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条款适用研究_王海晶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王海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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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二元融合: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条款的规范定位 本章重点关注《民法典》第1235条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条款的规范定位是什么?该条款的价值定位、规范联结、条文构造(包括规范类型、适用范围等问题)、程序保障是什么? 第一节 价值定位的二元[1] 吕忠梅:《论环境侵权的二元性》,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29日第8版。[2] 在此方面,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与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社会公共利益不同。根据《民法典》第185条和《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英雄烈士的近亲属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不得提起公益诉讼。 《民法典》第1235条是以私法机制实现公共利益的条款,其价值定位的二元体现在目标的公益性和手段的私法性。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可能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和民事主体的个别利益,此即环境侵权的二元特征。 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和对民事主体的个别权益的侵害可能同时存在,可以分别救济,两者并不排斥,并且经常会互相促进。亦即,针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后,具体的受害人还可以就其遭受的损失提起侵权责任诉讼。反之亦然,具体的受害人在提起侵权责任诉讼之后,代表共同利益的主体仍然可以就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 《民法典》第1235条的规范意旨在于规定侵权人因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项目和范围。期间损失和永久性损失,是该条款规定的应当予以赔偿的项目。该条款的规范意旨在于通过侵权责任制度,使救济成为具有公益性质的生态环境法益,落实《民法典》第9条规定的“绿色原则”,实现《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实现《宪法》的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该条款的规范意旨,回应了我国民事主体的环境意识,体现了近年来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一、公共利益的含义 (一)《宪法》对“公共利益”的明文使用情况[3] 李灵素:《论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判断原则》,载《社会科学动态》2019年第9期。[4] 上官丕亮:《“公共利益”的宪法解读》,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公共利益”的界定以及实施,一直是宪法领域里的一项重要课题。“公共利益”一词在中国宪法文本中一直都较为固定,自1954年以来,我国在历部《宪法》中都对公共利益进行了规定。 随着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诸多关于“公共利益”或与之相近的条款,体现了我国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保障人权的态度和决心。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明文使用了“公共利益”一词的条款主要有两个,即第10条第3款、第13条第3款,这两个条款通常被看作“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的宪法规范依据,即宪法上的“征收和征用条款”,规定了国家利益对集体权利、公民权利的限制,确立了公共利益的优先地位。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宪法在公共利益与私有财产权之间寻求平衡,也为各部门法制定具体的公共利益条款提供了宪法依据和标准。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是法律上的“公共利益”的立法依据;是法律上的“公共利益”的审查依据;是法律上的“公共利益”的解释依据。 但是《宪法》本身并没有对公共利益予以定义。[5] 胡锦光、王锴:《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6] 许峰:《宪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研究》,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10期。 虽然《宪法》中明文规定“公共利益”的条款只有两个,但是很多其他条款都旨在保护、促进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勾连,使用诸如“社会秩序”“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国家秘密”“公共财产”等概念。不过,虽然可以透过公共利益的本质要素——公共目的——来了解其核心含义,但由于公共利益主张者的缺位以及主张者的不保险性,由法律来确认或者形成客观的公共利益已然成为法治社会的普遍做法。 《宪法》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宪法》中的“公共利益”具有概括性、模糊性的特点。 (二)《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明文使用情况 在《民法典》中,共有11个条文明确使用了“公共利益”一词,如下页表1-1所示。 表1-1 《民法典》中明文使用“公共利益”的条款 从表1-1可以看出,《民法典》明文使用“公共利益”的条文比《宪法》更多,所涉事项更广,除涵盖了《宪法》所规定的征收、征用之外,还涵盖了禁止滥用权力,禁止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权,允许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并免除民事责任。 自原《民法通则》以来,我国民事立法一直承认“公共利益”并在民法直接予以规定。原《民法通则》中的相关条款包括第7条、第49条第6项、第55条第3项、第58条第5项、第150条。原《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包括第7条、第52条第4项、第127条。原《物权法》中的相关条款包括第7条、第42条、第148条等。[7] 王轶、关淑芳:《认真对待民法总则中的公共利益》,载《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徐以祥......

  1. 信息
  2. 导论
  3. 第一章 二元融合: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条款的规范定位
  4. 第二章 公私交错: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的责任构成
  5. 第三章 裁量酌定: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的责任承担
  6. 第四章 制度协动: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条款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
  7. 结论
  8. 参考案例
  9.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