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法律规范一本通(第二版)_宋英辉;王贞会 等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宋英辉;王贞会 等编

内容节选

第一部分未成年人民法规范 一、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五十八条【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 ◆继承法 第二十二条【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高法民通意见 一、公民 (一)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最高法继承法意见 第七条 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应当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关于保监会文件执行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保监寿[1999]21号,1999年8月16日)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监会文件执行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请示》(平保发[1999]0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二、《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43号)中的有关问题。《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因此,“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标准为18周岁以下。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未满十六周岁青少年能否追烈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2]143号,2002年8月14日) 湖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未满十六岁的青少年能否追烈问题的请示》(湖民优[2002]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务院1980年颁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说明:“‘我国人民’包括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目前,国家法律对少年和儿童没有明确界定,但是,应当考虑到烈士有值得众人学习的思想品德和境界,而这种品德和行为能力有关系,无行为能力的人不可能具备。鉴此,未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能否追烈,应当以其行为能力状况为准。国家法律是根据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来确定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十周岁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据此,我们认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符合追烈条件的行为,属于“本人的智力能理解并可以预见相应后果的行为”。因此,未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追烈,应当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而不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婚姻与家庭 (一)一般规定 ◆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依法享有姓名权、名称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零四条【权益保护原则......

  1. 信息
  2. 修订说明
  3. 编写说明
  4. 本书主要法律规范简称全称对照表
  5. 第一部分 未成年人民法规范
  6. 第二部分 未成年人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7. 第三部分 未成年人刑法规范
  8. 第四部分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9. 第五部分 未成年人行政法律规范
  10. 第六部分 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法律规范
  11. 第七部分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