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国家的法律治理:人机交互条件下国家与法律的一般原理_邵长茂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邵长茂

内容节选

4.1以法治国是非法治 4.1.1 以法治国的概念 以法治国指的是君主以其制定出来的法律控制臣民、治理国家,它是人类与法律关系的初级形态。 在手工工具时代,借助工具的力量和团队协作,人类成为这个星球上的霸主,人类的时代由此开启。然而,这一阶段的工具还很简陋,其所内含的力量不足以弥补单个个体的柔弱,也就支撑不起个体的独立人格。在这种条件下所形成的是与人的相互依赖性相适应的社会结构,以及实质上与形式上均不平等的政治形态,也就是君主政体。从手工工具,到人的依赖性,到君主政体,既是一脉相承的,也是前后锁定的。同样,手工工具、人的依赖性、君主政体所造就的也只能是非法治的以法治国。 4.1.2 作出以法治国是非法治论断的根据 非法治,意味着以法治国有法治之名而无法治之实。作出以法治国是非法治的论断,主要论据在于:这种状态存在的历史比我们想象的恐怕要长,即便在当代仍可以在一些国家找到踪迹。就在几十年前,阿道夫·希特勒通过修改魏玛宪法把立法权和行政权合体,把总统与总理权力合一,最终的结果是“希特勒的话就是法律”。这是李世民于贞观五年对房玄龄等说的话,具体内容参见《贞观政要》的《求谏》篇。 第一,以法治国模式中的法律附属于君权。“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春秋名相管仲于2600多年前的寥寥数笔,精准而深刻地勾画出法律在其后几千年君主政体中的脉络,至今思之仍不免惊心动魄。在金字塔式的权力构架中,处于顶端的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手执最高权柄,“口含天宪”、“言出法随” ;是最高的立法者,可以任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是最高的执法者、司法者,可以凭个人的喜怒好恶执行法律,“喜则滥赏无功,怒则滥杀无罪” ;是法律的受益者,所有的法律都是以君主的意志和利益为中心的。载于《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第二,以法治国模式中的法律以直接控制民众或者通过直接控制官吏而间接控制民众为基本内容。“法之立,在御民,民治而国安。”“夫法者,此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管仲的思想,揭示了法律在以法治国模式下的角色定位。缕析中外古代汗牛充栋的律法典籍,用来规范和制约君主的具体条文遍寻难觅,即便当历史的滚滚车轮转动到晚清变法立宪,《钦定宪法大纲》中依然昭示“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当然,其中确实有不少吏治的内容,比如铨选、科试、考绩、监察、奖惩等;有的君主甚至不惜以严刑峻法整肃官吏,比如明朝皇帝朱元璋等。但其管理、约束官吏的目的是控制民众。对此,韩非子直称:“故吏者,民之本,纲者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 江必新.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3.载于《史记·秦始皇本纪》。 第三,以法治国模式中的法律是实现威权统治的工具。“皇帝的威严光荣不仅靠兵器,而且须用法律来巩固,这样,无论在战时或平时,总是可以将国家治理得很好;皇帝不但能在战场上取得胜利,而且能采取法律手段排除违法分子的非法行径,皇帝既是虔诚的法纪伸张者,又是征服敌人的胜利者。” 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这个论述表明,法律的角色与兵器一样,都只是用来捍卫统治的工具。法律的工具性价值体现在:它将君主神化,向天下昭示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威;它通过各种方式确保国家权力最终集中于君主,即所谓“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 ;它倾力打造维护集权统治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宗教的制度体系,自上而下的监督体系,以及具有内嵌组织、隔离减震的金字塔式官僚体系;它具有明显的偏私性,以国家强制力确保君主利益不受侵犯、权威不受减损、秩序不受破坏、统治不受影响。古代印度法律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个种姓,法律地位不同,所配置的资源不同,法律保护程度不同,同样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同。这种等级森严的不平等制度至今影响着印度的社会结构。有的人现在去印度还是感觉到,在印度穷人的孩子永远是穷人,哪怕他再努力,也不可能成为上等阶级。江必新.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63. 第四,以法治国模式中的法律具有明显的专横性和恣意性。它毫不遮掩地宣扬和维护社会的不平等性。这种不平等性,在古代欧洲主要体现在种族之间以及领主与附庸之间,在古代中国主要体现在建立在纲常伦理基础上的君臣、父子、夫妇之间,在古代印度主要体现在种姓之间 。它专横地剥夺、限制民众的自由。比如《赫梯法典》第175条规定,假如牧人或阿格利格娶自由的女人为妻,则两年或四年内她将是奴隶;同时他的儿子们应系上腰带,而谁也不应取下他们的腰带。 这是在私人生活方面的横加干涉。此外,在经济生活、精神生活等方面,为了维护统治以及确保利益,也处处有国家干预的烙印。而君主对法律的执行,充满了任性和恣意,于法外生杀予夺,视法定程序为无物,其专横种种不一而足。 综上可见,以法治国之下的法律,是君主实现统治目的的工具,不讲公平正义,不顾程序价值......

  1. 信息
  2. 前言
  3. 1 治理悖论
  4. 1.1 国家治理模式的触顶与迷失
  5. 1.2 西方国家解决方案的局限与不足
  6. 1.3 自主互利视角的可行与可能
  7. 1.4 人机共生政制的结构与机制
  8. 2 协同进化
  9. 2.1 人类的历史是一部从动物到人再到“超人”的进化史
  10. 2.2 人是社会系统与工具系统的统一
  11. 2.3 人的进化是社会与工具的协同进化
  12. 2.4 在社会与工具的协同进化关系中,工具的进化更具有决定性
  13. 2.5 技术及技术主义的限度
  14. 3 智慧国家
  15. 3.1 智能是使宇宙免于热寂的能力
  16. 3.2 智慧国家是与智能工具时代以及人机合体这一“新物种”相适应的国家形态
  17. 3.3 智慧国家是治理与智能化合后的国家质变
  18. 3.4 智慧国家的衡量基准是国家治理商数
  19. 3.5 智慧国家建设应被确立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战略
  20. 4 由法治国
  21. 4.1 以法治国是非法治
  22. 4.2 据法治国是准法治
  23. 4.3 由法治国是真法治
  24. 4.4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是从准法治走向真法治
  25. 5 自主政制
  26. 5.1 自主政制是对民主政制的扬弃与超越
  27. 5.2 自主政制的逻辑起点是公权利
  28. 5.3 自主政制塑造的治理模式是结网治理
  29. 5.4 自主政制下的权力状态为水平性权力
  30. 5.5 自主政制的实现机制是互利
  31. 6 算法行政
  32. 6.1 算法行政是依法行政在智能时代的表现形式
  33. 6.2 算法行政引起行政领域的生态性变革
  34. 6.3 算法行政的三项内容
  35. 7 数字经济
  36. 7.1 数字经济是与智能时代相适应的新型经济形态
  37. 7.2 发展数字经济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议题和必由之路
  38. 7.3 数字经济的若干法律问题
  39. 8 结论
  40. 8.1 基本结论
  41. 8.2 若干建言
  42. 8.3 些许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