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法律文化新探_闫晓君 著;王子今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闫晓君 著;王子今 主编

内容节选

第一节秦律中的罪与非罪 法律禁奸止邪,一般会明确将严厉禁止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罪与非罪之间划定一个明确的界线。秦律中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术语明确规定“罪”与“非罪”的界线。一 “罪之”与“勿罪”《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13页。 睡虎地秦简《效律》:“为都官及县效律:其有赢、不备,物直(值)之,以其贾(价)多者罪之,勿羸(累)。” 就是说,制定都官和县核验物资财产的法规,如有超出或不足数的情形,每种物品均应估价,按其中价值最高的论罪,不要把各种物品价值累计在一起论罪。某种行为达到一定的量级则入罪。《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92—193页。 《法律答问》:“伍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审,以所辟罪罪之。” 同伍的人相告以罪名,不确实,应以所加的罪名论处控告者。《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81页。 “罪之”就是说此种行为构成犯罪。当然,某种行为虽具备犯罪的特征,但由于具有某些特殊性,则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其不构成犯罪,秦律往往以“勿罪”来表述或标示,这些当属于所谓的“律外”或“例外”条款。如《法律答问》:“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 就是说,杀子构成擅杀罪名,但因新生儿有残疾而擅杀者则不入罪,当属例外。 二 “当论”“何论”“论何”与“不当论”《读律佩觿》,第77页。《读律佩觿》,第77页。 论是指法官根据案情事实议罪。清王明德《读律佩觿》:“盖论者,论其情之大小,理之是非,法之轻重,亲之等杀,赃之有无,及夫尊卑贵贱之名目,军民匠灶色目人等之籍贯差等,以及所犯各罪之故失、谋戏、株连。” “不当论”就是指不应议罪。后世“勿论”不是单纯指免罪,王明德认为:“至勿论,则概为置之,不复具论矣。凡遇此等律例应为勿论人犯,倘有名讳在簿而人未到案者,则为查明,并不或为勾而摄之。即或已经误为勾摄,现赴庭鞫矣,亦必即为细细查明,命之另立一处,始终不为唤问一字,方合‘勿论’二字之义。盖稍一推问,然后从而舍之,则其罪名已著,是免罪矣,岂勿论之旨也哉。此勿论与免罪其所以迥然不同者,全在此处讨分晓。是以定律者不容不为显切明著于律,以清其源。而愚欲阐明律义所在,则又不得不为琐琐烦聒,以着其别也。” 《法律答问》规定:《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68—169页。 甲告乙盗直(值)□□,问乙盗卅,甲诬驾(加)乙五十,其卅不审,问甲当论不当?廷行事赀二甲。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69—170页。 甲告乙盗牛,今乙贼伤人,非盗牛殹(也),问甲当论不当?不当论,亦不当购;或曰为告不审。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80页。 甲杀人,不觉,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后告甲,甲杀人审,问甲当论及收不当?告不听。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93页。 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16页。 仓鼠穴几可(何)而当论及谇?廷行事鼠穴三以上赀一盾,二以下谇。鼷穴三当一鼠穴。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18页。 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〇〇为匿田。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18页。 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22页。 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30页。 智(知)人通钱而为臧(藏),其主已取钱,人后告臧(藏)者,臧(藏)者论不论?不论论。 (注:此处重文号原应在问句第二个“论”字下,误衍“不论”二字,本应作“……论不论?论”。也就是,知道他人行贿而代为收藏钱财,钱的主人已将钱取走,事后才有人控告藏钱的人,藏钱的人应否论罪?应论罪。) “毋论”的情形,秦简《法律答问》中记载:《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06页。 馈遗亡鬼薪于外,一以上,论可(何)殹(也)?毋论。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25页。 甲、乙交与女子丙奸,甲、乙以其故相刺伤,丙弗智(知),丙论可(何)殹(也)?毋论。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26页。 以其乘车载女子,可(何)论?赀二甲。以乘马驾私车而乘之,毋论。 甲盗,臧(赃)直(值)千钱,乙智(知)其盗,受分臧(赃)不盈一钱,问乙可(何)论?同论。 甲盗不盈一钱,行乙室,乙弗觉,问乙论可(何)殹(也)?毋论。其见智(知)之而弗捕,当赀一盾。《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54—155页。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智(知)盗,乙论可(何)殹(也)?毋论。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67页。 或以赦前盗千钱,赦后尽用之而得,论可(何)殹(也)?毋论。 告人盗千钱,问盗六百七十,告者可(何)论?毋论。《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68页。 诬人......

  1. 信息
  2. “秦史与秦文化研究丛书”编辑出版委员会
  3. 总序
  4. 绪论
  5. 第一节 法律文化界说
  6. 第二节 秦法律文化的特点
  7. 第三节 秦法律文化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8. 第一章 秦法律文化的渊源
  9. 第一节 秦之游牧习俗
  10. 第二节 秦立国之后的移风易俗
  11. 第三节 秦的统一与立法调整
  12. 第二章 秦人的法律文化观念
  13. 第一节 周文化对秦法律文化的影响
  14. 第二节 商鞅对秦法律文化的影响
  15. 第三节 申不害思想对秦法律文化的影响
  16. 第四节 韩非子思想对秦法律文化的影响
  17. 第三章 秦的法律形式
  18. 第一节 律的创制
  19. 第二节 秦令与诏令
  20. 第三节 法律解释
  21. 第四节 其他形式
  22. 第四章 秦的刑罚文化
  23. 第一节 秦的刑罚概论
  24. 第二节 刑罚适用上的收孥与连坐
  25. 第三节 秦的死刑
  26. 第四节 秦的肉刑与劳役刑
  27. 第五节 秦的耻辱刑
  28. 第六节 秦的迁刑与戍边
  29. 第七节 秦的其他惩罚
  30. 第八节 秦的购赏
  31. 第五章 秦的刑罚适用原则
  32. 第一节 秦律中的刑事责任
  33. 第二节 秦律中减轻刑罚的原则
  34. 第三节 秦律中加重刑罚的原则
  35. 第四节 秦律中的连坐原则
  36. 第六章 秦律中的罪名
  37. 第一节 秦律中的罪与非罪
  38. 第二节 秦律中的盗、群盗
  39. 第三节 秦的杀伤类犯罪
  40. 第四节 秦的奸非罪
  41. 第五节 秦的思想言论犯罪
  42. 第六节 秦的逃亡类犯罪
  43. 第七节 其他罪名
  44. 第七章 秦的民事法律与婚姻家庭继承
  45. 第一节 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
  46. 第二节 所有权
  47. 第三节 债权与债务
  48. 第四节 家庭制度
  49. 第五节 婚姻
  50. 第六节 继承
  51. 第八章 秦的经济法律制度
  52. 第一节 农业法律制度
  53. 第二节 林牧业法律制度
  54. 第三节 手工业法律制度
  55. 第四节 商业法律制度
  56. 第五节 货币管理制度
  57. 第六节 赋税法律制度
  58. 第七节 财政法律制度
  59. 第九章 秦的司法文化
  60. 第一节 秦的法官法吏
  61. 第二节 秦的诉讼文化
  62. 第三节 秦的审判文化
  63. 第十章 秦的司法检验
  64. 第一节 秦的检验制度
  65. 第二节 秦的尸体检验
  66. 第三节 秦汉时期对疾病的诊验
  67. 第四节 其他司法检验
  68. 第十一章 秦的监察法文化
  69. 第一节 秦的监察思想
  70. 第二节 秦的监察立法
  71. 第三节 秦的监察活动
  72.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