- 关于公共合同的法令
- 德国
- 加速实施公私合作制及改善其法律框架条件法
- 日本
- 关于利用民间资金促进公共设施完善的法律
- 关于利用民间资金促进公共设施完善的法律的施行规则
- 物有所值评价指南
- 关于PFI项目中风险分担等的指南
- 公共设施运营权及公共设施运营项目指南
- 监督指南
- 韩国
- 基础设施民间投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