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融资法律业务培训手册_张雷 平云旺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张雷 平云旺 主编
内容节选
五、法律尽职调查的方法 法律尽职调查的方法众多,主要可总结为以下几项:书面资料收集;查验原件;访谈;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制作书面笔录;录音、录像;网络检索与其他方式等。多种方式的综合运用,可最大程度保证尽调的有效性与真实性。 (一)书面资料收集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14条规定:律师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分析相关书面信息的可靠性,对文件记载的事实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其法律性质、后果进行分析判断。 第4条规定: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使用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 《律师尽调指引》第7条规定:委托人及提供书面凭证的主体应以书面方式说明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在前文叙述的一个案例解读中,证监会处罚承办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经办律师在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实质的关联交易”中,并未亲自前往关联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和现场访谈,在查验程序尚未充分履行,待查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出具了不存在实质性关联交易的错误法律意见。 律师采用书面方式查验时,关注书面文件的可靠性、真实性、完整性;在证据的收集环节应亲力亲为,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委托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对其法律效力与性质进行预判;同时,所获得的书面凭证应加盖对应的公章。在收集书面资料环节,应做好书面文件的电子备份,以能随时查阅。 (二)查验原件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11条规定:待查验事项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下,律师应当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 第19条规定:律师查验法人或者其分支机构有关主体资格以及业务经营资格的,应当就相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证照的原件进行查验。对上述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的,应当依法向该法人的设立登记机关、其他有关许可证颁发机关及相关登记机关进行查证、确认。 第21条规定:对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依法需要登记的财产的查验,律师应当取得登记机关制作的财产权利证书原件,必要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就该财产权利证书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纠纷等,向该财产的登记机关进行查证、确认。 第22条规定:对生产经营设备、大宗产品或者重要原材料的查验,律师应当查验其购买合同和发票原件。购买合同和发票原件已经遗失的,应当由财产权利人或者其代表签字确认,并在工作底稿中注明;相关供应商尚存在的,应当向供应商进行查询和函证。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查验,制作现场查验笔录,并由财产权利人或者其代表签字;财产权利人或者其代表拒绝签字的,应当在查验笔录中注明。 第24条规定:对银行存款的查验,律师应当查验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原件;不能提供委托查验期银行存款证明的,应当会同委托人(存款人)向委托人的开户银行进行书面查询、函证。 上述规定均强调了对原件进行查验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对公司的主体资格,业务资质,主要财产(如不动产、知识产权、大宗生产设备及原料、企业存款)等相关资料进行查验时,原件与相关证明文件审核都是必须做的。在原件缺失的情况下,律师还应当通过现场查验、查询、函证、走访、向有关行政机关查证、确认等方式,来确认上述材料的真实性。 (三)访谈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11条规定:待查验事项没有书面凭证或者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律师应当采用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查验。 第26条规定:对委托人是否存在对外重大担保事项的查验,律师应当与委托人的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及委托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面谈。 第27条规定:对有关自然人或者法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受到有关部门调查、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事实的查验,律师应当与有关自然人、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法人的合规管理等部门负责人进行面谈。 上述条文规定了书面审查之外的另一种查验模式:访谈。对于没有书面凭证或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对外重大担保事项,重大违法违规等情况的核查,律师不应仅仅停留于书面的审查,还应通过实地调查,与企业相关经办人、会计专业人士、行政主管机关负责人等面谈的方式,来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性与完善性。某些特殊事项,如合法合规的证明,还应要求企业或当事人出具个人声明,或到行政机关开具个人的无犯罪记录,企业的无违法违规等证明文件。 (四)实地调查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15条规定:律师采用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将实地调查情况作成笔录,由调查律师、被调查事项相关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名。该自然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在前文叙述的证券市场处罚律师案例中,有一个案例就是经办律师因未亲自前往关联方......
- 信息
- 目录
- 作者简介
- 序
- 前言
- 第一章 新三板挂牌法律业务概述
- 一、新三板挂牌法律制度体系及管理体制
- 二、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流程
- 三、新三板挂牌重要时间点及律师工作
- 四、新三板挂牌法律风险识别的方法
- 五、新三板挂牌中各中介机构的分工及合作
- 第二章 新三板律师业务之法律尽职调查
- 一、法律尽职调查概述
- 二、新三板项目法律尽职调查的特征
- 三、新三板项目法律尽职调查的文件依据
- 四、法律尽职调查的工作流程
- 五、法律尽职调查的方法
- 六、新三板项目法律尽职调查的重点内容
- 七、新三板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范例
- 第三章 股改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制作
- 一、尽调报告与新三板问题分类解析
- 二、股份制改造文件的制作
- 三、法律意见书的制作
- 四、总结和建议
- 第四章 新三板融资方式解读及标准文本制作
- 一、法律法规的梳理
- 二、新三板企业融资方式概述
- 三、优先股制度
- 四、定向发行普通股
- 五、相关案例分析
- 六、新三板融资标准化文本制作
- 七、股票发行的法律意见书范本
- 第五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及文书制作
- 一、重点法条解读
- 二、实务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