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法律文化新探_闫晓君 著;王子今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闫晓君 著;王子今 主编
内容节选
第一节秦律中的罪与非罪 法律禁奸止邪,一般会明确将严厉禁止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罪与非罪之间划定一个明确的界线。秦律中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术语明确规定“罪”与“非罪”的界线。一 “罪之”与“勿罪”《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13页。 睡虎地秦简《效律》:“为都官及县效律:其有赢、不备,物直(值)之,以其贾(价)多者罪之,勿羸(累)。” 就是说,制定都官和县核验物资财产的法规,如有超出或不足数的情形,每种物品均应估价,按其中价值最高的论罪,不要把各种物品价值累计在一起论罪。某种行为达到一定的量级则入罪。《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92—193页。 《法律答问》:“伍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审,以所辟罪罪之。” 同伍的人相告以罪名,不确实,应以所加的罪名论处控告者。《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81页。 “罪之”就是说此种行为构成犯罪。当然,某种行为虽具备犯罪的特征,但由于具有某些特殊性,则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其不构成犯罪,秦律往往以“勿罪”来表述或标示,这些当属于所谓的“律外”或“例外”条款。如《法律答问》:“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 就是说,杀子构成擅杀罪名,但因新生儿有残疾而擅杀者则不入罪,当属例外。 二 “当论”“何论”“论何”与“不当论”《读律佩觿》,第77页。《读律佩觿》,第77页。 论是指法官根据案情事实议罪。清王明德《读律佩觿》:“盖论者,论其情之大小,理之是非,法之轻重,亲之等杀,赃之有无,及夫尊卑贵贱之名目,军民匠灶色目人等之籍贯差等,以及所犯各罪之故失、谋戏、株连。” “不当论”就是指不应议罪。后世“勿论”不是单纯指免罪,王明德认为:“至勿论,则概为置之,不复具论矣。凡遇此等律例应为勿论人犯,倘有名讳在簿而人未到案者,则为查明,并不或为勾而摄之。即或已经误为勾摄,现赴庭鞫矣,亦必即为细细查明,命之另立一处,始终不为唤问一字,方合‘勿论’二字之义。盖稍一推问,然后从而舍之,则其罪名已著,是免罪矣,岂勿论之旨也哉。此勿论与免罪其所以迥然不同者,全在此处讨分晓。是以定律者不容不为显切明著于律,以清其源。而愚欲阐明律义所在,则又不得不为琐琐烦聒,以着其别也。” 《法律答问》规定:《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68—169页。 甲告乙盗直(值)□□,问乙盗卅,甲诬驾(加)乙五十,其卅不审,问甲当论不当?廷行事赀二甲。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69—170页。 甲告乙盗牛,今乙贼伤人,非盗牛殹(也),问甲当论不当?不当论,亦不当购;或曰为告不审。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80页。 甲杀人,不觉,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后告甲,甲杀人审,问甲当论及收不当?告不听。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93页。 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16页。 仓鼠穴几可(何)而当论及谇?廷行事鼠穴三以上赀一盾,二以下谇。鼷穴三当一鼠穴。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18页。 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〇〇为匿田。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18页。 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22页。 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30页。 智(知)人通钱而为臧(藏),其主已取钱,人后告臧(藏)者,臧(藏)者论不论?不论论。 (注:此处重文号原应在问句第二个“论”字下,误衍“不论”二字,本应作“……论不论?论”。也就是,知道他人行贿而代为收藏钱财,钱的主人已将钱取走,事后才有人控告藏钱的人,藏钱的人应否论罪?应论罪。) “毋论”的情形,秦简《法律答问》中记载:《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06页。 馈遗亡鬼薪于外,一以上,论可(何)殹(也)?毋论。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25页。 甲、乙交与女子丙奸,甲、乙以其故相刺伤,丙弗智(知),丙论可(何)殹(也)?毋论。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26页。 以其乘车载女子,可(何)论?赀二甲。以乘马驾私车而乘之,毋论。 甲盗,臧(赃)直(值)千钱,乙智(知)其盗,受分臧(赃)不盈一钱,问乙可(何)论?同论。 甲盗不盈一钱,行乙室,乙弗觉,问乙论可(何)殹(也)?毋论。其见智(知)之而弗捕,当赀一盾。《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54—155页。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智(知)盗,乙论可(何)殹(也)?毋论。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67页。 或以赦前盗千钱,赦后尽用之而得,论可(何)殹(也)?毋论。 告人盗千钱,问盗六百七十,告者可(何)论?毋论。《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68页。 诬人......
- 信息
- “秦史与秦文化研究丛书”编辑出版委员会
- 总序
- 绪论
- 第一节 法律文化界说
- 第二节 秦法律文化的特点
- 第三节 秦法律文化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 第一章 秦法律文化的渊源
- 第一节 秦之游牧习俗
- 第二节 秦立国之后的移风易俗
- 第三节 秦的统一与立法调整
- 第二章 秦人的法律文化观念
- 第一节 周文化对秦法律文化的影响
- 第二节 商鞅对秦法律文化的影响
- 第三节 申不害思想对秦法律文化的影响
- 第四节 韩非子思想对秦法律文化的影响
- 第三章 秦的法律形式
- 第一节 律的创制
- 第二节 秦令与诏令
- 第三节 法律解释
- 第四节 其他形式
- 第四章 秦的刑罚文化
- 第一节 秦的刑罚概论
- 第二节 刑罚适用上的收孥与连坐
- 第三节 秦的死刑
- 第四节 秦的肉刑与劳役刑
- 第五节 秦的耻辱刑
- 第六节 秦的迁刑与戍边
- 第七节 秦的其他惩罚
- 第八节 秦的购赏
- 第五章 秦的刑罚适用原则
- 第一节 秦律中的刑事责任
- 第二节 秦律中减轻刑罚的原则
- 第三节 秦律中加重刑罚的原则
- 第四节 秦律中的连坐原则
- 第六章 秦律中的罪名
- 第一节 秦律中的罪与非罪
- 第二节 秦律中的盗、群盗
- 第三节 秦的杀伤类犯罪
- 第四节 秦的奸非罪
- 第五节 秦的思想言论犯罪
- 第六节 秦的逃亡类犯罪
- 第七节 其他罪名
- 第七章 秦的民事法律与婚姻家庭继承
- 第一节 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
- 第二节 所有权
- 第三节 债权与债务
- 第四节 家庭制度
- 第五节 婚姻
- 第六节 继承
- 第八章 秦的经济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农业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林牧业法律制度
- 第三节 手工业法律制度
- 第四节 商业法律制度
- 第五节 货币管理制度
- 第六节 赋税法律制度
- 第七节 财政法律制度
- 第九章 秦的司法文化
- 第一节 秦的法官法吏
- 第二节 秦的诉讼文化
- 第三节 秦的审判文化
- 第十章 秦的司法检验
- 第一节 秦的检验制度
- 第二节 秦的尸体检验
- 第三节 秦汉时期对疾病的诊验
- 第四节 其他司法检验
- 第十一章 秦的监察法文化
- 第一节 秦的监察思想
- 第二节 秦的监察立法
- 第三节 秦的监察活动
- 后记